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三次起訴離婚,後成功離婚,卻無法獲得女兒的監護權

2020-12-22 點點帶你聊社會

婚姻是兩個人和兩個家庭的結合,在各種分歧之下,夫妻之間總是有矛盾和爭議。

為了解決矛盾,除了彼此之間的愛的程度,當然,解決衝突的方法很少。如果夫妻之間的愛不夠深,矛盾沒有辦法解決,那麼這段婚姻註定要失敗。

那麼,婚姻失敗的夫妻將面臨這樣一個可悲的問題——婚姻已經失敗,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請一起來看看下面的公開離婚案,希望能對你通過這場失敗的婚姻提供一些指導。

他們都在考慮離婚案

(作者對原判中涉及的姓名、具體住址、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對倔強的句子進行了口語化調整,供大家閱讀。判決書中原與被告同姓,寫為某某;此外,原告和被告的性別沒有提及,只有讀了三遍以上,邏輯才理順了,)

原告:女,漢族。

被告:男,漢族。

原告(女)與被告(男)離婚糾紛案件由法院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非公開審理。原告及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離婚原告和被告;

2、決定婚生子女由原告(女方)撫養,被告(男方)承擔相應撫養費;

3、判決書將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原告陳述:

原告和被告於會面,並很快確定戀愛關係,他們於登記結婚,生下一個女孩。

由於原告和被告認識不久,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同居,但他們沒有充分而詳細的了解。婚後,兩人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除了被告(男子)的身體原因外,夫妻倆的生活並不和諧。

原告與被告在湘潭市工作期間再次發生爭吵,原告(男子)去常德工作,兩人正式分居。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起兩起訴訟,但均被駁回,但是,他們之間的關係並不好,他們仍然住在一起。

原告、被告在湘鄉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原告(女方)認為自己與被告(男方)結婚是倉促結婚,婚後,由於種種原因,他們沒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關係,再也無法共同生活。我們特此向法院上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男性當事人)陳述:

雙方同意離婚,婚生子女由被告(男方)撫養,原告(女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雙方將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定金30萬元應依法分割,原告(女方)的工資收入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被告(男方)轉給原告(女方)的8萬元無合理去向。

法院裁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法院認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下:

原告出具的結婚證(婚生)、子女的戶籍信息(2019)湘0381,民初第72號民事判決書(2019)湘0381 2923民事判決書、產權證、報警記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款及定期存款證明,被告(男子)提交的車輛、水電轉讓協議,來源合法、客觀,能證明相應事實,為我院所接受,卷中有佐證。

原告(女方)提交的庭審筆錄未達到證明原告(女)的目的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與本案事實不存在關聯,故法院不會採納中國戶名為中國存單(真的不知道是男的還是女的)。

如果微信聊天記錄不能達到被告(男子)的證明目的,我院不予採納。

被告(男方)提交的原告(女方)的調職記錄、訴狀及工資收入,不能達到被告(男方)的證明目的,法院不予採納。

根據法院接受的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於登記結婚,後生育一女,現在他們和被告住在一起。

婚後,原告與被告因瑣事爭吵,導致夫妻關係不和諧,雙方在兩地工作。

原告於在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女性)的訴訟請求。原告(女方)於第二次起訴法院要求離婚,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後,夫妻關係一直沒有改善,原告(女方)於再次提起訴訟。

另外,查明,原告和被告於購買了位於湘鄉市的一套商品房。中國建設銀行以原告(女方)名義存款2207.99元。被告人(男)持有郵政儲蓄銀行一次存取款中國定期存單,人民幣35000元。雙方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他債權債務,被告(男子)稱共同財產有30萬元定金,但未提交證據證明。

法庭對孩子進行了交談,孩子表示願意由父親(被告)直接撫養。

法院認為:

夫妻關係應該建立在情感上為基礎。原告與被告結婚後因瑣事發生多次矛盾。

原告(女方)兩次駁回離婚請求後,夫妻感情沒有得到任何改善,被告(男方)同意離婚,夫妻關係無法維持,原告的離婚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婚生子女現與被告(男方)及被告(男方)父親同住,並明確表示願意與被告(男方)同住,考慮到這有利於他/她的成長,孩子直接與被告(男子)同居宜。

參照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6924元,法院判決原告(女方)承擔1000元/月的撫養費。對雙方主張的共有財產、債權、債務,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的,法院不予處理。雙方可以另行協商或提起訴訟。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第32、36、37和38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使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孩子由被告(男方)直接撫養,原告(女方)自起至子女年滿18周歲前,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向被告(男方)支付子女撫養費。原告(女方)對子女享有探望權,被告(男方)有協助義務。

三、原告(女方)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本案受理費200元,原告(女方)收取100元。

情感解讀:

這是一段可悲的婚姻,也很可悲,因為我們在整個離婚案中沒有看到一個勝利者。這個女人成功離婚了,但失去了撫養女兒的權利;男人似乎得到了女兒的監護權,但似乎沒有得到他所需要的財產;他們的女兒卻再也無法得到她的親生父母共聚一堂。

然而女方三次提出離婚,夫妻分居3年,可見,這段婚姻最好的結局只能是離婚。

那麼當夫妻關係瀕臨離婚、婚姻失敗時,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一、在法律上,我們應該誠實,收集證據。

當一段婚姻不得不面對失敗,當一段感情面臨終結,如果你足夠理性,你需要考慮的是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聽起來無情,但本質上是最感人的。因為只有懂得及時制止損失的人,才不會有無盡的糾結,不會出現各種因憤怒或悲傷而困惑的行為。

這樣的淡定,本質就是用自己強大的內容來保護自己,保護曾經愛過的人。

當然,在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時,絕不能通過損害他人的權利來實現,這就要求你在收集證據的同時坦率地告訴對方。

您可以直接說明您存在的問題,並表明您將在未來幾天收集證據,以確保合法公正。

在上述離婚案中,男方提出30萬共同財產和8萬元過戶證明,法院沒有收到這封信,因此證據是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根本。

二、在情感上,要豁達,來去就是緣分。

從感情上講,只有當婚姻失敗時,才可能成為婚姻的終結。

夫妻倆在這種情況下,在合適的時候,他們很快相愛,然後一起生活,結婚生子,這一切進展順利,那時候的生活難道不快樂嗎?要知道兩個人可以在一起,然後結婚生子,顯然那時候已經很幸福了。

既然命運已經結束,我們分居三年,離婚不是唯一的結局嗎?其實,在這三年裡,很明顯有三年的時間試圖改變,最終沒有人只能表明沒有愛,不要糾纏。

因此從情感上講,面對婚姻失敗,心態一定要豁達。如果你還愛著對方,就應該去追求、去改變、去找回;如果你不願意做這些事,你的心已經告訴你你不愛對方,那麼就放開對方和你自己。

愛是對付出的渴望;婚姻是對責任的需要,願世界上每一對夫妻都嚮往付出,恪守責任,百年好合。

寫君,希望借失敗的婚姻,輸出正能量,解決我們心中的問題!如果你同意寫君的觀點,請注意;如果你有其他想法或建議,不妨在下面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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