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8月24日至26日,霍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方軍、謝偉、謝麗華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強姦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軍曾犯流氓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多次被判處刑罰,在霍邱縣城關及周邊鄉鎮樹立了惡名。方軍在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以家族關係為紐帶,為獲取高額不法利益,夥同謝偉糾集謝麗華、謝輝、龐紅林、龐紅成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違規用地建設煙花爆竹存儲倉庫,在省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水產養殖,無視行政處罰決定及整改通知要求持續不法經營行為。為獲取更多經濟利益,隨意攔截、辱罵、恐嚇、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務,破壞他人生產、生活,逐步形成了以方軍、謝偉為糾集者,謝麗華、謝輝、龐紅林、謝利超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強佔公私財物,攫取了巨額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方軍、龐紅成、謝偉還分別實施了強姦、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軍、謝偉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強姦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及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充分發表了各自意見。被告人親屬旁聽了庭審。該案將擇期宣判。
02
8月28日,舒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浩、龔春生、胡偉、牧永生、張超等8名被告人非法拘禁、妨害公務、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案進行一審宣判。對惡勢力首要分子周浩以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對惡勢力成員龔春生、胡偉、牧永生、張超分別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鬥毆罪判處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餘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個月不等刑罰,依法適用了緩刑。
圖為7月27-28日一審庭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周浩、龔春生、胡偉、牧永生、張超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從事高利放貸、非法討債等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周浩為首要分子,以龔春生、胡偉、牧永生、張超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舒城縣境內糾集多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鬥毆、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另被告人周浩分別夥同吳自勇、王緒軍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浩、龔春生、胡偉、牧永生、張超、趙亞其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浩、龔春生、劉顯猛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周浩、胡偉為逞強鬥狠聚眾鬥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周浩、龔春生、牧永生、張超、石洋洋任意損壞他人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