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王某與張某是同村村民,王某有兩塊承包地,但間隔很遠,耕種不便,王某便於張某協商,將自己的一塊承包地與張某的承包地進行了互換,籤訂書面合同。互換五年後,由於王某互換過來的承包地正好位於路邊,要依法被徵收,面臨著徵收款的誘惑,張某想要回承包地,經協商不成,故以雙方互換土地未到村委會備案為由,互換行為無效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
1、《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籤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自願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籤訂合同,併到土地發包方進行備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互換是王某是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法法律法規等法律強制性規定,備案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僅是管理性的要件,張某以未備案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且張某在面對土地徵收款時,主張互換土地行為無效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