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名代表聯合籤名 建議夫妻債務共債共籤入民法典

2020-12-22 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 「夫妻債務立法問題事關婚姻家庭安全,民法典相關立法亟須完善夫妻債務規則,『共債共籤』原則應寫入《民法典》」,本次人代會,由全國人大代表陳建銀領銜、共32名代表聯合籤名的《關於民法典完善夫妻債務規則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議案》,提出了上述建議。

「夫妻債務新解釋的出臺順應民心民意,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涉及大量虛假訴訟和民間高利貸,強調『共債共籤』原則應寫入《民法典》,有助於從立法層面加強監管民間借貸亂象」,陳建銀表示,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即第24條新司法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的原則,得到社會各界贊同。但是,2018年8月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尚未體現這一最新司法解釋精神。不僅如此,在一審稿中,還刪除了婚姻法第41條。該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此條款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性質認定正當合理,夫妻共同債務的甄別是夫妻財產關係的核心制度內容,民法典對此應該予以明確」。

第24條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陳建銀提出,第24條新司法解釋還存在一些疏漏和模糊空間,需要民法典立法予以完善和補充。上述規定就將「共同生產經營」解讀為概括授權,即一方未反對另一方在外生產經營,就視為授權對方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授權對方舉債經營。「何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在實踐中爭議很大,容易產生歧義。有些所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勢必導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負債的情形出現」。

她建議,採取例示性立法方式,用原則界定、舉例說明加兜底條款的方式,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夫妻債務規則作出規定,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合意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列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一方明確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除此之外,她認為還應當明確舉證責任,「夫妻合意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舉證責任,由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對家事代理權作出限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對外進行的擔保、金錢借貸以及大額消費借貸,不適用前款規定。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 劉丹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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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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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關於債務問題原則上還是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民法典》實施後,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064條[1]規定】。那麼,到底夫妻雙方分居時,應如何具體承擔債務?就需要根據上述規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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