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是指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係,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 務的法律行為。債務承擔並不改變債的同一性,第三人承受債務或者加入債權 債務法律關係中成為債務人。通說認為,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
法妞網友諮詢:
並存債務承擔與免責債務承擔的區別有哪些?
趙東律師解答:
債務加入,又稱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來,成為新的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務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對原存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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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東律師補充:
以原債務人是否繼續承擔債務為標準,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而原債務人並不脫離原債務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債務,而原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判斷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係。
在約定債務承擔時,如當事人明確約定原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係,即可判斷此種債務承擔的具體方式屬於免責的債務承擔。但在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係,事後亦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對此予以明確時,此種債務承擔的具體方式是認定為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
有觀點認為,此種情形只能構成並存式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也有觀點認為,此種情形亦可構成免責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獨自承擔債務。
趙東律師結語:
債務承擔行為系民事法律行為,故當事人約定債務承擔的過程實質上是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過程。根據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當事人作出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表示,既可採用明示的方式表達即明確約定,亦可採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內心意思的積極作為方式表達。在當事人未明示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係時,通常情況下可推定當事人並無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表示,即構成並存的債務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