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建藝集團: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2018年定期現場檢查...

2020-12-11 中國財經信息網

[公告]建藝集團: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2018年定期現場檢查報告

時間:2018年12月21日 18:20:51&nbsp中財網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

深圳市建藝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定期現場檢查報告

保薦機構名稱: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薦公司簡稱:

建藝集團

保薦代表人姓名:黃梅

聯繫電話:0755-83516222

保薦代表人姓名:宋平

聯繫電話:0755-83516222

現場檢查人員姓名:宋平、呂行遠

現場檢查對應期間:2018年度

現場檢查時間: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3日

一、現場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意見

(一)公司治理

不適用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備、合規

2、公司章程和三會規則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3、三會會議記錄是否完整,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及

會議內容等要件是否齊備,會議資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會會議決議是否由出席會議的相關人員籤名確認

5、公司董監高是否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履行職責相關業

務規則履行職責

6、公司董監高如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履行了相應程序

和信息披露義務

7、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如發生變化,是否履

行了相應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8、公司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等方面是否獨

9、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業競爭

(二)內部控制

1、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並設立內部審

計部門

2、是否在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並設

立內部審計部門

3、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是否合規

4、審計委員會是否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

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5、審計委員會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部

審計工作進度、質量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

6、內部審計部門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

次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

發現的問題等

7、內部審計部門是否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

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

8、內部審計部門是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內

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9、內部審計部門是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10、內部審計部門是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

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11、從事風險投資、委託理財、套期保值業務等事項

是否建立了完備、合規的內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內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項是否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取得重要

進展

4、是否不存在應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

5、重大信息的傳遞、披露流程、保密情況等是否符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6、投資者關係活動記錄表是否及時在本所互動易網站

刊載

(四)保護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長效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

直接或者間接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或者其他資源的制度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是否不存在直接

或者間接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或者其他資源的情形

3、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是否合規且履行了相應的信息

披露義務

4、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形

6、對外擔保審議程序是否合規且履行了相應的信息披

露義務

7、被擔保方是否不存在財務狀況惡化、到期不清償被

擔保債務等情形

8、被擔保債務到期後如繼續提供擔保,是否重新履行

了相應的審批程序和披露義務

(五)募集資金使用

1、是否在募集資金到位後一個月內籤訂三方監管協議

2、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是否有效執行

3、募集資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佔用或違規進行委託理

財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審議程序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

途、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改變實施地

點等情形

5、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將募集資金

投向變更為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或者使用超募資金補

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諾

期間進行風險投資

6、募集資金使用與已披露情況是否一致,項目進度、

投資效益是否與招股說明書等相符

7、募集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風險

(六)業績情況

1、業績是否存在大幅波動的情況

2、業績大幅波動是否存在合理解釋

3、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比較,公司業績是否不存在明顯異

(七)公司及股東承諾履行情況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關承諾

2、公司股東是否完全履行了相關承諾

(八)其他重要事項

1、是否完全執行了現金分紅制度,並如實披露

2、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是否合法合規,並如實披露

3、大額資金往來是否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資或者重大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

變化或者風險

5、公司生產經營環境是否不存在重大變化或者風險

6、前期監管機構和保薦機構發現公司存在的問題是否

已按相關要求予以整改

二、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說明

(一)募投項目實施進度緩慢

1、公司募投項目「建藝環保建築裝飾材料生產加工項目」因建設前期項目現場

土地重新平整花費較長時間,導致施工進度未及預期。為保障該項目的順利進行,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該項目的計劃完成時間延長至2020年。

2、公司募投項目「建藝裝飾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經公司充分調研後決定根據

實際情況分階段實施,並與合作方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公司將該項目的計劃完成

時間延長至2019年。

3、公司募投項目「建藝裝飾設計中心項目」因公司尚未購置到合適的實施場所,

目前尚未投入。公司調整該項目的實施進度,計劃完成時間根據後續實際情況確

定。

上述事項業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

通過。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實際累計投入募集資金28,465.14萬元用於募投項

目建設,募集資金餘額為13,300.29萬元,本保薦機構將持續關注公司本次募集

資金使用情況,並督促公司及時履行關於募集資金使用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

(二)與廈門源生置業有限公司訴訟事項

2017年4月11日,公司與廈門源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源生」)籤

訂合作協議,雙方約定廈門源生將其擁有的廈門市地標性建築廈門國際中心項目

的商業及寫字樓裝修工程整體交由公司承建,該項目總建築面積約38.56萬平米,

合同價格暫定為人民幣7億元。

由於廈門源生在實施過程中資金周轉需要,經協商,由公司向廈門源生提供人民

幣6,200萬元臨時支持。同時,雙方約定由福建京朋水力發電集團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京朋水電」)和李柄江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公司與李柄江籤訂兩份《股

權質押合同》、與福建省三明力亞電力有限公司籤訂一份《股權質押合同》,約定

李柄江、福建省三明力亞電力有限公司分別質押持有的京朋水電40%股權及派

生權益、10%股權及派生權益作為借款擔保,並均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

由於廈門源生未能歸還相關款項,公司於2017年11月22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

法院提出起訴,並向法院申請查封廈門國際中心項目用地(土地房屋登記卡號:

廈地房證字第地00011395號,地籍號4000161610014)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

權、凍結廈門源生的銀行帳戶、凍結京朋水電及李柄江對外持有的股權等財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號為(2017)粵03民初2561號),並依公

司申請裁定輪候查封、(輪候)凍結廈門源生、京朋水電、李柄江名下的財產。

該案定於2018年7月10日開庭。2018年10月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

院對

建藝集團

、廈門源生、京朋水電、李柄江下達民事判決書[(2017)粵03

民初2516號)],主要判決如下:

1、被告廈門源生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

建藝集團

償還借款本金6,2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以6,2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的標準從2017年4

月12日起計至2017年10月21日止,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7年10月22

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

2、被告京朋水電、李柄江應對被告廈門源生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

代償後,有權向被告廈門源生追償。

3、若廈門源生未能按上述判項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

建藝集團

可對被告李柄江

持有的被告京朋水電40%股權、被告福建省三明力亞電力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

京朋水電10%股權行使質權,並有權從處置質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原告建

藝集團實現質權後,被告李柄江、福建省三明力亞電力有限公司有權向被告廈門

源生追償。

基于謹慎性原則,公司已於2017年12月31日對該款項帳面餘額按照20%專項

計提壞帳準備。

鑑於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已對本案進行判決,廈門源生作為被告應於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

建藝集團

償還借款本金6,2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本

保薦機構將持續關註上述應收帳款的回收進展情況,以及本次訴訟對公司經營業

績的影響,同時敦促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

中小企業

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進一步健全有關財務資助的內部控制制

度,採取充分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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