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嫌電信詐騙案的臺灣籍嫌犯被從國外遣返回臺當即獲釋一事引發兩岸司法爭議。這些詐騙案,犯罪團夥骨幹來自臺灣,犯罪地點在海外,受害人主要在大陸——因為受害人不在臺灣,臺灣司法就不適用其詐欺罪,只能釋放或輕罰。搜狐新聞弧度欄目發現,大陸同樣有詐騙團夥專門詐騙臺灣人,雖然受害人基本都在臺灣,但大陸並不會因此而打擊乏力。在近期公開的一起詐騙案件中,臺灣多名男性總共被詐騙合計逾七千萬元人民幣。涉案的21人因詐騙罪、3人因非法經營罪被判刑,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通過梳理案卷材料,還可以發現,這些對臺詐騙團夥的手法:他們通過層級管理,先由「秘書」假冒臺灣女性,以聊天培養感情獲取臺灣男子信任,而後臺灣中介安排當地女性採用「兩女合飾一角」的方式,與受騙男子見面約會甚至發生性關係,最終以生活費短缺、工作業績不足、家人生病等理由詐騙錢財。
大陸「秘書」臺灣「援交女」兩女合飾一角
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月初至2013年5月間,被告人顏宏毅受託在廈門市陸續招募被告人餘小春、王水枝等20人,以湖裡高新技術園內金海灣財富中心某室為「基地」,採用層級管理方式從事網絡電信詐騙活動。
具體手法是,由余小春等「秘書」假冒臺灣女性,使用向傅某某等人購買的網絡電話號碼隨機撥打臺灣電話,遇到男子就與對方閒聊、套近乎,掌握他們的信息,並經常聯繫培養感情,獲取臺灣男子的信任。
而後「秘書」將受騙男子的身份信息等資料告訴顏宏毅等人,顏宏毅等人又通過姚越等大陸中介將上述信息資料轉告臺灣「控臺」,由臺灣「控臺」安排「兩女合飾一角」。即由當地「援交女」假冒「秘書」身份,根據「秘書」的聊天情況到約定地點與臺灣男子見面、約會、發生性關係,而「秘書」繼續與臺灣男子保持聯繫,提出各種理由向臺灣男子要錢,如借錢、買禮物、幫忙完成業績、生活費短缺、工作業績不足、家人生病等。
若臺灣男子同意,「秘書」就提供臺灣合伙人的銀行帳號給臺灣男子,詐騙成功後,臺灣「控臺」將詐騙所得的款項按約定的65%至70%比例匯入姚越提供的帳戶,姚越等人扣除3%至5%的手續費後交付大陸詐騙人員,顏宏毅等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給「秘書」。
上述人員分工明確,職責清晰。顏宏毅為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秘書」組日常工作、網絡電話維護、報單和結算、發放「秘書」的工資、抽成;餘小春為「秘書」組主任、負責管理所有的「秘書」,李大嬌、吳昌蘭為「秘書」組副主任,負責協助管理、培訓、指導秘書如何詐騙;王水枝為經理,負責招募「秘書」和維持整個「秘書」組人員業務發展;謝均萍、陳少鈴為組長,負責管理各自組員;吳某某等人均為一般「秘書」。
顏宏毅還供述,他是按老闆汪永超的要求,管理整個公司(廈門八通百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工作、網絡電話、聯繫老闆、發放工資和抽成,其領取固定工資外,「秘書」組對其他人員的基本工資、業績獎金等進行詳細的規定,薪資以現金方式發放。而陳某甲供述中也提到的「汪總」汪永超,據搜狐新聞弧度欄目搜索,目前尚未出現在與該案相關的公開判決書中。
詐騙金額最高2300萬元 也有人沒騙到錢
截止今天(4月21日),根據已公開的四份判決書顯示,這起網絡電信詐騙案件涉案金額共計超過七千萬元人民幣。
其中詐騙成功的最高金額超過2300萬元,其他涉案金額過千萬的被告人還有三人:王水枝1700餘萬元,李大嬌1190餘萬元,吳昌蘭1100餘萬元。最低金額為胡某某的705元。還有三名「秘書」打了上千個電話沒騙到錢。
另外,被告人姚越作為中介,提供帳戶為詐騙活動轉移贓款共計人民幣286萬餘元,累計詐騙金額折合人民幣323萬餘元。
據姚越供述,他曾在一個臺灣人經營的詐騙公司上班,2010年辭職後利用在上班期間認識的一些臺灣老闆開始為大陸的「秘書」組充當中介進行聯絡。大陸「秘書」騙被害人將錢匯到臺灣老闆帳戶上,臺灣老闆抽取詐騙數額的30-35%左右後,將餘款通過地下錢莊匯到姚越帳戶,姚越抽取其中的3-5%後又將餘款轉帳給「秘書」組。
另3名涉案人員則因為詐騙活動提供電信服務支持被檢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公訴。
21名詐騙犯最高刑期14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顏宏毅、餘小春等17人在廈門市的「基地」被抓獲,傅某某、施某某、葉某在廈門市另一地點被抓獲,同日,被告人姚越、賴某某2人在泉州市被抓獲。
此外,陳某甲2014年4月1日被抓獲,吳昌蘭2015年7月9日被抓獲歸案。而胡某某,還在審理期間脫逃,後於2014年9月30日被本院決定逮捕歸案。
搜狐新聞弧度欄目看到,目前,涉案的24名人員均已被判刑,其中21人被判詐騙罪、3人被判非法經營罪。
作為主犯的顏宏毅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為主犯但罪責較小的餘小春、王水枝、李大嬌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元90萬元,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以及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另一主犯吳昌蘭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陳少鈴等20人均為從犯,其中刑期最長的被判有期徒刑8年,最短的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最多的為人民幣40萬元,最低的為5000元;在該案中為主犯、他案中為從犯的姚越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詳見圖示)。

非法經營罪的主犯傅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從犯施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本文來源:搜狐新聞弧度欄目(微信公眾號:hudunews)未經許可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