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後,如何分配土地補償款?

2020-10-20 沈玉潮律師


土地流轉後,如何分配土地補償款?

一、電話諮詢

某村有個90多歲的李老漢,膝下有5個孩子,現都已成年且都已獨立生活。2010年的時候,李老大承包的5畝土地現已轉包給村裡面的劉老二使用;李老二承包的6畝土地出租給村裡面的趙老三使用;李老三承包的4畝土地和村裡面的陳老四互換;李老四由於身體不好,將'自己承包的3畝土地轉讓給了村裡面的王老五;吳老五是五個兄弟中腦子最靈活的,他將自己承包的7畝土地入股參與了該村剛成立的股份合作社。2012年,該市為了修建某大型工程,決定對該村的大部分土地進行徵收,上述五種承包地流轉形式涉及的雙方,應如何分配徵地補償款?

二、律師解答

第一種屬於承包地轉包,指的是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流轉形式。由於承包地被轉包後,原來的土地承包關係並沒有改變,原土地承包方繼續履行著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李老大可以分得耕地補償款,劉老二則不能。


第二種屬於承包地的出租,指的是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由於出租以後原承包地的承包關係並沒有變化,原承包方繼續履行著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因此,李老二仍然是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而趙老三隻是通過租賃的形式取得了債權意義上的使用權,所以李老二可以分得耕地補償款,趙老三則不能。

第三種屬於承包地的互換,指的是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農業生產或者各取所需,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承包地進行相互交換,即將彼此的上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因此,李老三原來承包地的耕地補償費將由陳老四獲得。

第四種屬於承包地的轉讓,指的是承包一方已經有了穩定的非農業方面的職業收入或者其他經濟來源,通過承包方向發包方申請,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經過這種轉讓行為,「新接手」的農戶將承擔原有農戶的關於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權利義務,原土地承包關係隨之終

止。因此,王老五可以分得耕地補償款,李老四則不能。


第五種是承包地的入股,指的是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將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股權的形式,自願地聯合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

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量化入股,從而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

,進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依據我國有關規定,在這種形式下,原有的承包關係也不發生變更,上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並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沒有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效果。因此李老五可以獲得耕地補償款,而股份合作社則不能。

以上是關於不同形式的土地流轉後,發生徵地時徵地補償款的歸屬分配問題。希望土地使用權人在進行土地流轉時慎重選擇,以免發生徵地時因為補償款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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