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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常見法律問題的處理
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日趨活躍,推動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優化了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與此同時,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如何處理好此類法律問題,筆者摘錄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觀點,供業內人士參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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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問題解答60問
在對土地承包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以1:2000數字正射影像數據、基礎測繪成果為基礎,以已籤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因地制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調查,進一步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實測結果經公示確認後,作為確認、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確認、變更、註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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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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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院判例:承包人無權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020最新最高法院判例:承包人不具備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為發包人【裁判要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主體應為發包人,並且在申請時應該遵循法定流程。承包人以個人名義申請發證,不符合規定,登記機關沒有直接對承包人的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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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幹警民法重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下面中公政法幹警考試網為大家介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的內容,供大家參考。2014政法幹警民法重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於民事行為的,也有非基於民事行為的,以下予以分別說明:1.基於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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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是對承包經營權的確認,並不創設權利
裁判精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上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基礎是土地承包合同,地方人民政府為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是對承包經營權的確認,並不創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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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當事人的承包地被違法收回並重新發包給第三人的救濟途徑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8)最高法行申11262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振博,男,漢族,住山東省博興縣。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方勝,山東中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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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區法院幹警為您詳解土地承包經營權、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
,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比較即將廢止的《物權法》,該條規定系新增法條,並明確了「土地經營權」這一「新生」的土地權利。黨的十九大報告將「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作為「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所謂承包地「三權」分置,即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分別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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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繼承
基本信息案號:(2012)商民二終字第770號審理法院: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案由:法定繼承糾紛案件類型:民事裁判日期:2013-01-08審理程序:二審段東訴段春法定繼承糾紛案關鍵詞:農村承包經營土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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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意義:土地經營權真正得以「放活」
二是確認五年以上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地位和抵押權能明確承包農戶可以在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通過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並賦予土地經營權登記、融資擔保等權能,是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舉措,也是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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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34: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再確認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2012年6月20日,農業部辦公廳印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其中規定,根據鄉鎮上報的登記資料,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格式(見附件3)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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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不需要一分錢投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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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土地行政糾紛案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解決途徑匯總(附典型判例+裁判指引2016)法客帝國
土地登記發證後已經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登記發證後提出的爭議不屬於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後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係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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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佔用土地補償款糾紛探析
經催要未果,原告張某義曾於2009年12月16日起訴,要求原郯城縣郯城鎮三井村村民委員會支付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土地補償款6000元,從2010年開始每年支付補償款2200元,直至補給2畝土地為止,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除要求被告支付補償款6000元外,還要求被告補給土地2.2畝,或按每年2200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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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訴訟應先審查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實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領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土地承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認為該證中根據承包合同約定記載的內容侵犯其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針對土地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訴訟,其直接針對頒證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因欠缺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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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重開行政程序應持謹慎態度
相關案例:最高法判例:行政程序的重開最高法判例:行政行為的約束力與行政程序的重開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應當審慎選取自我糾錯方式☑ 裁判文書(2019)最高法行申1919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董漢斌,,漢族,住陝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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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主體應為發包人而非承包人
—— 湯洪福訴金壇區政府、常州市政府不履責及行政複議案來源:行政法 【裁判要旨】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主體應為發包人,並且在申請時應該遵循法定流程。承包人以個人名義申請發證,不符合規定,登記機關沒有直接對承包人的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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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在司法實踐上的意義
以往很多人都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債權的性質,在實踐中,也常常將其作為一種承包合同對待,按照債權債務關係來處理。其理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籤訂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的,是以土地承包合同來確定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並且以合同的方式來調整承包雙方的法律關係。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有關政策,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須經發包方的同意,這也凸顯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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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土地徵收過程中無職權直接解決土地權屬爭議
【裁判要點】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一般而言,土地權利人的確定應以有權機關依法頒發的土地權屬證書或確無爭議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清冊為準。 若行政相對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權屬憑證或土地權屬存在爭議時,應當在解決權屬爭議、確定權利人以後,再行維護其在徵收過程中的權益。徵收實施機關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既無職權,亦無法定程序,對土地權屬爭議直接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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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土地權屬爭議與土地行政登記的區分處理
☑ 裁判文書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19-12-08(案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9)最高法行申6025號再審申請人(原審第三人)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鎮二公堆村民委員會亭橋下村民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