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12: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國建設報特推出「一典一點看」專欄,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點」】
城鎮集體所有 不動產 動產
近年來,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改制發生了很大變化,有的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改制為職工全體持股,有的實際上已經成為私營企業。目前來看,城鎮集體企業改革還在繼續深化。鑑於這種情況,而且城鎮集體財產不像農村集體財產屬於本集體成員所有那樣清晰、穩定,城鎮集體企業成員也不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樣相對固定,因而難以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因此,物權法第61條從物權的角度作了原則規定,即「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民法典維持這一規定不變。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民法典中的「這一點」。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於城鎮集體財產權利的規定。為了更好地理解本條的含義,有幾點需要說明:
第一,本條規定的集體財產權行使的主體是本集體。集體所有、集體管理、集體經營是集體所有制的應有之義,因此,行使城鎮集體財產權的只能是該集體,而不能由個別集體成員獨斷專行。
第二,集體財產權的客體只能是屬於該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如果城鎮集體企業已經改制了,如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就不適用本條,而分別適用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或者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城鎮集體財產權的內容,包括對本集體所有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作為本集體所有財產的所有人,當然享有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全面支配本集體所有的財產。
第四,行使財產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行法律方面主要是憲法和民法典等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目前主要是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今後,隨著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在實踐經驗比較成熟時,還會制定或者修改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及適用指南》
原標題:《一典一點看 |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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