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本來是一句正確的,不能再正確的古話但是,在現今年代,總是感覺欠人錢的比借別人錢的還牛氣,借錢的人是爺,被借的人反而變成了孫子,討債的人不敢說話,也不敢說,不敢主動去要,生怕因為這一句話讓讓兩個人的關係破裂,變得很尷尬,這是很多人生活中的小事,但是有的人問了,如果欠債的人發生了死亡,或者發生了意外,那麼我們這樣的錢應該找誰要呢?難道不要了嗎?
在法律上如果,債務人發生了意外或者死亡,債權關係仍然存在,也就是說,法律上是支持我們主張債權追償,我們的利益是受到法律保護。
首先要看直接債權人,死者遺產是多少?能否足以償還所有的債務?而是以死者遺產總價值為限。也就是說從死者的遺留財產中給予追償,不足部分視繼承人自願。
我國《繼承法》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如果債權人沒有遺產,那麼應該向誰追討這筆債務?
答案:遺產繼承人,即通常說的配偶和子女。因為配偶子女屬於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這裡要注意的是,提到的是自願兩個字,自願就不是必須。
三,但是作為繼承者來說,可以不用承擔這樣的義務,
如果原債權人提供這樣的約定,債權屬於個人範疇,那麼他的配偶和子女就沒有這樣的義務去承擔這樣的責任。
如果債權人用得到的這筆錢,用於兩個人或者整個家庭的生產生活,那麼基本上人就有責任承擔。
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死亡,讓我們這筆錢可能相對而言沒有了一些保障,所以親兄弟明算帳,對於這樣的事,我們還是要慎重。但是這裡我們要明確的是,我們要主張自己的權利,要能夠明白我們我們的債務人的遺產可以當做我們的債務追償。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說法,但是他們繼承了遺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