【民法典學習】小區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

2020-09-25 烏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

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二百七十六條

小區車位不夠多,

首先應滿足業主需要。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司宇

審稿/胡曉雲 審核/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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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既然小區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開發商,開發商就享有處分權,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主選擇處分方式。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並未作出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因此,實踐中存在的只租不售、只售不租等做法,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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