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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之: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如何執行?操作實務
多數情況是,申請執行人和法院工作人員針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針對次債務人人,忙活了一陣子後,包括調查、製作文書、送達等一系列動作下來,最後還是無奈的宣告失敗,因為達不到強制執行次債務人(就是欠被執行人錢的第三人)的條件。最高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是,為什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效果並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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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頭溝法院召開涉公證債權文書案件執行情況及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
通報會上,執行局副局長高立克通報了近年來門頭溝法院受理的涉公證債權文書案件情況特點、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採取的有關做法以及相關建議。執行實踐中,常出現的情況有申請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權利義務主體或給付內容約定不明確、未提交證書兩種情形。立案階段,法院依法對當事人的申請執行事項及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申請執行材料欠缺法定要件,很容易被法院以不符合申請執行的形式要件為由不予受理或駁回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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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丨門頭溝法院通報涉公證債權文書案件執行情況及典型案例
通報會預告公證債權文書是公證機關按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於債權債務進行審查,依法製作的並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廣泛用於民間借貸、融資、典當、租賃、擔保等領域。近年來,門頭溝法院受理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呈增長趨勢,在全部執行案件中具有總比重小但個案標的大的特點。該類案件執行存在哪些問題?法院採取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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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協議沒有賦強,能否依據原賦強合同出具執行證書
乙銀行持原賦強債權文書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對此,公證處能否對原賦強的公證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觀點分歧對於上述案例,公證處能否對原賦強債權文書出具執行書。實務中,公證處和人民法院均出現兩種不同觀點。觀點一:公證處應當對原賦強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人民法院對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也應當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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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除應當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債權文書等申請執行所需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履行情況等內容的執行證書。第四條 債權人申請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包括公證證詞、被證明的債權文書等內容。權利義務主體、給付內容應當在公證證詞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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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法院申請執行離婚調解書確認的債權
2013年1月,鄒某向李某催債,李某拒絕後,鄒某就執離婚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李某償還38000元。 【分歧】 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離婚調解書確認的債權? 第一種觀點認為:已生效的離婚調解書實際上是一份確權法律文書,已經確定了鄒某擁有李某債權,鄒某可以持已生效的離婚調解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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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刑事財產刑的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和公證 債權文書的執行主講人: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陳春瑞 法官什麼是仲裁裁決執行和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裡的仲裁裁決,既包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後未提起訴訟的勞動仲裁裁決、調解書。但是,特別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先予仲裁裁決」被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之外的。公證債權文書是指對經過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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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法院集中力量開展「涉金融債權案件」專項執行活動
為了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切實解決執行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部署,開展「發揮執行職能,做好六保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為主題的專項執行行動,重點解決涉黑惡刑事財產案件,涉民生案件,涉金融債權類案件等六類案件。我縣涉金融案件數量大,惡意逃避銀行債務的現象比較普遍,已嚴重影響縣域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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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也規定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因此,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進行執行時,必須要有申請執行人申請才能啟動,否則,法院不得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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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法院首次啟動「執行+審計」程序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近日,上杭法院在執行中首次引入審計程序,通過隨機確定方式委託某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執行人福建省某變壓器公司進行審計,這也是對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條款的首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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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到期債權執行程序先執行異議權構建
到期債權執行程序中的先執行異議權,是指第三人在收到執行法院的履行通知書後,要求法院先執行被執行人財產,待執行窮盡後再履行自身債務的履行順序異議權。但是,債權與普通的被執行物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對於被執行人直接擁有的可支配的物,法院在執行時可以直接予以扣押、查封、變賣,而債權不同於物權,其實質是對他人的一種請求權,是一種對人的權利,而不是對物的權利,對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基於的債權代位清償理論,而不是基於債權的可轉讓性,而第三人先執行異議權是債權代位清償的實體條件,如果剝奪第三人先執行異議權,僅以債權真實、到期為前提執行到期債權,則忽視了債權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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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執行實務|之三:到期債權強制執行問題研究
一、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幾種情況 (一)未決到期債權+次債務人未就到期債權提出實體上的異議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1條規定了到期債權的執行規則,並將債權分為兩類,一種是經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即已決債權;一種是未經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未決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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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債務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強制執行法中規定對債務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在執行該到期債權時,如果次債務人提出了異議,執行法院是否還可以強制性,應該如何處理呢?從審執分離原則出發,我們可以判斷,當次債務人對債權提出異議之後,由於執行部門沒有審判權,無法對次債務人的債務真實性、金額、到期與否等進行實體判斷,必然不能繼續執行。此時,應該轉入訴訟程序,即由申請執行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審判法院來確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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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執行人到期債權也能執行的3個要件
本案立案執行後,執行法院於2013年10月23日向華北建設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要求該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000萬元,華北建設公司表示李志軍工程進度未達到節點要求,即對債務尚未屆滿履行期限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扣劃華北建設公司銀行存款350萬元並凍結銀行存款650萬元後,華北建設公司再次以李志軍在其公司已無債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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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到期債權執行的裁判要旨9則
1、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權益糾紛執行複議案裁判要旨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法院執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執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直接清償已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的通知,並清償債務的,執行法院不能將該部分已清償債務納入執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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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可否強制執行
8月9日,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陳春返還原告程世武人民幣7.1萬元。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同年9月13日,程世武根據生效判決,申請對陳春進行執行。 因陳春的現有資產不足用以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程世武同時申請根據訴訟保全裁定同時申請,要求執行陳春在第三人李勇處的到期債權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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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債權的執行——代理執行行為異議一案引發的思考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卻未界定何為「收入」。 近年來,最高法院對該問題的態度已發生轉變。【(2015)執復字第15號】及【(2015)執申字第23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不提出複議並不表明其認可到期債權的真實存在,更不表明其在案件轉入執行階段後,會認可執行法院對到期債權的執行,更不意味著執行法院可以剝奪其在執行階段的法定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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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困境與建議
我國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絕大部分圍繞著債權而展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要求執行的大部分是債權,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措施,除了現金、存款、動產和不動產外,也有相當一部分是債權 .然而我國目前既無完備統一的債法,也無單獨成典的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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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債權可執行,第三人提出異議怎麼辦?
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執行,第三人提出異議怎麼辦?可另訴!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了書面異議,且該異議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的,執行法院依法不應執行該到期債權,且不應對該異議進行審查,申請人應另案提起訴訟避免以執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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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債權執行的案例9則,後附法律規範
1、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權益糾紛執行複議案裁判要旨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法院執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執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直接清償已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的通知,並清償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