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戀愛期間男友寫下的50萬元借條,阿香將前男友告上了法庭。庭上,前男友矢口否認存在這筆借款,並稱當時寫下這張借條是因為兩人發生矛盾,他寫下借條作為罰款。
阿香和阿民原是一對戀人。2012年,阿民向阿香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載明:「今借阿香人民幣伍拾萬整,此據。借款人阿民 2012·9·12」。在此借款事件之後,兩人感情生變,去年還曾兩次動起手來,鬧到派出所。
拿著這張借條,阿香將昔日戀人告上了法庭。阿香稱,2012年9月12日,阿民從其處借走50萬元,並當場寫下借條,但到了2014年9月11日,阿民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阿香請求判令阿民償還其50萬元借款及利息。
阿香稱,當時兩人還是戀人關係,阿民看好了欲購買的房屋,她便從借款日的半年前就開始從銀行支取存款存放於家中。「除了我自己的20多萬元外,還有從我母親處取得的20多萬元,合計50萬現金,後來直接給他(阿民)了。」阿香拿出了其名下銀行帳戶的歷史交易明細,欲證明自己確實將50萬元交予阿民。
但在阿民的說法裡,這張借條並沒有實際借款。
阿民稱,阿香從未借給他任何款項。寫下借條的當日,阿香未能成功轉帳。阿香曾答應第二天轉給他,但他從未收到過轉帳或現金。「我曾要她退還借條,但她說借條丟了。」阿民一時疏忽,未再追究此事。
除此之外,阿民還回憶了寫借條當日的情形:「當時我們發生了矛盾,我寫這借條作為罰款。」另外,他還拿出了一份阿香籤了字的保證書,保證書載明「雙方互不虧欠任何財物」,落款時間2014年6月18日。
思明區法院認為,阿香雖提交了借條,但其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阿民實際提供了訟爭借款。近日,法院最終駁回了阿香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僅憑藉條難證明
思明法院認為,僅在案借條尚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實際借貸關係。
阿香所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表明,其經常支取款項,數額不定,時間不定,與日常生活定期儲蓄的習慣不相符。另外,在經常存取款的情形下,阿香選擇以長期取現方式攢購房款、以現金方式支付購房款,有違常理。
對於阿民所提交的保證書,阿香先承認後否認。在多次糾紛報警後,若50萬元確實給了阿民,阿香再作出「雙方互不虧欠任何財物」的確認,亦不符常情。S5C3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