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那麼並存債務承擔的形式是什麼,並存債務承擔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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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債務承擔的形式是什麼,並存債務承擔有哪些形式?
山東金彩律師事務所劉肖霞律師解答:
債務承擔的形式有: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轉移給第三人負擔,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從債的關係擺脫出來的債務承擔方式。第三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原債務人就此脫離了原來的債的關係,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如第三人無履行能力,債權人的債權就無法得到實現,債權人對此種債務承擔具有較大的風險。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債的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當中,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債務承擔方式。第三人加入後,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係,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此種債務承擔實際上增加了債權清償的能力,顯然有利於債權人。本案中,錢某某出具欠條即屬此種債務承擔,應與趙某某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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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金彩律師事務所劉肖霞律師解析:
債務承擔,是指在保持債的內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債務承擔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債務承擔是通過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合同,使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該第三人被稱作債務承擔人。由此,債務承擔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第三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
2、債務承擔是處分行為、無因行為。第三人承擔他人債務,通常具有一定的原因,該原因一般存在於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此種原因本身一般並不構成債務承擔合同的組成部分,該原因自始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並不影響債務承擔的效力。債務承擔成立以後,第三人不得以原因行為有瑕疵或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的原因約定而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