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意外傷害誰之責 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23日 09:53 來源:
來源:中國教育報
一起實習中的意外傷害事故,使21歲的年輕生命黯然失色。2006年5月,黑龍江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邵振彬,在實習工地不幸被重型大卡車倒車時撞倒。司法鑑定為二級傷殘。他一紙訴狀將學校和實習單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賠償。由實習生意外傷害事故引發的糾紛再次將如何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這一命題擺在我們面前---
學生實習意外傷害誰之責?
山西壺關縣常平煉鋼廠負責人給壺關職業學校學生講解安全操作知識(資料圖片)記者 張學軍/攝
【案例】實習學生意外受傷
邵振彬是黑龍江某職業技術學院工程造價專業的學生,2006年5月,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上奉鎮湖山村武吉高速公路A19標段實習,在工地搞測量。工作中,不幸被工地重型大卡車(後八輪)倒車時撞倒。經醫院檢查確診為左側胸部創傷性膈疝,雙肺挫傷,腰椎粉碎性骨折。邵振彬歷經兩次大手術,總算從死亡線上搶救過來。但是,手術後,腰、腿、腳均失去知覺。
2006年11月,邵振彬一紙訴狀將學校和實習單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賠償。
【庭審】當庭未作出判決
4月2日上午,本報記者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旁聽了這起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意外傷害的案件審理。
9點整,庭長宣布正式開庭。
坐在原告代理人席上的是原告的姨母和律師,學校和實習單位分別作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坐在對面。旁聽席上除了本報記者外,還有邵振彬的父親和學校的一位教師。
首先由原告律師提起訴訟。律師詳細介紹了邵振彬受到傷害的現場情況和救治的細節,依據《民法通則》有關條文提出賠償,其中包括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父母從家庭所在地內蒙古通遼趕赴江西南昌的路費、住宿費,提出給予邵振彬20年的醫護費用、精神賠償等共計86萬元。
學校作為第一被告,出示了與邵振彬一起實習的學生的證言,證明實習單位給每個實習學生每月600元生活費,已經構成事實上的勞務關係。實習單位當即反駁:如果把生活補助視為勞務關係的證據,今後再來實習學生,我們可以分文不出。
實習單位代理人提出兩點反駁意見。第一,原告於2004年入學,實習基地也是教學的一部分,學校對學生在實習期間疏於管理,因這段時間仍屬於學生在校學習期,因此學校作為管理者應付主要責任。
第二,學生本人缺乏安全意識,致使事故發生,應承擔部分責任。
對於兩被告的證言證詞,原告律師表示,是被告之間的問題,與原告無關。
法庭進入質證階段。原告律師出示了由江西省司法部門做出的二級傷殘鑑定書,以及醫療收據等。
被告對所出示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學校對原告提出的誤工費、精神撫慰費、陪護費等認為數額過高,但是未能出示相關的法律依據。
實習單位代理人提出:按照我國法律,精神賠償最高5萬元,原告要求的20萬元賠償費沒有依據;原告提出兩名醫護證據不足。
最後法庭詢問如何解決,雙方均表示希望民事調解。原告為了表示接受調解的誠意,主動在原來要求的賠償數額86萬元的基礎上減去了10萬元。但是兩被告對2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和20年的陪護費提出異議,學校和實習單位分別提出48萬元和56萬元的賠償金額。由於雙方要求未能達成一致,該案件最終將由法院判決。
【連線】受傷學生近況
庭審之後,記者電話採訪了受傷學生邵振彬及其母親。
因為長期臥床,邵振彬的身體很虛弱,患有嚴重腎病,各項指標均不正常。因為截癱,他無法排尿,每天需要定時用導尿管導五次尿。因為沒有知覺,大便亦不能自理。同時患有膀胱炎,他每天需要進行兩次膀胱衝洗,有時還會出現低燒,但因吃藥會影響腎臟,只好多喝水降低體溫。因發生意外時左側第7根肋骨骨折,他現在每天只能向右側翻身,由此造成肋骨畸形。邵振彬的雙腎均有積液,需要終身進行膀胱衝洗和導尿並服用尿毒清。發生意外時邵振彬的尾骨上部皮膚被擠出一個大血泡,加上手術後長期臥床造成感染患有褥瘡,經過一段時間的調養,已有好轉,但至今仍有雞蛋大小未痊癒。今年4月9日,因為無法負擔沉重的醫藥費,邵振彬只得出院回家。據邵振彬介紹,他的體重現在不足50公斤,肢體沒有感覺,由於長期臥床的原因,肋骨幾乎每天都會覺得疼痛,有時腹部也會疼痛。
據邵振彬的母親介紹,孩子現在很瘦,簡直就是皮包骨。因為長期臥床無法正常翻身,他經常在半夜時感到後背疼痛,而且會痛得叫出聲來,母親只好為他按摩背部以減輕疼痛。回家以後,經過親戚朋友的開導,雖然身子無法動彈,但精神好了很多。
當被問起對庭審結果有什麼期待時,邵振彬說:「錢多錢少我沒想過,我只想要一個公正的結果。
我相信法院,因為我相信憑我的材料以及我現在的病情,法院一定會給我一個公正的結果。」
邵振彬的母親哽咽著對記者說:「每家都有孩子,都知道把一個孩子養大是多麼不容易。一個曾經那麼健壯的孩子忽然間倒下了,他的一切理想也都沒了,如今只能躺在床上,我也沒什麼辦法。我們也不是要過多的錢,只要夠他今後生活就可以了。孩子現在每個月的醫藥費以及進行導尿和膀胱衝洗的費用加起來要600多塊錢,我們當時就是因為不能負擔長時間住院的醫療費才帶著孩子出院回家的。」
邵振彬並不願意過多提及這起不幸事件。目前,每天在家裡看看小說,玩玩遊戲,鍛鍊鍛鍊胳膊,有時還會和媽媽說起上大學時的趣事。他告訴媽媽他很喜歡上學時的生活,現在仍然很留戀,但對於自己的將來,他沒有想太多。媽媽告訴他,現在最重要的是把身體養好,然後才能為將來做打算。
【案例連結】
小沈是湖州某校的學生,經學校組織安排,於2004年7月13日到湖州某印染公司實習,跟隨師傅學習檢修工作。2005年5月6日,公司領導口頭通知,小沈和另外4名同學到廠輸煤線工作。5月11日上班期間,由於輸煤線滾筒粘煤,小沈拿著掃把進行清除,結果手臂被滾筒絞住。後經九八醫院搶救治療,診斷為右側鎖骨遠端及肩胛骨遠端缺損。2005年6月13日,小沈裝了假肢。
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時,校方稱學校沒有責任。他們在與小沈籤訂的實習責任書上明確規定,學生實習期間由家長負責安全,並定期向學校通報情況。另外,在事發後,學校已及時進行救助,併到醫院看望及護理。
公司方則認為,他們在實習期間對小沈進行過相關的安全知識培訓,因此公司對該案沒有責任。不過他們認為學校方面存在過錯,小沈雖然在實習期間,但仍然是學生身份。在小沈實習期間,學校只到過公司兩次,沒有盡到定期檢查的義務。
有關法律人士稱,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係還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根據認定勞動關係的幾個標準來看,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嚴格意義上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不能適用《勞動法》,不能通過工傷賠償來獲得救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往往按一般民事侵權來處理。
【觀察】學生實習安全為首
記者本來以為會在法庭上看到十分激烈的辯論場面,不料庭審異常平靜。原、被告雙方都心平氣和,原告固然姿態很高,沒有任何過激的情緒表現和言詞,兩被告也沒有因賠償的主次問題當庭鬧翻。然而,事情真的如此簡單嗎?法庭判決後,雙方將會有怎樣的反應?設想一下,如果法庭判實習單位負主要責任,企業會不會從此因噎廢食,將前來實習的學生拒之門外呢?
如果按照現有的法律條文,邵振彬的實習單位應為第一被告,但是原告律師很是精明,擔心企業扯皮推諉,因此將學校列為第一被告,學校當然不服氣。記者在採訪中,明顯地感到學校頗有些投鼠忌器的顧慮:一方面認為實習單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又不願意因對簿公堂而影響與實習單位的良好關係。因此,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欲語還休,顯得十分無奈。
長期以來,由於缺少預防學生傷害事故和處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給此類事故處理帶來很大難度。2002年6月,教育部從明確學校責任,保護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學校傷害事故,建立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規則和程序,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目的出發,制定出臺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並以規章形式(教育部12號令)正式頒布,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
這部《辦法》的實施有利於保護學校和學生尤其是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但是,隨著高等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加強學生的實踐能力、動手能力的培養,已經成為學校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職業教育,「就業即上崗,上崗即頂崗」,「與就業崗位零距離」,已經成為提升學校競爭力的響亮口號和旗幟。這就要求學校開闢更多的實習渠道,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實踐、實習機會,隨之而來,學生受到意外傷害的概率增大了,學校的風險成本也大大提高了。
但是,類似邵振彬在實習期間受到的意外傷害如何處理,《辦法》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國現有法律中也找不到規範層面的依據。為了幫助學校規避風險,維護學生權益,黑龍江省的高職院校一般都為學生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遺憾的是,諸多保險公司提供的險種,目前也十分有限。40元至50元保費的團體險,最高賠付只有2萬元,如果遭遇像邵振彬這樣的傷害,只能是杯水車薪。
為了讓學生有更多的實踐機會,高職學校總是千方百計搞好與實習單位的關係。邵振彬所在的學院,由於和實習單位屬於同一行業,因此,長期以來已經形成了一種良好的夥伴關係,互相支持,往來密切。
不過,單靠「哥倆好」來維持關係,化解矛盾,終究不是長久之計。
庭審之後記者採訪了邵振彬所在學院的院長,院長的態度很明確,一個家庭過日子過的就是孩子,一個學校過日子過的就是學生,現在兒子受傷了,學生受傷了,對於家庭,對於學校都是十分悲痛的事情。而且,我們畢竟是單位,相比之下,家庭作為個體,很弱勢,何況邵振彬的父母又是下崗職工,學校救助義不容辭。當時事故發生在江西,實習單位承擔了主要醫療費用,實際上最後還是要雙方分攤的,由於溝通不夠,使醫療費發生短缺,我們有責任,應該檢討。
院長還介紹,「讓每個學生都有實習崗位,都能就業」,是這所學校多年來實行校企結合的辦學優勢和特色。他們每年有2000多名學生進入實習期,每個學生都有實習崗位,一般實習期滿就直接被錄用上崗工作了。但是每個工地上一般都是五六個學生為一個實習組,每個組派一個實習教師顯然不可能。
學生在實習、實踐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不僅涉及受傷學生、涉及學校,還涉及提供實習場所的企業和單位。如果處理不當,不僅學生、學校的權益得不到正當維護,還會影響學校與實習單位的長期合作,影響到整個實習環節的順利實施。
記者再舉一例:為了提高煤礦井下一線人員的素質,黑龍江雞西大學免費開辦了採礦專業,這本來是一件大好事。但是,眾所周知,井下實習具有很大風險,發生事故與生命受到威脅可以說是同義詞。
在學校與企業籤訂的協議中,企業明確提出,「不能佔用企業的傷亡指標」,這句話說得直白一些,就是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企業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不實習能上崗嗎?越是工程類的專業,越是有安全風險的專業,實習環節越是重要。聯想到一些小企業小單位拒絕與實習大學生籤訂勞動合同,害怕承擔風險恐怕是原因之一。
雞西大學採礦教研室主任王國臣告訴記者,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對他們來說是第一位的工作。在學校安全教育的基礎上,學生到了實習單位,礦長還要再次向他們講解下井安全知識,包括如何發現安全隱情、如何自救,等等。過去煤礦採煤煤層較淺,出現的多是頂板塌陷的事故,現在煤井越來越深,一旦發生事故,就是重大傷亡。所以雖然學生下井都不是在生產期間,而是在維修期間,一般比較安全,但即便如此,一些煤礦也不允許實習學生下井。
校長張金學對記者說,類似事故的發生確實困擾著實習任務越來越重的職業技術院校。他舉例說,他們學校畜牧專業的一個學生曾在實習時發生過一起事故:在加工飼料時機械出現故障,他上前察看,其他人卻將電門合上了,結果將其手指切斷。雖然實習單位承擔了全部醫療費用,但是畢竟還是造成了傷害。因此學校又代表學生依法要求賠償。這樣很可能傷害與實習單位的關係,但是為了維護學生權益,學校還是邁出了這一步。
為此,雞西大學正在起草《學生意外傷害處理辦法》,以期多一層防範保護,減少糾紛的發生。校長說,如果能從法律層面對學生實習工作給予重視,無論是對學生、對學校,還是對實習單位來說都將是福音。
邵振彬是不幸的,好在學校和實習單位沒有推諉責任,也有實力進行賠償。如果換一個學校,換一個企業,即使法律判決也無力賠償,那麼學生的權益如何得到真正的維護和保障呢?
正如一些法律人士呼籲的那樣:大學生在實習、實踐期間受到的人身意外傷害,應該得到法律更好的關照;應該把實習大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事故,納入工傷保險體制。這樣既維護了學生的權益,也為學校和實習單位分擔了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有利於消除企業的顧慮,調動他們接受實習學生的積極性,為深入進行的高教改革創造寬鬆的社會環境,為人才培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此外,記者以為,在尋求依法保護學生和學校權益的同時,對於學校、特別是培養在一線工作的應用型人才的工科院校、職業院校,學生的工程安全意識應該成為學校人才培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應是可有可無的內容,不能只是等到實習才想起「安全教育」這回事。試想,一個連自己都不能很好保護或者不知道如何在工作中有效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大學生,怎麼能算是訓練有素的合格人才?難道一定要靠吃一塹長一智來積累經驗?
學生安全意識的形成,推而廣之,適用於所有的學校。現代社會中,每個人的周圍,都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危及我們的安全。如何合理規避傷害?當傷害發生時,如何冷靜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這樣的教育是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
主編觀點 悲憫之後的理性考量
從接到讀者熱線到檢索相關資料、確定選題、安排記者採訪,我的腦海中一直縈繞著那個倒下的年輕的身影。一次實習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改變了一個年輕人一生的命運,這令人唏噓不已。其實,稍加留意就會發現,類似邵振彬這樣在實習過程中遭遇意外,造成身體傷殘以至與學校及實習單位對簿公堂的例子,在近些年屢見報端。例如,2000年9月的一天,浙江信息工程學校學生金某在湖州大廈點心房實習時,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機器纏咬軋傷,法醫鑑定為5級傷殘;2001年8月,王學明從青海醫學院畢業後,被安排至某縣中醫院實習,在為醫生值班室擦玻璃時,不慎從二樓窗口墜落,經搶救治療,最終成了植物人……
悲憫之後,我們需要跳出這一樁樁具體事件,深入思考其折射出的普遍問題:如何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我們關注邵振彬事件的初衷。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呈現出多元化的態勢,在這種背景下,我國職業教育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職業院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這是職業院校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如何降低實習風險,使實習的效益最大化,理應成為學校組織學生實習之前進行的重要工作。但是,以上列舉的那些發生於實習期間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凸顯了一些學校在學生實習管理方面的制度缺失;事故發生之後,學生權益受損難以得到有效賠償的事實,則暴露了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
從建立健全實習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體系的層面,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安排學生實習時,應共同制訂詳盡的實習計劃,開展專業教學和職業技能訓練;學校應設置專門的實習管理機構,加強對實習指導教師的業務培訓,建立實習管理檔案,定期檢查實習情況,及時處理實習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學生實習工作的正常秩序;接收學生實習的單位,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學生實習工作,並根據需要推薦安排有經驗的技術或管理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安全的勞動環境;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本人應籤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加強對學生進行實習勞動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其自我防護能力,是學校和實習單位組織學生實習工作的重中之重;此外,還應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
其實,學生實習中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涉及職業院校的學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也面臨著實習期間權益保護的問題,諸如長期存在的企業無故辭退實習生或延長試用期的現象,實習期間享受不到相關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難以解決,實習單位不願意與實習生籤訂勞動保障協議書等。所有這些現實中存在的問題都表明,從制度上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刻不容緩。(王?)
專家視角 儘快為學生實習建章立制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張鐵薇
這是一起在校學生在學校組織下到指定單位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這一問題並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根據有關的立法和司法資源,解決此類問題應遵循如下思考路徑:第一,根據學校的教學計劃被安排到實習單位實習的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並未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身份隸屬關係,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在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的身份仍是學生,不是勞動者身份,因此,在實習期間因履行實習單位安排的工作而受到人身傷害的在校實習生,也就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無法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損害賠償的要求,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在校實習生的人身損害應按民事侵權糾紛處理,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案,應當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對受害的實習生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首先,實習單位應對實習學生的人身損害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如果實習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教育、危險警示或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義務,致使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則實習單位具有過失,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應對受害學生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如果實習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僱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導致學生人身損害,則實習單位亦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有學者主張,實習大學生雖然不是實習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可以比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所規定的僱主責任,即「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學校應對實習學生的人身損害承擔過錯侵權責任。由於學生實習是學校教學工作安排的一項具體內容,是學生在校課堂學習內容的延伸,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因而學校應對實習學生承擔一定的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如果學校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則學校對學生的人身損害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實習單位和學校對受害學生承擔的是不真正的連帶責任,學校對受害學生承擔侵權法上的補充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個侵權行為人就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賠償內容的數個責任,各負全部賠償義務,並因其中一個侵權責任人之履行而使全部賠償均歸於消滅的責任。侵權法上的補充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多個行為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同一給付內容的數個責任,造成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應首先承擔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直接責任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承擔責任,且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可以向直接侵權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從法理角度分析,實習單位屬直接責任人,而學校僅應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現實生活中,我國各類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在學生走向正式的工作崗位之前,絕大多數都會組織和安排學生進行一段期間的實習活動。由於本身缺乏足夠的工作經驗和風險防範意識,實習生在實習期內很容易受到人身損害,加之對於實習生的人身損害問題在規範層面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得這些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考慮到實習對於社會、學校及個人的意義,也考慮到實習各方的利益平衡,為避免過多地發生此類糾紛,筆者建議:接受在校實習生的單位和派出實習生的學校之間應當事先就實習事項作出明確的約定,包括學生在實習期間的安全保障、投保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這樣,一來可以明確責任,二來可以促使相關單位通過保險將風險轉移到社會中去,三來也可以起到抑制事故發生的作用。同時,希望我國的相關立法能儘早對此類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為此類糾紛的解決提供規範層面的依據,最好的辦法還是將實習生的人身損害納入到工傷保險體制加以解決,這樣,既可以減少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壓力,同時更能切實保障廣大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記者 郭萍 李笑冰 )
責編:趙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