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9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刑事裁定書,披露了原佳木斯市郊區信用聯社長發信用社主任王華違法發放貸款事實。
刑事裁定書顯示:王華,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於佳木斯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佳木斯市郊區信用聯社長發信用社主任;屈曉佳,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於佳木斯市,漢族,大專文化,原系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發信用社信貸員;張卓,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於黑龍江省鶴崗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發信用社信貸員。
2010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王華利用擔任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發信用社主任的職務便利,通過被告人屈曉佳及李某1、劉某1、崔某2(均另案處理)、朱某2(已死亡)等人獲得141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指使信貸員屈曉佳在相關貸款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其身份證信息製作虛假貸款檔案,以頂冒名、壘戶的形式在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法發放貸款1.15億元。
王華供述證實,2010年長發信用社發放的141人、172筆貸款都是幫齊某1找來倒貸用。齊某1為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當時我和齊某1關係非常好,齊某1當時缺錢,我就幫助齊某1找來這些人頂冒名從信用社貸款給齊某1用。2010年的141人共計172筆貸款這些錢都償還齊某1在2009年的貸款了。」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由於齊某1並沒有如期償還上述貸款,時任佳木斯郊區聯社理事長孫某凱得知發放的貸款嚴重違反貸款流程且無抵押物,到期無法償還的情況下,與王華商議由王華找抵押物重新申請貸款以償還到期貸款。
2011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王華利用擔任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發信用社主任、萬某通再生物資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的便利,指使屈曉佳製作22名貸款人與萬某通再生物資有限公司籤訂虛假廢品收購合同,並用齊某1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的祝某3、王某9、劉某7等22人的虛假房屋購買合同,在佳木斯市房產處開出26套房產預授權登記用於在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1.363億元的抵押物,還指使副主任崔某2、信貸員屈曉佳、張卓對該筆貸款審批、審核,並將製作完整的虛假貸款檔案提交到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聯社審批後發放了共計1.363億元貸款。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放款之後償還之前的貸款。
上述22人均明知自己並無上述房產且從未從事過廢品收購生意的前提下,幫助王華頂冒名貸款。
據王華供述,當時貸款手續是信貸員屈曉佳製作和負責調查,由王華自己製作填寫好,讓貸款人本人籤字之後交給屈曉佳,屈曉佳籤字確認,當時信貸部副主任崔某2籤字確認,然後王華作為主任籤字確認和上報區聯社。事後,王華安排屈曉佳以提取現金的形式將每筆貸款從貸款人的帳戶內提出,再以現金償還貸款形式償還了往年的聯保和擔保貸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貸款過程中,這22筆貸款都沒有開基層貸審會。據證人孫某6證言稱,「當時這22筆貸款都沒有開基層貸審會,信貸員屈曉佳把這22筆貸款檔案拿給我說,這些都是主任王華同意發放的貸款,讓我在基層信用社貸審會審批貸款會議記錄上簽字,屈曉佳跟我說著急放款讓我趕緊籤,我給王華打了一個電話詢問是否真是王華的意思,王華跟我說這些都是審核好的貸款沒有問題,讓我趕緊籤了,我就籤了。」
綜上,被告人王華、屈曉佳違法發放貸款合計人民幣2.51億元;被告人張卓違法發放貸款合計人民幣1.36億元。
經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出具說明,2011年長發信用社發放22筆共計1.36億元貸款,貸款重組後本金剩餘30萬元,利息4025萬元,該22筆貸款在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法院執行中,目前無法預測損失。
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長發信用社貸款1.45億元,經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與執行,該社接收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67億元房產,剩餘債權為貸款利息2709萬元,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下達結案通知書。
法院認為,王華、屈曉佳、張卓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共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對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王華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屈曉佳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張卓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華、屈曉佳、張卓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時間財經 閆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