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父親為騙保將智障兒子推下海的新聞衝上了熱搜。
同一時間,還有公職人員騙新婚妻子服毒致死騙保的新聞上了熱搜。
我尋思著,為何這類新聞總是能夠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呢?
無非是"智障""公職""騙保""新婚妻子"幾個關鍵詞很容易抓人眼球,誘發人們強烈的好奇心。當然,我也不例外。
關於這兩則騙保新聞,如果還有不知道的,可以自己去搜索。為了確保文章的完整性,這裡只簡要提一下經過。
1、父親為騙保將智障兒子推下海
9月28日,父親楊某發夥同親戚李某貴,在海南海口市一碼頭處,將智障兒子楊某科推入海中,製造成意外墜海失蹤的樣子。
原來楊某發曾在2019年給自己的智障兒子買了意外險,這次偽造意外墜海事故則是為了騙保。
據辦案民警描述,楊某發在報案時完全沒有悲傷情緒,且被抓後仍在關心是否能拿到保險金。
圖為犯罪嫌疑人楊某發
2、公職人員騙妻子服毒致死騙保
近日,浙江台州椒江區一名38歲男性公職人員戴某引誘結婚僅兩月的妻子王某喝下河豚毒素,導致其死亡。
原來,戴某在案發前欠下了巨額債務,於是以結婚為誘餌和王女士成婚,然後給王女士購買了巨額人身意外險,受益人為戴某。婚後兩個月,戴某實施了引誘妻子服毒的計劃,以達到騙取巨額保險金的目的。
在這兩起殺親騙保事件中,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犯罪嫌疑人都用意外險作為了"犯罪工具"。
再回顧一下之前的泰國殺妻騙保等案件,也是在作案前投保了意外險。
為什麼意外險會受到犯罪分子青睞呢?這要從保險和意外險的特性來看。
我們知道,保險是槓桿型金融產品。當然,保險的槓桿並非投資槓桿,而是指保障槓桿。
在所有金融產品中,保險無疑是槓桿最高的。花少量的保費,就能撬動高額的保險金。
而在所有保險產品中,意外險又是槓桿最高的,只要幾百塊錢就能換來幾十萬的保額。
因此對犯罪分子而言,意外險是成本最低的"犯罪工具"。
但是,定期壽險的保費也不貴,相比起意外險而言,犯罪的隱蔽性會更強一些,為什麼犯罪分子很少選擇定期壽險呢?
這是因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這類保險產品中,會有"2年內自殺不賠"的責任免除條款。
定期壽險雖然免責條款簡單,但也包含這個免責條款。
2年內自殺不賠
保險公司之所以要設定這個免責條款,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的逆選擇風險,在有自殺念頭的時候選擇投保高額壽險,然後自殺讓家人領取。
而2年內自殺不賠,可以大大降低發生這種事情的概率。畢竟有自殺念頭的人,忍了2年再去自殺,這個可能性非常之低。
同時,這條免責條款也給犯罪分子增加了操作難度。當犯罪分子想要實施殺親騙保的犯罪計劃時,購買保險後等兩年再去製造自殺事件,多數人沒有這個耐心。
這兩點原因決定了,犯罪分子習慣於將意外險作為"犯罪工具"。
由於選擇用意外險作為"犯罪工具",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就要製造意外事件了。
楊某發選擇的是製造智障兒子意外墜海事件,公職人員戴某選擇的是製造妻子意外服毒事件。
結果我們已經知道了,兩個人都失敗了,而且迅速被警方破案抓獲。
在這裡,我們不要懷疑警方的刑偵能力。
即便犯罪分子製造親人意外身故事件之後沒有報警,而是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也要先對出險事件進行調查,發現疑點後不會進行理賠,涉及騙保可能的會向警方報案。
而在所有保險產品中,免責條款的第一條都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免責。
投保人對被保人故意傷害免責
因此,殺親騙保是無法獲得保險金的,而且還將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98條對保險詐騙罪有詳細的規定:
《刑法》第198條規定了保險詐騙罪
當然,並不是騙保了都屬於刑法中的保險詐騙罪,而是要達到一定的騙保金額門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保險詐騙;如果低於1萬元,則只是違法《保險法》,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但是現在保險的保額一買都是幾十萬,1萬元的門檻很容易達到。所以不要產生騙保的想法,一旦被發現就觸犯了《刑法》!
此外,在這兩起殺親騙保事件中,除了要承擔保險詐騙罪的處罰之外,還犯下了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他們將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騙保的後果很嚴重,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