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海航債」屬於3A級公募企業債,發行人為海航集團,兌付到期日為2020年4月15日,發行規模11.5億元,經回購後餘額為3.9億元。
據21世紀經濟報導,4月14日海航集團計劃財務部於晚上6:30下班後通過電話和郵件通知投資者要求在半小時後臨時開會,內容是「關於召開2013年海航集團有限公司債券2020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在許多投資者無法及時參與的情況下,海航集團通過突擊召開債券持有人非現場會議的方式,強行通過將債券兌付延期一年的決議。
資本市場對此反響劇烈,普遍認為這是對資本市場基本規則及相關法規的違背和蔑視。該亂象雖然僅發生於企業債中個別公司層面,但帶來的不良影響和風險較為深遠。主要是:
1.影響市場對發改委所審核企業債券的風險評估,增加整體融資成本。
長期以來,資本市場對於以城投債券為主的企業債青睞有加,給予相對其基本面而言較為優惠的利率,原因是即使部分企業債出現違約風險,國家發改委和地方政府也能在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儘量協調解決兌付。
國家發改委每年都安排部署進行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督檢查和本息兌付風險排查。對於存在償債風險的企業債券,要求提前會同各方制定應對方案按照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及時推動化解風險;對於已發生違約、尚未處置完畢的企業債券,則強調積極推進企業債券風險處置,維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當前,企業債券發行正處於由核准制向註冊制轉變的過程。而註冊制下,法治化精神和債權人保護更為重要。「13海航債」的強行延期事件中,「市場化、法治化」的精神無從體現,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也未得到保護。若所有存在償債風險的債券都可以參照海航的處理方式,也就不存在違約風險了。因此,「13海航債」的亂象可能導致市場對發改委所審核企業債券的風險評估產生負面影響,進而導致企業債的整體融資成本增加。
2.削弱金融機構對海航集團合法合規化解債務的信任。截至2019年6月底,海航集團總資產約為9800億元,總負債約7000億元,其中流動負債超過3000億元,償債壓力較大。2月29日海航集團發布公告稱,受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疊加影響,公司自2017年末爆發的流動性風險有加劇趨勢。為有效化解風險,海南省政府牽頭成立了聯合工作組,將全面協助、全力推進海航集團風險處置工作,向市場表現了提供支持的積極意願。
然而,海航集團的問題不僅涉及短期內數以千億計的待償負債,還需要穩定社會信心,有助於在剝離低效資產後能盤活其優質資產。儘管海航爆發流動性風險以來在公募債券市場至今仍保持著「零違約」記錄,但4月15日「15海航債」的價格暴跌約26%至29.10元,顯示了市場對其信心的削弱。「13海航債」強行延期事件無疑導致金融機構對海航集團合法合規處置債務的信任降低,不利於提振社會和市場對海航集團化解危機的信心。
3.債權人保護不足導致外資降低對我國債券市場配置。在疫情導致國際金融市場流動性充沛的低利率環境下,我國債券市場較高的利率吸引著境外投資者連續增持。據中債登數據,今年3月末外資已連續16個月增持我國債券,外資持有債券託管量約為1.96萬億元;一季度外資累計增持808億元,是去年同期的近十倍。
當前正是我國吸引外資配置人民幣資產的極好窗口,有利於人民幣國際化的深度推進。然而,「13海航債」強行延期事件顯示我國現有制度對於債權人保護較弱,難以防止債務人亂作為,無疑將加大外資對人民幣資產回報的風險評估,可能降低外資配置我國債券市場的意願。
對於這些不利影響和風險,本人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議相關監管機構儘快積極介入、進行調查評估。
儘管海航集團於4月15日凌晨發布公開信,因會議倉促致歉。但該事件是否在法律法規上存在瑕疵,其決議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市場仍存在較大爭議。
建議國家發改委作為企業債的審核單位,儘快公開表態,積極介入這起資本市場極為關注的「13海航債」強行延期事件,對該事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調查評估。同時,建議債券交易涉及的上交所也應儘快發出監管關注函,要求海航集團對此事件進行正式澄清和回應。
若發現現有制度存在漏洞,也應儘快在監管層面出臺新規則予以彌補。
二、建議海南省海航集團聯合工作組進行公開表態。
海航集團強行延期「13海航債」事件或暗示其流動性枯竭,已慌不擇路,無法顧及資本市場的基本規則。這樣的信號,對於維護社會與市場信心、化解海航數千億元債務十分不利。
建議聯合工作組就海航的債務處理進展和應對兌付的未來計劃進行公開表態,以消除該事件對金融機構和公開市場的負面影響。
三、建議海航債務重組相關方優先回購公募企業債券。
據WIND數據顯示,海航集團目前還有餘額約150億元的8隻存續債券,其中包括「13海航債」在內有4隻公募企業債券,金額一共不足80億元。
考慮到公募企業債違約和處置不當對市場和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較大,建議海航債務重組相關方考慮優先回購公募企業債券。以當前「15海航債」不足三折的價格來看,僅需二十多億元資金。這樣可以為海航集團下一步的債務處置贏得主動空間。
(作者陳欣為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