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履行並不一定是要債務人來履行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有第三人清償的,那麼也可以由第三人清償,甚至第三人直接幫債務人清償。那麼債務承擔與債務轉移的區別在哪,兩者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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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與債務轉移的區別在哪,兩者有哪些區別?
福建凱捷律師事務所吳競威律師解答:
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的區別:
首先,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並存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並沒有和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
其次,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將發生消滅,債務人將退出該債務關係,第三人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而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主體,債務人並不退出債的關係。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福建凱捷律師事務所吳競威律師解析:
債務承擔的特點:
第一、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僅合同主體(債務人)發生變化。不論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並不消滅原債務,成立新債務。債務承擔發生後,債務承擔主體有所變化,但新舊債務仍具有相同內容,包括從屬於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移轉於承擔人。
第二、債務承擔建立在原生性債權債務關係合法有效的基礎之上。對於原生性債務系無效、可撤銷以及非法債務等情形,不產生債務承擔的問題。
第三、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具有可轉讓性。若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務,當事人不得協議轉讓。如當事人約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債務等不得轉讓。
第四、必須有債務承擔合同。債權人與承擔人間的合同或債務人與承擔人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均可發生債務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