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東海法院適用新公布的民間借貸利率保護標準調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

2020-09-05 東海縣人民法院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線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該規定雖然是針對民間借貸案件進行規範,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利率對其他類型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次日,在我院審理的一起原告訴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參照新《規定》計算逾期利息,順利調解結案,是我院首例依據新修訂的《規定》結案的案件。

原、被告雙方於2016年3月12日籤訂商鋪認購書,原告購買被告公司開發的商鋪,並在認購書中對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依照約定,被告承諾該商鋪與某商業街連結,原告於2016年3月21日交納了20萬元訂購金。現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實際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屬於虛假宣傳、承諾,導致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雙倍賠償原告認購金40萬元。

在案件庭審過程中,雙方就合同的文義理解產生爭議,原告堅持主張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為最大程度保護當事人權益,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庭後主審法官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被告同意年底前返還原告認購金20萬元及利息3萬元,分期付款。就若未按約定的期限履行的逾期利息部分,經法官向當事人釋明,雙方同意參照《規定》即年利率15.4%計算,該案得到妥善解決。

作者:宋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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