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年來,我國綜藝行業蒸蒸日上的同時,質疑抄襲的聲音也不絕於耳。市場環境的壓力使得平臺原創製作困難重重,綜藝節目模式的可版權性界定不明,區分認定界限模糊等又使得亂象行為難 以得到有效規制。
文|陳琳靜《科技·知產財經》雜誌、知產財經全媒體
5月17日,最新一期《極限挑戰》播出後引發熱議,其被指出節目人物設置和遊戲環節與韓國綜藝《新西遊記第四季》高度相似,《極限挑戰》被質疑抄襲。而這也不是《極限挑戰》第一次陷入抄襲門了,早在2015年,韓國MBC電視臺就質疑該節目抄襲其王牌節目《無限挑戰》,指責《極限挑戰》從名字到遊戲環節都有複製痕跡。這種屢次遭遇抄襲風波的現象,在近年來的國產綜藝節目中並不少見。這也再次引發我們思考:綜藝節目借鑑和抄襲的邊界到底何在?
綜藝節目模式是否構成版權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要符合可複製性、獨創性、智力成果三個要件,且基於思想表達二分法,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僅保護表達。判斷綜藝節目模式是否構成作品的關鍵,即結合綜藝節目模式的性質,考察其是否屬於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綜藝節目影像,通常系根據文字腳本、分鏡頭劇本,通過鏡頭設置切換,對不同鏡頭素材的選取、編排、組合,後期剪輯等過程完成,其連續的有聲畫面反映出製片者的構思、表達了某種思想內容的,滿足作品的三要件即可認定為類電作品。
然而,作為綜藝節目的核心,節目模式是否構成版權保護的作品,則取決於我們如何認識、理解節目模式這個概念。學界中,節目模式往往被認為是一系列創意的集合,是一檔節目的構成樣式和整體結構,以「節目規則」為核心表象、特徵。若將節目理解為創意集合,那麼其會因為不屬於表達而難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然而,業界對於綜藝節目模式概念的理解截然不同。
「據了解,在娛樂圈比較普遍的情況是,在模式交易中,銷售方提供文字形式的『節目寶典』來具體指導購買方進行節目製作,同時還會對購買方提供相關的諮詢、培訓等服務。而購買方則根據合同購買到的『節目寶典』來具體組織己方綜藝節目的拍攝。因此,節目模式的外在形式是通過『節目寶典』來進行呈現的。而就『節目寶典』內容進行分析,其形式類似於一種『製作手冊』,內容既包人物設置、節目流程、舞臺布景等節目內容,又包含具體的操作方法、規範等。因此,鑑於其內容的複合型,我們對於節目模式是否構成具有可版權性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但我們需要明確的是,不能僅因節目模式的核心往往是以節目規則的形式來體現的,就直接否定節目模式的可版權性。」杜穎教授如是說。
2015年4月15日,為了加強對綜藝節目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解決日益增多的綜藝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明確指出「綜藝節目是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由此,綜藝節目模式是否構成作品在司法活動中並非是一攬子整體認定,而是對節目模式中的元素進行區分,需要結合其內容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抄襲侵權的「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如何理解?
「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是著作權侵權判定中的關鍵。具體到綜藝節目模式侵權認定方面,杜穎教授認為,「接觸」可以歸類為「公開接觸」和「非公開接觸」兩類。對於非公開接觸而言,情形多集中在綜藝節目的交易環節。在交易雙方的商務洽談中,如果當事方提供了「節目寶典」的內容給予對方觀看,以促進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則可構成非公開的接觸。對於公開接觸而言,一檔綜藝節目是經「節目寶典」所製作而成的,其核心的節目規則、場景布局等元素都已蘊含於綜藝節目之中,綜藝節目的播出,則能夠達到節目模式公之於眾的效果,人們可以通過觀看綜藝節目獲知節目模式的相關內容。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同樣構成接觸。
「實質性相似」相較於「接觸」則更難判斷。杜穎教授告訴記者,實踐中,我國因節目模式著作權侵權而直接引發的案例較少,難以有可供進行分析的對象。但結合上面的觀點,關於節目模式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我們不能僅僅以所謂節目模式中的核心是節目規則,而節目規則屬於思想,就直接武斷地認為相關內容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節目模式」是一種蘊含多種元素的複合體,包含了人物設置、節目規則、節目流程、舞臺設置等,我們需要結合具體的節目情況,通過這些元素進行綜合的判斷。
綜藝節目模式保護之道
2013年以來,為了鼓勵電視節目自主創新,我國廣電總局發布了一系列限制令。2013年10月,廣電總局發布了「加強版限娛令」,其核心思想包括:優化節目結構,豐富節目類型;鼓勵自主創新,加強引進管理;抵制過度娛樂,防止雷同浪費。2016年7月13日,廣電總局又發布了「限模令」(《關於大力推動廣播電視節目自主創新工作的通知》),對於引進模式數量做出限制,旨在減少我國綜藝節目過度依賴海外模式的現象。2016年11月,廣電總局再次發布「限韓令」,進一步降低國內綜藝對於韓國綜藝和明星的依賴。這一系列政策為我國綜藝行業著力原創提供了廣闊空間,督促國內的製作公司和各衛視朝著原創的方向發展。
儘管上述措施在原創市場環境的營造方面起到了有效引導作用,但真正要制止抄襲之風,還應當從強有力的法律措施層面各個擊破。著作權法對綜藝節目模式提供了保護的空間。有觀點認為,除了單獨構成作品的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元素能夠作為文字作品和音樂作品被保護外,綜藝節目模式的整體也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彙編作品的要件而被著作權法保護。綜藝節目模式當中既包含作品也包含不構成作品的其他材料,若製作人的製作體現了獨創性,那麼其將構成彙編作品受到保護。
杜穎教授還從其他角度談到綜藝節目模式的法律保護。除著作權法外,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能夠在不同定位下,從不同層面,提供有限的保護。
一是在商標法維度,對於節目模式權利人而言,節目的名稱、口號的抄襲模仿是最不能接受的。而節目名稱、口號受限於字數的原因,往往難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的作品,利用上述內容,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而站在商標法的維度下,則可為節目名稱、節目口號,提供了一種法律保護的途徑。對於已註冊為商標的節目名稱、口號,如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性使用,則權利人可據此通過商標法進行維權。
二是在不正當競爭維度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以及商業秘密條款可以針對不同的侵權類型為節目模式權利人提供維權路徑。基於現行主流觀點,節目模式屬於一種創意的集合,但也同屬於節目模式作者的勞動成果。他人對其節目模式的抄襲、剽竊,是對他人勞動成果的侵害。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他人的利益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成為權利人尋求的主要法律保護方式。而鑑於對於節目模式的抄襲行為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第二章所列舉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任何一項,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可以成為權利人尋求司法救濟的主要請求權基礎。
針對商業秘密而言,在節目模式的創作以及根據節目模式開發節目的過程中,被相應人員,尤其是內部員工不正當地獲取其內部核心製作手法的可能性較大,故權利人也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的商業秘密條款進行維權。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節目模式中的任何元素都構成商業秘密。例如在國外有的案例中,原告主張因被告節目的製作團隊中曾有26個人參與過原告節目的研發製作,原告就此主張被告侵犯其商業秘密。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對象為通用指令,不構成商業秘密。因此,節目模式中的公知素材、通用技術等公開的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對於這些內容的利用,不構成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商業秘密條款的情況。
三是在行業規範維度下,廣播電視行業通過制定內部規範,對於指導、規制綜藝節目行業能夠有著一定的積極作用。規範可以嘗試通過制定具體行業製作標準,設立模式交易、節目備案制度,限制同一平臺同類型綜藝節目數量等方面,來保證綜藝節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來源:知產財經官網(www.ipeconomy.cn)轉載時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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