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發布《萬邦德製藥集團浙江醫藥銷售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萬邦德製藥集團浙江醫藥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邦德浙江公司)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生產、銷售鹽酸溴己新原料藥時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決定罰沒款約247.4萬元。
鹽酸溴己新製劑主要用於治療急性及慢性支氣管炎、哮喘等症,以及白色粘痰咳出困難者及因痰液廣泛阻塞小支氣管引起的危重急症。
「鹽酸溴己新是一種比較老的原料藥,價值比較低。據推測鹽酸溴己新的年需求量為400~500噸,在原料藥市場中屬於中等規模,基本上一兩家生產廠家就足夠市場供應。」健康網首席研究員吳惠芳分析。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萬邦德浙江公司在生產、銷售鹽酸溴己新原料藥時,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下遊銷售企業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判斷經營者行為能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前提。據悉,2015-2017年,國內共有6家公司擁有鹽酸溴己新原料藥的生產資質,但近年來華潤雙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倉製藥廠、浙江樂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停產該產品,萬邦德浙江公司成為最主要供應者。
經核查,萬邦德浙江公司在2015-2017年分別佔中國鹽酸溴己新原料藥市場份額的90.99%、95.38%、98.57%,且目前尚無國外生產的鹽酸溴己新原料藥進口到中國。
不僅如此,鹽酸溴己新原料藥是下遊廠商生產相關藥品的必需原料,若要改用新供應來源的鹽酸溴己新原料藥,需要10個月左右完成變更研究及申報,難度大、耗時長。這也就導致下遊相關藥品生產廠商對萬邦德浙江公司高度依賴。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萬邦德浙江公司在獲得鹽酸溴己新原料藥市場支配地位的同時,與藥品生產企業交易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經調查,2015年9月,萬邦德浙江公司與廣州一品紅製藥有限公司籤訂《產品代理協議書》,要求該公司以1.7元/支的價格銷售注射用鹽酸溴己新藥品;同時,還要求一品紅製藥在廣東省的獨家總經銷商以2.5元/支的價格購買相應數量的製劑。經計算,2016年萬邦德浙江公司共獲利23萬元。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萬邦德浙江公司此舉違反了《反壟斷法》要求的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要求,決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共計罰沒款247萬元。
對此,萬邦德浙江公司表示其積極配合調查並認真進行整改,已於2017年1月1日起已終止不合理的製劑代理協議。
近年來,隨著環保壓力增大以及仿製藥一致性評價、藥品關聯審評審批和帶量採購等政策的陸續出臺,原料藥的價值逐步凸顯。由原料藥漲價導致藥品價格飆升,亦或是臨床用藥短缺的例子屢見報端。為穩定價格、保障供應,國家先後出臺多項政策,並接連對原料藥壟斷案件開出罰單。
2018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三家冰醋酸原料藥生產企業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三家涉案企業共罰沒1283萬元。
同月,對撲爾敏原料藥供應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兩家涉案企業共罰沒1243萬元。
今年4月,山東康惠醫藥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濫用在中國注射用葡萄糖酸鈣原料藥銷售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受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共罰沒3.26億元。
前不久,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於原料藥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擬對原料藥領域實施壟斷行為將從嚴從重處理。「上述徵求意見稿相關條款列得非常細,落實後會對杜絕原料藥壟斷起到一定的作用。」吳惠芳認為。
她同時表示,在加大處罰的同時,實行DMF制度以及原料藥和製劑的關聯審評審批,使生產廠家對原料藥供應商的選擇更加嚴格,也將有助於緩解部分原料藥市場壟斷情況。「原料藥和製劑的捆綁更加密切,商業交易行為會越來越少,原料藥被壟斷的機會也會相應減少。」( 李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