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到底如何認定?看《民法典》新規

2020-10-12 債悟通

夫妻間共同債務的認定經歷了數個司法解釋的改動,反映著民間夫妻債務糾紛的複雜性以及司法實務中對於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理解不斷加深。到底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呢?


回顧一下法律對於夫妻間債務的認定歷程和實施在即的《民法典》,不難發現夫妻間的債務認定趨於平等化、公平化、實際化。「共債共籤」原則明確規定了夫妻間債務的認定,「家事代理」和「共同受益」原則在兼顧效率的前提下,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反映了我國司法水平不斷進步。


夫妻間共同債務起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修正)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2017年3月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中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這條司法解釋加重了夫妻被動負債一方的舉證責任。


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全文三條對夫妻間共同債務做了認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實際體現了「共債共籤」、「家事代理」以及「實際受益」原則。


在《民法典》出臺後,以法律的形式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做的規定,不再僅限於司法解釋,體現了法定原則,更加嚴格規範。


讓我們來看《民法典》中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規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要點如下


1.「共債共籤」原則


這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就是誰籤署,誰負責。即使是夫妻,對外欠下的債也只應由籤字人負責,夫妻雙方籤字的債務,才是夫妻間共同債務。新規立法體現夫妻各自平等獨立但協作的精神,婚姻中個體的意志與人格得到更大的尊重。


2.「家事代理」原則


為了兼顧市場的效率,對於夫妻之間日常生活進行的小額債務或者實際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即使只有一方的籤字或者代理,應該認為是夫妻間共同債務。在實務中,應該站在社會第三人的角度,若是能普遍認為債務是家庭生活所需或是存在實際證據證明為家庭所共同受益,就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3.「實際受益」原則


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出現虛假惡意的夫妻債務問題。實際受益原則將夫妻債務問題實質公平化。夫妻任何一方的債務認定,不單單僅限於合同與籤字,在實際受益的情況下,也將承擔因此所帶來的清償責任。同時將舉證責任交給債權人,由債權人來證明夫妻雙方同時享有了債金的權益,合理明確分配了證明責任,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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