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狀(被告人數+1份)
1. 原告的基本情況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2. 被告的基本情況應包括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
3. 起訴狀中所列原、被告應包括被繼承人的第一順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有遺漏。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起訴狀中所列原、被告應包括被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 訴訟請求應寫明要求對被繼承人某某的某遺產依法進行繼承。遺產為房屋或其他無法確定具體價值的財產,應註明估算的價值;
5. 事實理由應包括:原、被告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原被告之間的親屬關係、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有無遺囑、遺產的情況(遺產系房屋的要寫明坐落地)、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情況、原告對遺產分割的意見等;
6. 起訴狀中不得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
7. 起訴狀需由原告本人親筆籤名或蓋章,不能籤名的可由原告本人按手印。
註:起訴狀應使用A4紙,左側留出2.5釐米裝訂線;應提供列印件或使用黑色、深藍色鋼筆、籤字筆書寫。
二、 與訴訟相關的證據材料(被告人數+1份)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可以是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證明因死亡註銷戶口的戶口薄、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等;
2.原、被告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可以是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檔案摘抄證明、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3.遺產系房屋的提供產權證或房管部門的產權證明,系銀行存款的,提供相關開戶銀行、帳戶,系其他財產的,提供相關證據;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1份)
1.本人來立案需準備:
本人身份證複印件(需帶原件核對);
2.代理人來立案需準備:
(1)起訴人身份證複印件;
(2)授權委託書(委託人本人籤字,註明代理權限);
(3)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4)代理手續
①代理人為律師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或函件及律師證複印件;
②代理人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提交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及當事人位於本轄區的證明;
③代理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的,需提交能證明委託人與代理人存在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具體可為以下材料之一: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收養證明、公安機關證明、居(村)委會證明、生效裁判文書、人事檔案等;
④代理人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的,應當提交所在社區或單位出具的推薦信以及當事人一方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
⑤代理人為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當提交社會團體合法成立的證明和推薦信,委託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案件當事人中有一方的住所地屬於該社會團體活動地域的證明,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明確列明業務範圍的證明,被推薦公民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
四、 證明管轄連結點的證據(1份)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依據被繼承人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的,應提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證據;
2.依據主要財產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的,應提交主要財產所在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