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絕非文字、詞句、段落的簡單堆積,必須做到問答有序、層次分明、結構嚴謹。
(一)要具有唯一性
從筆錄內容看,必須明確被談話人有或沒有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不能對是否存在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不確定。如果筆錄中僅有「我違反了政治紀律」「我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我的行為是受賄」等表述,但沒有記錄相應的違紀違法和犯罪構成要件,這就沒有多大意義。比如,在記錄被調查人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時,筆錄中應體現被調查人的職責職權、履職情況,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定,以及違法違規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缺失上述任何一方面內容,都會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認定產生障礙。
(二)要保持排他性
從筆錄內容看,被談話人一定有此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而不是彼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不能對究竟構成哪種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不確定。要始終圍繞違紀違法和犯罪構成要件來記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一個也不能少,一個也不能錯,否則會影響定性。比如挪用公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客體是公款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筆錄中必須逐一、準確反映上述犯罪構成要件。
以實踐中常見的受賄和收受禮品、禮金問題為例。若被審查調查人構成受賄,筆錄中則必須記清其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等關鍵點。若其行為構成收受禮品、禮金問題,則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就是說,收禮者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實施和實現為送禮人辦事,送禮人在送給禮品、禮金時,也沒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體請託事項。筆錄要記錄清楚有關情節,才能精準定性。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被調查人在節假日期間多次收受財物,最後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利的,則所有錢款計算為受賄款。
二是區分正常人情往來與收禮行為。一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是從收受對象看,正常人情往來大多是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而收禮行為往往發生在上下級、管理服務對象或者具有其他經濟、政治利益關係的人之間;二是從送的目的看,正常人情往來沒有特定的利益訴求,而收禮行為中,作為送禮一方往往是進行長期「感情投資」,以獲取相關利益;三是從往來金額看,正常人情往來的金額相對較小,沒有明顯超出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且有來有往,彼此收、送款物價值大致相當,而收禮行為一般表現為收受的金額相對較大,或是明顯不對等。比如,同事家庭聚會中,黨員領導幹部送下屬孩子1000元人民幣,下屬送該領導孩子1萬元人民幣。筆錄中只有體現具體情節,比如雙方是否是親屬或者其他關係、所受財物是否超出當地一般人情往來標準、是否有來有往等,才能對有關行為予以準確把握。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款將非正常人情往來的大額禮金列入刑事打擊範圍,意味著對收禮行為不僅要追究黨紀責任,而且對收受金額超過三萬元的還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於涉及金額達到三萬元以上的收禮行為,則必須圍繞「上下級關係」是否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等關鍵點進行記錄,以便對該行為進行準確定性。
(三)要突出主觀性
筆錄製作必須高度關注並準確載明被談話人的主觀方面,這樣才能為準確定性、恰當處理提供依據。比如,有線索反映某黨員領導幹部趙X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參與公款吃喝問題。審查發現,某地方國有企業高管李X來省裡出差期間,給認識多年的趙X打電話請其吃飯,趙X回覆說:「現在要求這麼嚴,還吃什麼飯?」後來,趙X在單位吃完飯並加班到晚上八點多,去了李X所住酒店聊天。李X因未吃飯,邀請趙X陪同在酒店用餐,消費兩千餘元,未點酒水。當時趙X說要請客付款,李X予以阻攔,並稱:「我掙得比你多,這頓飯我請客。你放心,我自己掏錢。」但事後李X將發票拿回所在企業報銷。筆錄對上述雙方言行及思想活動進行了詳細記錄,審查人員據此提出,趙X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主觀故意不強,雖然接受公款宴請的事實存在,但事前曾拒絕邀請,對事後用公款報銷不知情,且已退還全部餐費,因此建議不給予黨紀處分,責令其在民主生活會上作出深刻檢討。
又比如,有的受賄案件在法庭質證階段,因筆錄在記錄行賄人主觀方面不到位,行賄人的律師辯護稱,因當地工作作風懶散,辦事效率不高,行賄人給被調查人送錢不是為了謀利,而是為了幫助其提高工作效率。這給定罪造成了不利影響。
(四)要體現客觀性
一是筆錄中的段落和語句之間、每個設問之間、設同和回答之間,都要有邏輯性。比如,對於反映某黨員幹部涉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的問題線索,可通過三份筆錄分別固定;若在同一份筆錄中固定,則需要注意每個問答之間的連接,一般可通過被談話人陳述引出下一個問題,否則很容易出現涉嫌指供誘供問題。
二是視情記錄談話現場情況。比如,被訊問人休息、就餐情況,以及上廁所、思考甚至哭泣等其他時間較長的情況,也都應客觀體現在筆錄中。
三是要注意記錄審查調查人員出示證據情況。比如,涉案資金系通過銀行轉帳、匯款的,建議在查詢銀行流水、交易憑證、開戶信息等信息後,應當向被談話人出示確認,並在筆錄中記明。對涉及重要問題的書證,也應當向被談話人出示確認並在筆錄中記明。除書證系原件、需要鑑定等特殊情況下,一般應當讓被談話人在書證上簽名確認;同一份書證分別向多人出示且需要籤名確認的,應當各自使用單獨的書證複印件,以避免對被談話人彼此之間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