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與全球競爭中,我國絕非新貿易理論所說的「第一進入者」,而且在全球化的國際分工體系和經濟體系中業已喪失了「最先進入者優勢」,但作為後發國家,我國仍然面臨著諸多機遇和有利條件,如可以利用「學習曲線」實現技術進步,可以通過效仿和改革完成制度創新等。目前每年過萬億美元的對外貿易額賦予了我國貿易大國的稱
號,但我們遠非貿易強國。外貿依存度已超過60%的我國,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顯而易見。這是我們面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比重偏低、服務貿易發展滯後、以加工貿易為主的出口貿易方式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佔我國全部出口總額中「半壁江山」的地位而不得不承認的事實。要保持經濟的高速增長,實現對外貿易的跨越式發展,就必須形成以競爭優勢為基礎的貿易模式。
有效的出口鼓勵政策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必須利用國際市場,實現產品向貨幣的快速和大規模轉換,最大限度地滿足現代經濟發展對資本的需求。而實施出口替代中的出口鼓勵政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有利的出口匯率。周期性貨幣貶值是達到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它不僅可以矯正過去因匯率高升而造成的市場扭曲,確立使市場平衡和用於結算的匯率,而且可以維持與膨脹的國內價格和成本相適應的匯率。另一個是政府偏向。為了實現出口擴張,政府還必須對某些產品提供補貼,或給予政策優惠。以刺激生產者在擴大出口能力方面的投資,並保證出口品生產者在市場放開時仍有一定收益。當然,在實施根基於競爭優勢的出口替代型貿易戰略過程中,要儘量避免貿易條件的惡化,還是注意不能違背國際貿易規則。同時,還要國際、國內兩個市場並重。要看到,發展中大國通過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和現代經濟結構,可以依靠其龐大的國內市場,較容易地在國內市場上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實現資源和經濟結構的順利轉換。因此,對於發展中大國來講,不必片面強調出口和國際市場。
以比較優勢為基礎的產業政策
出口替代企圖通過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來實現產業升級和工業化的期望必須以遵循國際比較優勢為原則。政府在不同時期的產業政策的支持核心是不同的,它要隨比較優勢的轉變傾向於支持那些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重要國內產業。因此它含有動態化發展的思想,所遵循的比較優勢也是動態比較優勢。出口替代戰略要求生產並出口那些密集使用本國最豐富生產要素的產品,要素市場上不能存在勞動力、資本和土地等主要要素價格的過大差異。在市場機制不夠有效時,政府幫助出口企業尋求市場,獲取信息,並建立必要的基礎設施和消除種種政策障礙的作用十分巨大。
產業政策要與貿易政策密切結合,兩者要互相協調,配合使用。在產業政策上,可以將那些具有潛在競爭優勢、有較大規模經濟和外部經濟利益的產業,如高新技術產業,確立為目標產業,利用規模經濟,推進資產重組,提高行業集中度和企業規模水平,從戰略高度對這些目標產業進行保護與扶持,尤其要有意識地鼓勵我國廠商大膽進入某些有待開拓的高技術產業,某些空白的進口競爭性產業,以及某些雖為外國壟斷資本把持但其已喪失競爭優勢的產業。同時要在這些產業中實施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創新的政策,實施專業化分工協作政策,實施行業進入壁壘政策,實施促進企業兼併聯合政策,實現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經濟化。在產業發展上,政府需在這一過程中一方面維護有效競爭,防止過度競爭和不正當競爭,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保持行業內的競爭活力;另一方面,要規範市場行為,給行業施加競爭壓力,利用淘汰原則,使企業通過自發市場行為和競爭實現最優生產經營規模。在貿易政策上,要在產業政策的目標產業中主動利用戰略性貿易政策,適時、適地、適量地進行保護和扶持,以不損害本國與外國消費者利益為原則。這在理論上是被允許的、正當的競爭。從此意義上說,只有自覺將貿易政策與產業政策有機結合起來的政策才有可能成為最優的貿易政策。
以自由貿易為目標的市場機制
從實踐來看,實行出口替代戰略的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自由性的貿易體制(如我國香港、新加坡等),雖然這種貿易體制可能並非是完全自由的,但自由性體制仍是出口替代戰略的客觀要求。這是因為,首先,出口替代需要「大進大出」,通過大量出口本國優勢產品和大量進口本國相對劣勢產品來充分享受國際貿易的好處,阻礙貿易、妨礙產業發展和影響資源配置的貿易壁壘必然要消除。其次,出口替代要求本國產品走向國際市場,國際競爭力的培養只有在激烈競爭的開放市場上才能形成,而貿易保護只能是保護落後。這就要求培育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有理性的微觀主體和宏觀主體,建立全國統一的、有序競爭的國內大市場及市場體系,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場運行傳導機制和政府宏觀調控機制。第三,出口替代要吸引國際市場,就必須給國際市場以回報,高度的保護顯然只能將國際產品和國際企業排斥於國門之外,而降低關稅,減少保護,開放市場,儘可能最大限度地允許自由貿易,才可能使市場和企業走向成熟。
選擇性地運用戰略性貿易政策
克魯格曼指出,戰略性貿易政策作為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管理政策,基本上對發展中國家不適用。因為經濟發展水平和原發性自主創新能力決定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戰略貿易政策形成的基礎和定位的基點是在高新技術產業具有強大技術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因為市場結構中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並不多見,規模經濟還沒得到充分應用,市場經濟體制也尚未完善和成熟,所以在總體上仍不具備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並獲利的基礎。但印度軟體業的發展卻表明,戰略性貿易政策仍然具有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可能。得益於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成功實施,印度目前已經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軟體出口國。
方興未艾的全球經濟結構大調整將我國帶入了全球分工體系之中,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日趨完善,國內市場廣闊,潛力巨大,以及不平衡發展所導致的低技術水平行業與先進技術水平行業並存等現實條件都為我國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提供了空間與機會。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鑑該理論的若干政策主張,把握好靜態比較利益與動態比較利益之間的關係,在堅持貿易逐步自由化的基本原則下,適時適度地對特定產業採取戰略性貿易政策,積極培育出口優勢產業,以促進我國的貿易發展和長期經濟增長。針對我國現實經濟發展狀況和市場結構狀況,在借鑑和推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時應當著眼於長遠,為在更大範圍內推行戰略性貿易政策積極創造條件;同時立足於當前,在局部領域選擇性地運用某些戰略性貿易政策。(作者單位: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