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後被違法佔用 法院:依法歸國有!

2020-12-24 澎湃新聞

土地徵收後被違法佔用 法院:依法歸國有!

2020-06-10 02: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土地徵收引爭議

家住通化縣的村民史某在本村內具有在冊地10.2畝、冊外地31.3畝的合法土地使用權。2014年1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及吉林省國土資源廳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該村農村集體的3.3628公頃土地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徵地手續,用於商服項目建設。隨後,涉案地塊被通化縣某熱力有限公司違法佔有,縣自然資源局對該供熱公司違法佔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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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勤耕作了半輩子的土地被徵收,史某卻並未因還算可觀的補償款而感到高興,反而為失去土地、土地未被合理利用而感到深深的惋惜。史某想到將縣政府訴至通化縣人民法院,看是否有法子可以拯救被荒廢的土地。史某起訴稱:原告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被佔用,縣自然資源局做出處罰決定,其有義務保證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第一項內容系「退還非法佔用的集體土地」,而原告系該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將直接導致原告的權益增加或減少,故原告與行政處罰執行行為具有利害關係,應將土地歸還至原告手中。

經法院審理查明

史某的土地已經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於2015年2月領取了90萬元土地徵收補償款,該地塊已經依法轉為國有土地且對史某的徵收已經結束。縣自然資源局對通化某熱力有限公司違法佔地行為是否進行處罰、如何處罰與史某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史某既不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也不是具有利害關係的公民,史某對此無權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權利針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故駁回其起訴。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對土地實行徵收並給予補償,土地被徵收後改變了其土地所有權性質,其所有權屬於國家,即變為國有。雖然失地農民與其地塊後續如何發展使用不再有聯繫,但從另一方面來說,這何嘗不是另一種發展的機遇呢?

撰稿:何博倫

原標題:《土地徵收後被違法佔用 法院:依法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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