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協議沒有賦強,能否依據原賦強合同出具執行證書

2021-01-22 法制網

文|陳德強 山東省德州市眾信公證處

問題引入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丙公司為甲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間自2016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三方籤訂了《借款保證合同》,合同中約定丙方的保證期間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之後兩年。甲乙丙三方對上述《借款保證合同》向公證處申請了賦強公證。臨近還款期前,甲公司向乙銀行申請展期半年還款,丙公司同意繼續為甲公司的上述展期還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經乙銀行同意,甲、乙、丙籤訂了《貸款展期協議》,但三方並沒有對新籤訂的《貸款展期協議》向公證處申請賦強公證。

展期期限到期後,甲公司仍沒有履行還款義務,丙公司也沒有為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乙銀行持原賦強債權文書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對此,公證處能否對原賦強的公證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

觀點分歧

對於上述案例,公證處能否對原賦強債權文書出具執行書。實務中,公證處和人民法院均出現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公證處應當對原賦強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人民法院對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也應當予以執行。

如果公證處不予出具執行證書,則公證處難免對於展期協議問題認識過於僵化;並且實務中也有法院認為借款展期協議雖對借款期限和利率有所變更,但不足以影響原賦強債權文書的公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也應當執行公證處對原賦強債權文書出具的執行書。

觀點二:公證處不應當對原賦強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而且,在公證處依據原公證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後,人民法院也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而是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債權債務糾紛。

當事人既然未對達成合意的貸款展期協議再申請辦理賦強公證,則應視為當事人對債權債務合意放棄了不經訴訟程序而通過賦強公證解決借款人違約責任的選擇權。當事人對債權文書申請賦強公證,是當事人放棄訴權的自由意志;而當事人通過達成新的合意重新約定還款期限等相關內容,並且不再對貸款展期協議申請賦強公證,同樣屬於當事人合意放棄賦強公證效力的自由意志。因當事人未對展期協議再選擇申請辦理賦強公證,新的貸款展期協議不再具備賦強公證效力,原來的債權文書賦強公證效力自然不能涵蓋貸款展期協議,未賦強公證的貸款展期協議也不具備執行依據的力。

筆者同意觀點二。

筆者分析

1、貸款展期屬於對原借款合同變更的範疇。

貸款展期是借款人因經營不善、短時間資金周轉困難等多方面原因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間按時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前主動向貸款銀行申請延期還款,在銀行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重新評估後決定對貸款予以展期的行為。同時,涉及債務擔保的,還需要擔保人出具同意繼續為借款人展期還款提供擔保的書面證明或與借款人一起籤訂展期協議,也可以另行籤訂相關擔保合同並變更相關批准、登記手續。但是,如果借款展期沒有加重擔保人負擔和原合同中有明確、具體約定擔保隨借款展期自動展期的除外。

2、認為公證處應當出具執行證書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1)借款人與貸款人在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重新籤訂了展期協議,雖然當事人沒有對展期協議申請辦理賦強證,但展期協議是對原債權債務關係的延續,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同時,新籤訂的貸款展期協議也沒有增加保證人的責任;而且,保證人對所擔保的債務仍在保證期間內。

(2)既然當事人籤訂的展期協議是對原債權債務關係的續,並且當事人已經對原來的債權文書申請辦理了賦強公證,所以沒必要對新籤訂的展期協議再申請賦強公證。新的貸款展期協議不響、不否定原來債權文書的賦強公證效力。退一步而言,即使在當事人對貸款展期協議申請了賦強公證,當債務人對賦強的貸款展期協議違約後,債權人仍可以持原賦強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公證處也仍應按程序對原賦強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

3、筆者認為,當事人在已經籤訂貸款展期協議,並且沒有對新籤訂的貸款展期協議再申請辦理賦強公證的情況下,公證處是不應對原賦強債權文書再出具執行證書的。

理由如下:

(1)當事人就還款期限達成新的合意後,雖然作為主債權的原借貸關係沒有滅失,同時作為從權利的擔保關係也未消滅,但當事人並未對達成合意的展期協議申請辦理賦強公證,則應視為當事人合意放棄了對原債權債務不經訴訟程序而通過賦強公證解決借款人違約的選擇權。

當事人對債權文書申請賦強公證,是當事人放棄訴權的自由意志;而當事人通過達成新的合意重新約定還款期限相關內容,並且不再對貸款展期協議申請賦強公證,同樣屬於當事人合意放棄賦強公證效力的自由意志。

(2)從賦強公證效力角度考慮,公證債權文書與涉及債權債務給付關係的法院判決有同等地位,具有既判力。原公證債權文書的賦強效力不應延伸、涵蓋未賦強公證的展期協議,未賦強公證的展期協議不具備執行依據的效力。

未申辦賦強公證的展期協議,高度類似於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僅產生實體法效果而不能產生程序法效果的執行外和解。如果在當事人籤訂展期協議後,公證處仍對原賦強公證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債務人、擔保人的權利,進而會減損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實體糾紛的權利。

雖然展期協議的主要內容既未實質性地改變借貸關係的當事人,也未實質性改變原借款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更談不上作為主債權的借款關係滅失問題;甚至原合同當事人對還款的展期事實以及展期項下的借款本息均予以確認,並重新認定了擔保效力。但因當事人未對展期協議再選擇申請賦強公證,新的展期協議自然不具備賦強公證效力,原來的債權文書賦強公證效力自然不能涵蓋展期協議。

(3)實務中,多數展期協議不僅僅涉及到對還款期限的更,還往往涉及到對還款本金、利率、罰息、還款方式等多項內容的變更,甚至還涉及到擔保人的變更。公證處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對原賦強公證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則忽視了當事人達成的新意,容易造成債務人、擔保人的權益受損。

(4)當事人籤訂展期協議,當債務人違約事實發生後,債權人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時,往往隱瞞籤訂展期協議的事實,這會給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前的債務核實帶來不便或錯誤認識,容易造成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中執行標的、被執行人錯誤或瑕疵,進而造成執行證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情況發生,這會嚴重影響賦強公證的本質意義和法律價值。

(5)對於當事人協商變更了債權文書主要條款,需要重新申請賦強公證的觀點,在中國公證協會業務指導委員會所編著的《中國公證協會業務諮詢彙編》(2012年12月第一版)第41問的解答中也有所體現,「公證書的執行力源於當事人明確地表達選擇公證強制執行程序,後果是放棄訴權」,「如果當事人協商變更了合同主要條款,則原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基礎就變化了,當事人必須重新表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公證,並重新申請公證,公證機構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案例索引

現實中不乏因當事人沒有對貸款展期協議重新申請賦強公證而導致公證處拒絕出具執行證書的案例發生。

案例一:(2018)內0203執2230號執行裁定書。

內蒙古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固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姚某、包頭市茂源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籤訂的《借款展期協議》雖然是《保證擔保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但《借款展期協議》對還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主要內容均進行了變更,應視為一份新的還款協議。且該《借款展期協議》未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應視為雙方放棄了對原公證債權文書提出強制執行的權利。故公證機關依據原公證債權文書出具執行證書確有錯誤,雙方應當通過訴訟程序予以解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不予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路誠公證處製作的(2016)包路誠證執字第274號執行證書。

案例二、(2015)南民初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書。

四川省南江縣公證處稱原告南江融資擔保公司於2013年12月29日與光霧茗蘭茶業公司、南江縣農村合作信用聯社金融服務部籤訂了《借款展期協議》,將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從2013年11月11日展期到2014年6月29日,借款利率從8.87%調整為10.25%。四川省南江縣公證處以該《借款展期協議》是原告與借款人、貸款人籤訂的一份新的債權文書,未經公證,而不予出具執行證書。

案例三:(2016)陝01民初1767號民事判決書

2017年6月20日,西安市漢唐公證處向債權人西安銀行出具《不予出具執行證書的決定》。決定書中載明西安銀行、國德公司、信用擔保公司籤訂的原《借款合同》到期後,三方籤訂的《貸款展期協議》,系對原《借款合同》的重大變更,現各方並未就《貸款展期協議》重新申請辦理賦強公證,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的依據已發生變化,故不能再依據原《借款合同》的公證書出具執行證書。

案例四:(2017)最高法民終624號民事判決書

2014年1月22日,承鋼集團與勞服公司、港通公司、雲帆公司籤署第一份「四方協議」。2014年3月4日,承鋼集團與勞服司、港通公司、雲帆公司籤署了另一份「四方協議」。兩份「四方議」的內容基本相同,都包括諸如將《1號委貸合同》、《2號委貸同》轉為一般欠款、以股權轉讓款抵償勞服公司所欠承鋼集團債務、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款等相關條款。兩份「四方協議」籤訂完畢並進行公證後,承鋼集團向公證單位申請執行證書時,公證處以兩份「四方協議」已經變更了《1號委貸合同》、《2號委貸合同》的約定為由,公證處不予出具執行證書。

承鋼集團就《股權質押合同》向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時,公證處以貸款合同已被「四方協議」變更替代為由,不予出具執行證書。

實務延伸

1、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重新籤訂貸款展期協議後,如果當事人為實現賦強公證的效力的目的,那麼應對貸款展期協議重新申請賦強公證。同時,在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債權文書賦強公證時,公證員應書面充分告知當事人如因展期還款籤訂展期協議時,需對貸款展期協議重新申請賦強公證後才能實現貸款展期協議的賦強公證效力。

2、如果借款人和貸款人雖對貸款展期協議申請了賦強證,但債權人或債務人沒有要求保證人再籤訂繼續為債務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並對保證合同申請賦強公證時,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時不應把保證人列為被執行人。因為此時的貸款展期協議賦強公證效力不能再約束保證人。即使依據原債權合同可以要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在保證人沒有對貸款展期繼續做出保證意思表示並申請賦強公證的情況下,公證處也不應當在對賦強公證的展期協議出具執行證書時把保證人列為被執行人。

同樣,即使保證人籤訂了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但沒有對新籤訂的保證合同申請賦強公證時,公證處在出具執行證書也不應把保證人列為被執行人。

3、如果涉及抵押、質押擔保的,建議在貸款展期後抵押權人、質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質押人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雖然貸款展期的主債權不會因為變更了主債務的履行期限而滅失,抵押物也不會因為展期而沒有變更抵押登記而當然失去抵押效力,但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判決結果。這裡面存在抵押權人在貸款展期後原來的在先順位抵押權因影響後位抵押權人的利益而發生糾紛,進而原抵押權人的在先順位抵押權被排斥在外,進而導致喪失抵押物優先受償權的風險;同時,如果不重新辦理抵押、質押變更登記,還可能存在原來的抵押物、質押物被司法機關查封而貸款人不知情的風險。

為了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抵押權、質押權的順利實現,建議在債務人申請債務延期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對原抵押、質押的擔保登記進行變更登記。

4、對於「借新還舊」的貸款業務,如果當事人想達到賦強公證的效力,仍需要對新籤訂的借款合同申請辦理賦強公證。

雖然 「借新還舊」所發生的新貸款與原貸款存在牽連繫,但因債務人新發生的借款已經歸還了原來的借款,故原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借新還舊」的借款合同沒有申請辦理賦強公證,當借款人在「借新還舊」合同違約後,公證處仍會拒絕債權人對原賦強借款合同出具執行證書的申請。

法律法規連結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

第十二條第一款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第二款: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款與舊貸款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5、重慶市公證協會《關於辦理借貸合同公證的指導意見》

第十三條第五項: 存在下列情況的,應不予出具執行證書:

(1)合同到期後,當事人對該合同進行展期,但展期合同未經公證的,公證處不應出具執行證書。

6、《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5)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變更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3)債務履行期限變更的;

7、《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相關焦點

  • 建水法院首次執行「賦強債權文書」 ,便民執行守初心
    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簡稱「賦強公證」。經「賦強公證」的債權文書,可以不經訴訟直接成為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本案申請執行人系雲南建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執行人系餘某、劉某,雙方於2014年7月20日籤訂了《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由雲南建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餘某、劉某發放借款10萬元,還款期限屆滿,餘某、劉某未償還借款。
  • 最高法:不得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
    但法律、司法解釋對於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構成執行和解、產生何種法律效果沒有明確規定,導致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認定結果可能截然相反。為統一司法尺度,《執行和解規定》明確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分標準,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體而言,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別在於,當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協議直接對執行程序產生影響的意圖。
  • 最高法院:借款展期後未重新籤署擔保協議,原擔保是否仍然有效?(要...
    3、後因清源公司資金緊張,借款人、銀行和貸款人三方籤訂《委託貸款展期協議》,貸款展期至2010年1月31日,但未重新籤署擔保合同。  4、在借款原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清源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申請辦理貸款展期,在該決議書中,清源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展期後的貸款擔保,仍按照原《最高額抵押合同》執行。
  • 陝西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據以物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以房抵債背景下的執行異議能否排除執行之所以沒有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中,是因為法院擔心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倒籤」以房抵債協議的時間的方式規避執行【現有技術很難鑑定出協議的準確籤訂時間,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55號案中,一審法院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以房抵債的時間進行鑑定,但是經鑑定,無法判斷上述以房抵債協議書的形成時間
  • 重慶高院: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四、我的觀點 以房抵債協議能否排除執行,其實就是案外人基於以房抵債協議(在滿足協議合法有效、已交房、無過錯等條件的前提下)是否對案涉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以房抵債背景下的執行異議能否排除執行之所以沒有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中,是因為法院擔心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倒籤」以房抵債協議的時間的方式規避執行【現有技術很難鑑定出協議的準確籤訂時間,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55號案中,一審法院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以房抵債的時間進行鑑定,但是經鑑定,無法判斷上述以房抵債協議書的形成時間
  • 線上賦強公證在溫州落地
    舉報   甌網訊 (記者 鄒雯雯 通訊員 金朝洲 陳曦) 近日,溫州市華東公證處通過自主研發APP線上賦強公證平臺
  • 最高院:達成執行和解後,能否申請繼續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系列問題梳理)|保全與執行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執行依據生效後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於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後果,且該和解協議尚未履行完畢,由該協議引起的糾紛可以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 河北高院:抵債非付款方式,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冀民申10166號民事裁定認為,抵債非付款方式,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以房抵債背景下的執行異議能否排除執行之所以沒有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中,是因為法院擔心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倒籤」以房抵債協議的時間的方式規避執行【現有技術很難鑑定出協議的準確籤訂時間,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55號案中,一審法院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以房抵債的時間進行鑑定,但是經鑑定,無法判斷上述以房抵債協議書的形成時間
  • 審計計價依據與合同約定不符,審計結論不得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評析工程價款如何結算取決於承發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於國家資金投資的項目,發包人通常要求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為準,但審計部門在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時,是以其確定的計價依據進行審計,往往導致與承發包雙方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不一致,就如本案,北碚區審計局的審計報告是依據2008年《重慶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與勇創公司與同興公司在協議中約定的計價標準不符
  • 補充協議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適用
    補充協議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適用在國際貿易合同中,一般情況下都存在仲裁條款,一旦將來籤約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糾紛,以該條款的約定來解決。這種情況下,補充協議往往強調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的相反意見,仲裁條款也適用該補充協議。這在以往的英國判例也都予以確認。
  • 協議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處理?
    協議離婚來,如果遇到離婚後一方當事人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情況,房屋過戶就比較麻煩,因為僅憑離婚證書和離婚協議書,尚不足以證明對方房產過戶的真實意思,房屋管理部門無法審查協議的真實性。 對此,筆者處理過相應案例,如果對方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 案外人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房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我在我的微信公眾號「合同效力實務研究」寫過很多案外人可否依據離婚協議排除執行的文章,也分享過很多有代表性的案例。因該問題很重要,很常見,本文再次和大家分享這個問題。2、上述兩個判決的說理基本正確:(1)很務實的講到了在預測到債務即將形成的前提下,案外人和該被執行人離婚且將大部分財產分割給案外人有規避執行之嫌;(2)講到了離婚協議書本身的性質即一份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係,離婚協議不直接導致物權變動。
  • 重慶高院:商品房買受人可以依據《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排除銀行的執行
    2019.1.9被拆遷人能否依據拆遷協議排除執行?2019.5.16被拆遷人能否依據拆遷協議排除執行?2019.11.28被拆遷人能否依據拆遷協議排除執行?2019.11.5以房抵債,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2019.11.18以房抵債,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2019.12.10案外人可否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 最高法院:夫妻協議離婚分割財產,夫妻一方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分割財產在後,夫妻一方能否基於離婚析產協議請求法院排除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夫妻離婚、分割財產在前,夫妻一方債務產生在後,夫妻一方能否基於離婚析產協議請求法院排除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三是夫妻一方債務產生在前,法院判決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在後,夫妻一方能否基於在後的生效法律文書排除強制執行?
  • 離婚協議能否對抗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此時,已經通過離婚協議並實際取得房屋的一方能否以離婚協議的約定對抗債權人的查封呢?判決生效後,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隨即作出執行裁定:查封張先生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而被查封的房屋正是貸款尚未還清、由杜女士及子女居住的房屋。杜女士知情後,諮詢律師自己該怎麼辦,律師隨即以房屋系其所有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請求一審法院中止對該房屋的執行並解除查封措施,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 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關於夫妻共有財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我在我的微信公眾號「合同效力實務研究」寫過很多案外人可否依據離婚協議排除執行的文章,也分享過很多有代表性的案例。因該問題很重要,很常見,本文再次和大家分享這個問題。2、上述兩個判決的說理基本正確:(1)很務實的講到了在預測到債務即將形成的前提下,案外人和該被執行人離婚且將大部分財產分割給案外人有規避執行之嫌;(2)講到了離婚協議書本身的性質即一份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係,離婚協議不直接導致物權變動。
  • 出賣人沒有出具發票買受人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買賣合同中,對價關係的債務應該是出賣人的貨物供給義務、買受人的支付貨款義務,出賣人向買受人開具銷售發票是附隨義務,合同附隨義務不構成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先決條件,買受人不能以出賣人單純違反出具發票這一合同附隨義務為由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從而拒絕支付貨款。【基本案情】原告:金躍利。
  • 北京高院:商品房買受人可以依據《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排除普通金錢債權人的執行
    2019.1.9被拆遷人能否依據拆遷協議排除執行?2019.5.16被拆遷人能否依據拆遷協議排除執行?2019.11.28被拆遷人能否依據拆遷協議排除執行?2020.2.15最高法院:案外人不得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2017.11.2以房抵債背景下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
  • 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依據不明確具體的,不予支持
    而爭議點依據是調解書的履行事實,對該事實的認定是執行機構還是審判機構認定。我們注意到違約事實的認定問題,立法機關並沒有明確是執行機構還是審判機構,但相關的案例顯示,調解書約定互負義務的,較為複雜,需要審判機構認定,這一觀點,並沒有完全排除執行機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