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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德與醫德一樣,都是職業道德。
顧名思義,它是在履行職業行為中應當遵守的道德規範,只是相較於其他職業有著更高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說,師德約束的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職業行為,而不包括其在私人場所中的隱私行為。
最為突出的表現是,《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六條規定,教師「不得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這一規定有著明確的限制,即「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應當盡全力救助學生,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作為職業行為,它不是日常意義上基於道德決斷的見義勇為,而是教師必須遵守的道德義務和必須執行的道德命令。
然而,在職業行為之外,比如在私人旅遊中,教師見到有中小學生落水去救援,就不是師德所要求的道德義務,而是像其他普通民眾一樣所作出的見義勇為。
「社會公序良俗」是對社會公共領域中的言行的規範,是針對所有人,並不單獨針對教師。
教師所應遵守的道德規範體現在其職業行為上,限制於公共領域,而不是體現在這個人的每時每刻,甚至擴張到其全部私人領域,否則就只會導致泛道德批判。
比如,上自家廁所忘了衝馬桶算不算違反師德?在辦公室電腦上查資料不小心看到跳出的不雅圖片,算不算違反師德?再比如,一個人與教師吵架說,「你是教師,我可以罵你,你不可以罵我,否則我告你單位,讓單位處分你違反師德。」
如同中世紀的人們要討論,針尖上能站幾個天使,在泛道德批判下就要討論,教師回家之後能不能發個牢騷罵個娘?
由此,師德有損,可以一票否決,但不能對師德的外延進行擴大解釋和泛化解釋,否則多數教師的多數私人行為都可能被上綱上線地批判。之前就有新聞報導說,教師在學校放假當天出去聚餐被處分,教師騎電動車在路邊買個菜也被處分。
這都說明,對師德的評判,不能隨意延伸其空間範圍,也不能隨意擴大其適用範圍。否則,泛道德批判,只會導致普遍的道德虛偽。雖然說「人人皆可為堯舜」,但並不能要求人人都實際地成為堯舜,否則人人都只會成為偽君子,甚至大偽成德。
給私人空間留出一定的位置,包容教師作為人和公民所應當享有的隱私權,對職業行為的道德要求不被貫徹到私人隱秘生活的角角落落,這既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教師職業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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