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常見法律問題的處理

2021-02-15 法之講

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日趨活躍,推動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優化了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與此同時,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如何處理好此類法律問題,筆者摘錄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觀點,供業內人士參考交流。

一、未經備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效力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因此,在審判實踐中難免會遇到發包方以承包方採取上述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該流轉合同無效應否支持的問題。承包方通過與發包方籤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影響土地所有權歸屬,土地所有權仍歸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發包方有權通過承包地備案了解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情況。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制度雖然具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備案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14條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其理由主要為:(1)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備案制度尚不完備。備案制度以存在書面合同為前提,而實踐中仍然如此。存在以口頭或證人證明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如果將合同備案設定為合同是否生效的必要條件,不符合當前我國農村的客觀實際,不利於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也不利於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秩序。因此,發包方僅以流轉合同未報發包方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其理由不能成立。(2)流轉合同的備案制度從公示、公信的角度看類似於登記制度,但又不同於登記制度。既然登記都不是流轉合同生效的條件,備案制度更不能成為合同生效的必要件。

二、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334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的規定,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司法實踐中,有時發包方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有的還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此時發包人同意如何認定?地方法院的相關做法值得借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提出:「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修正)》第13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經發包方同意。承包人未經發包方同意,取轉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廣東省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承包方以轉讓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經發包方同意,但發包方自承包方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予表態的,視為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轉讓方式流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發包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流轉合同的受讓人已實際耕作承包地一年以上,發包方未表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包方同意。」司法實踐中,對發包方同意的時間和方式宜採取相對寬鬆的態度,嗣後同意、發包方的糧食補貼發放記錄乃至發包方負責人在審判過程中的有關知道轉讓但未予反對的證人證言,一般可視為滿足了「經發包方同意」這一要件。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法律關係如何認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中,承包方要求流入方返還承包土地而提起訴訟時,流入方往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轉讓進行抗辯,而承包方則認為雙方之間屬於代耕或者轉包關係。由於在這類糾紛中,當事人之間多未籤訂書面合同,且多是由流入方負擔附著於土地上的稅費,並由流入方直接向發包方繳納。而且有些發包方在稅負監督卡或歸戶表等資料中將爭議土地已經登記在流入方名下,流入方以此作為已經發包方同意,受讓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經發包方發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證據。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認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性質呢?我國現階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是農民的主要生存依靠。法律及有關規定雖然允許承包方自主流轉承包經營權,但對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法律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且須經發包方同意。因此,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認定應當從嚴把握。其一,當事人之間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明確意思表示,如雙方之間籤訂了書面轉讓合同,或者雖無書面轉讓合同,但承包方向發包方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了重新籤訂承包合同或辦理轉讓變更登記的申請等,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成立生效。當事人提出申請後,發包方不同意但無法定理由或在一定期間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拖延表態),亦應認定轉讓合同成立並生效。其二,雖無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約定,但事後已實際以轉讓方式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的,應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成立並生效。其三,不屬於上述情形,流轉方僅憑稅負監督卡等資料記載內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雙方之間流轉關係的性質。當事人之間流轉土地的方式是轉讓還是轉包意思表示不明確的,應認定當事人之間成立轉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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