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解讀——夫妻共同債務

2020-08-28 是俊律師Law

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特別提醒:
①關於欠錢這個事,一般來說,夫妻誰籤字,誰還款,不籤字不還款,除非丈夫籤字,錢打到了老婆卡裡,這種情況下,老婆雖然不籤字,但是一般也得承擔還款責任。

②對於出借人或者債權人而言,當準備出借的時候,為減少風險,讓債務人夫婦共債共籤是最穩妥的方案。1064法條中寫的:「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個怎麼證明?難度相當大呀!!!

③對於壓根就不知情的配偶方來說,對於配偶的借款行為要謹慎,一旦共同籤字,或者補籤了自己的名字,想跑也就跑不了了。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給大家講解:

原告翠花訴稱2007年11月20日,被告劉四因家庭生活和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5%,未約定還款日期,並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

借 條

今借到翠花人民幣現金伍萬元整(¥50000.00),利息為月利息貳分伍釐。

今借人:劉四

2007年11月20日

借款時被告劉四和被告趙六是夫妻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該筆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被告劉四和被告趙六夫妻應為共同被告。原告借款給被告多年,也給予了充足的履行時間,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收也未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劉四和被告趙六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2、判決被告劉四和被告趙六向原告支付從借款時至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的利息;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翠花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常住人口信息複印件一份,證明二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3、借條一份,證明二被告於2007年11月20日借原告現金50000元並約定按月利率2.5%計算利息的事實;

4、婚姻登記檔案一份,證明兩被告於1996年1月27日登記結婚、於2008年10月8日登記離婚的事實,被告劉四向原告借款的時間發生在2007年11月20日,該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據此,該借款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

5、原告與被告劉四通話錄音光碟一張及根據通話錄音整理的文字記錄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並且被告未向原告歸還借款的事實。

被告劉四和被告趙六辯稱:

1、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翠花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翠花負擔。

事實與理由如下:

答辯人趙六沒有在借條中簽字,亦未事後追認,本案借款與答辯人趙六沒有任何關聯。

法院認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債權人翠花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被告趙六也沒有籤字,因此本案欠款應當由劉四個人獨自償還。



律師提醒各位:

夫妻一方所形式的債務,另一方是否一定要共同承擔?這是律師在很多離婚案件辦理過程中,回答較多的一個問題,問這個問題的主要是女方,特別是不上班的家庭主婦。現在,各位女性朋友不要害怕,只要不籤字,管好自己的銀行卡,一般就不會判決自己承擔還款責任。這節課就到這裡了,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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