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故事]看他怎麼辦「零口供」疑案

2021-0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共謀殺夫」女嫌疑人推翻供述稱受刑訊逼供;關鍵證人在韓國,合同詐騙嫌疑人不供認犯罪行為,詛咒、舉報、絕食;狡猾的毒販頭目將所有涉案工具、物品丟棄,到案後拒不交代——

看他怎麼辦「零口供」疑案

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公訴部檢察官邵知淵

本報訊(記者崔潔 通訊員雒呈瑞)「我喜歡我的工作!」在任何人面前,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檢察官邵知淵都毫不掩飾對公訴人職業的喜愛。

從事公訴工作10年,邵知淵辦理了一系列疑難複雜案件,有成功解決受賄房產未過戶並在行賄人控制下證據鎖定問題的無錫濱湖區委書記朱渭平受賄案,有非法證據排除江蘇省第一案——孫某故意殺人案,還有社會關注度很高的中國人民大學招生就業處處長蔡榮生受賄案……剛過而立之年,他便獲得江蘇省檢察機關「十佳公訴人」,而且,年輕帥氣的他還是一位頗有名氣的「兼職老師」,多次走上外省市檢察機關和其他部門、公司的法律培訓講臺。

江蘇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

那是剛進入公訴部門不久,邵知淵辦理了一件故意殺人案。這類案件雖然量刑重,但在南京市檢察院公訴部門,大都由年輕人辦理,因為一般而言,命案的證據在偵查階段收集很充分嚴謹,留給公訴人發揮的空間不大。

沒想到這宗「練手」級別的案件,邵知淵卻辦成了江蘇省檢察機關第一起非法證據排除案。

公安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羅某與丈夫唐某感情不和,與孫某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兩人多次預謀殺害唐某。2012年3月25日晚,孫某與羅某預謀後,借著與唐某一起前往某合作社百合苗圃基地偷樹苗的機會,持木棍擊打唐某頭部致其死亡,並用枯草覆蓋唐的屍體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唐某符合頭部遭鈍器打擊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案件事實清楚,案卷才6本,但從提審開始,邵知淵就發現該案遠沒有想像得那麼簡單。

「提審時,孫某供述穩定。但羅某說話有濃重的方言,剛開始根本聽不清她在說什麼。」

在斷斷續續的訊問中,羅某推翻了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稱自己並沒有參與犯罪。由於羅某參與殺人的證據僅限於自己的供述,其翻供就意味著直接推翻了她參與犯罪的事實。

為慎重起見,邵知淵要求偵查機關提供訊問羅某的同步錄音錄像。從錄像裡他看出了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公安民警問得多,羅某回答少;而筆錄中是公安民警問得少,她回答得多。雖然這與羅某語言問題有一定關係,但作為命案,不能出現一絲差錯。

第二天一早,邵知淵帶著電腦、印表機來到案發小村,希望從村民口中多了解一些情況。

那是江蘇、安徽兩省交界的一個小鎮,邵知淵下了車再走好幾公裡才到村子。從鄰居開始,加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親戚,他詢問了十多個人。村民反映的情況與公安民警的結論基本符合。

邵知淵決定再次提審羅某。她仍然否認犯罪,還提出被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導致眼眶受傷。

羅某所言是否屬實?邵知淵決定再查。相關民警出具情況說明,解釋詢問時羅某因耍賴打滾,頭面部碰撞桌腿和地面以致其眼部出現青紫。而看守所的體檢表上記載:羅某右眼眶青紫,抓捕時損傷眼部約24小時。

到底是羅某自己耍賴打滾所致,還是被公安民警抓捕所致?邵知淵連續三天來到公安機關,和所有接觸過案件的民警都談了一遍。最終也沒有找到證實羅某曾受刑訊逼供的證據,但其眼部受傷成因疑問仍沒有排除。

南京市檢察院檢委會討論此案時意見出現分歧,一半檢委會成員認為羅某構成犯罪,另一半認為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主持檢委會的院領導問邵知淵的意見,他表示,儘管內心相信羅某可能參與過共謀,有共同犯罪動機,但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僅限於言詞證據,加上羅某眼眶外傷原因不明,應排除羅某有罪供述這一證據,也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羅某參與殺人的事實。

檢委會經充分討論,最終同意邵知淵的意見,認定羅某有罪供述證據不能完全排除系非法取得,應該作為非法證據進行排除,因此對羅某作存疑不起訴處理。

「這是新刑訴法施行後,江蘇省檢察機關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第一案。羅某案的成功辦理,成為全省檢察機關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範例。」南京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顏暢說。

因在辦理該案中有重大貢獻,邵知淵被江蘇省檢察院記二等功。

5000條微信語音記錄

「你若對做成一件事的渴望如同你無時無刻不能停止呼吸般強烈,那麼你一定能成功。」這是邵知淵的座右銘。

2016年10月,他辦理了謝某、張某合同詐騙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謝某、張某利用信息不對稱,用外貿交易的方式詐騙國內十幾家公司財物3000餘萬元人民幣。

接到案件,25冊卷宗全是韓文、英文,許多證據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外貿代理合同、船單、提單、貨單、國際信用證……邵知淵有點發怵,但硬是拿著手機詞典,對著案卷一張張將其翻譯出來,梳理出案件的來龍去脈。

201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謝某在中國和韓國分別註冊了幾家公司,被告人張某擔任其中一家公司商務部部長。由於經營不善,謝某開始動起了詐騙錢財的歪腦筋。

2015年初,謝某讓張某將公司處於閒置狀態的26臺工具機以出口形式,賣給自己在韓國註冊的公司——三星株式會社,再指示張某與江蘇某國際技術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貿易公司)商談,稱要向外商進口工具機和晶片,雙方籤訂代理進口合同,並在謝某支付保證金人民幣370萬元後,貿易公司按照張某虛報的工具機和晶片價值,以三星株式會社為受益人開具兩張信用證,額度分別為190萬美元和189.95萬美元。

此後,謝某讓人以三星株式會社的名義將其中12臺工具機和1萬個單價為人民幣2元的晶片發往國內,由貿易公司負責接收,並將額度為190萬美元和189.95萬美元的兩張信用證承兌。但工具機和晶片到港後的一年多時間內,謝某編造各種理由不提貨也不支付貨款。而兩張信用證被承兌後,造成貿易公司損失379.9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2434.53萬元)。

另外,謝某還以相同手法詐騙廣州某公司195.04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274.54萬元)。

「這起案件的難點很多,一是與外貿型借貸很相似,要準確辨認犯罪行為不容易;二是兩犯罪嫌疑人均不供認犯罪行為,是一起『零口供』案件,而實施詐騙的關鍵證人在韓國,無法取證;三是案件證據大量是外文外貿合同文件,專業性極強……」邵知淵說,接案時根本沒想到會有這麼多難點。

辦案過程中,謝某不僅對邵知淵發出各種詛咒和恐嚇,還到處舉報辦案人員,在看守所絕食,不斷給辦案製造阻力。

邵知淵心裡清楚,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有恃無恐,就是因為客觀證據缺乏。如何找到犯罪的客觀證據,成為此案提起公訴的重點。經過一番思考,他將目光鎖定在謝某被扣押的手機上。前期偵查機關對手機勘驗時,由於謝某手機微信信息多為語音通話,而勘驗手段無法將語音信息轉換為文字,邵知淵決定逐條聽取這些語音信息,尋找謝某詐騙犯罪的客觀證據。

於是,他花費了兩周時間,將手機中5000餘條信息逐條聽取,果然發現了謝某與張某協商欺騙貿易公司的信息,證明兩人與貿易公司合同中有詐騙的故意。

手機屏幕小,滑動時很容易漏過一些信息,邵知淵經常得返回去重複聽,做好記錄。仔細聽完5000餘條信息,對意志確實是一種考驗。

由於工作紮實,對證據把握準確,條理清楚,指控有力,法院全部採納了邵知淵的公訴意見,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謝某無期徒刑;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件審查過程中,邵知淵還對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指出偵查人員在辦案中的問題;對被害單位發出檢察建議,監督其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過程中的謹慎義務。

令邵知淵高興的是,偵查機關接到檢察建議後,及時糾正了問題;被害單位江蘇某貿易公司幾次邀請他去公司做法律講座,被害的廣州公司還特意送來錦旗和感謝信。

8名毒梟獲死刑

讓邵知淵印象最深的是全某某等9人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槍枝案。該案涉案9人,是他獨自辦理案件人數最多的;涉案毒品冰毒6公斤,純度高達88%,是當年南京市現場查獲毒品數量最多、純度最高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全某某、方某某是住在廣東的毒品上家,他們將毒品運輸到南京後交給下家韋某,由韋某分給其「馬仔」朱某等人後,再向其他毒品下家販賣。實施抓捕時,公安機關僅將朱某人贓並獲。狡猾的全某某、韋某在朱某失去聯繫後,立即將所用手機等涉案工具、物品全部丟棄處理,雖然最後被抓獲,但到案後拒不交代。

「『零口供』並不可怕,但你必須在證據的完整性和證明力上下更大的功夫,不能有絲毫馬虎。」邵知淵說。聽取技偵證據時,因為偵聽時間很長,僅錄音他就聽了三天,而證據梳理用了整整兩周。案件最終的審查起訴報告達200多頁,15萬餘字。

案件終於要開庭了,邵知淵走進南京市中級法院最大的法庭。庭審整整進行了三天,每天都是從早上9點半到下午6點。

所有辯護律師的反對意見,邵知淵都通過掌握的證據進行一一回應駁辯,沒有絲毫鬆懈。最終,由於證據確實充分,9名被告人中,2名大毒梟以「零口供」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6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每次和我聊起這個案子,都豎起大拇指說我『舌戰群儒』。」邵知淵說到這裡,臉上露出些許小得意。

他稱自己平時沒有什麼興趣愛好,公訴工作就是最大的興趣所在。他享受在公訴席上尋找生活的意義,拓展人生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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