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企業併購工作室
責編:運營事業部
民法典視角下的承攬合同總結
— 文/張通 —
一、承攬合同法律特徵
第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標準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說,定作人通過籤訂承攬合同所欲得到的並非承攬人單純的勞務或商品,而是實現特定合同目的工作成果,承攬人提供的勞務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修理、加工合同),或承攬人提供的產品、設備與工作成果相結合(定作合同),才能滿足定作人要求。這一特徵也決定了將其與僱傭、服務等單純提供勞務的合同或單純提供商品的買賣合同區別開來。
第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在合同訂立時是不存在的,而必須通過承攬人的承攬行為來完成。無論定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它都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滿足定作人在合同訂立之時的合同目的。
第三,承攬人完成工作具有獨立性。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承攬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信任基礎上,基於這種信任基礎,承攬人不得未經定作人同意而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同時,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承攬合同內容。
第四,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合同。承攬人與定作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承攬合同即可成立生效,無須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為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負擔一定的義務,且雙方的義務是相對應,一方的義務就是他方的權利,反之亦然,定作人的義務是依約提供材料,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受領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和支付報酬;承攬人的義務是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檢驗,完成工作成果並交付。
二、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三、承攬合同糾紛的種類
1、工作成果質量糾紛
承攬人工作成果的質量(規格、參數、合格率、工藝、外觀等)達不到合同的要求而發生糾紛。導致質量糾紛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攬人技術水平與設備條件達不到合同的要求,引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攬人擅自將主要的工作交給第三者完成引起糾紛,根據《民法典》第772條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單純是承擔工作成果的質量責任,其行為也是違約的表現。
(3)承攬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導致質量問題,根據《民法典》第774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査。」如果定作人檢查後認為承攬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攬人調換並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攬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導致工作成果質量缺陷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775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釆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的質量缺陷,承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承攬人不接受定作人檢驗、監督義務。根據《民法典》第779條規定:「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並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攬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而導致質量問題的,或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該由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
2、延期交貨或不領受糾紛
延期交貨是承攬人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延期交貨往往會引起第三者的糾紛。實踐中經常會發現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給第三者使用。所以,延期交貨有時會牽涉第三者的利害關係。
定作人有受領承攬人完成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點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承攬人因其不受領而支出的保管費、倉儲費、運輸費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遲受領期間出現的風險,也應由定作人承擔。
3、支付價款糾紛
定作人按合同約定檢驗和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後,應當按約定的期限內支付承攬人的價款或酬金,否則,定作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原材料等應付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4、原材料損耗糾紛
在承攬合同中,多數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攬人的工作中會耗損,如定製模具的鋼材,測試的產品,在承攬合同中有約定損耗比例的,承攬人超耗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攬人在工作中發現定作人的材料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溼度比例偏高,應該及時告知定作人,經定作人核實可以免責。
5、商業秘密糾紛
根據《民法典》第78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定作人在承攬合同中對承攬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攬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秘密,否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社會上很多同類產品中之所以能成為暢銷或專利的品牌,是因為比同類的其他產品有獨特的工藝流程,從而佔領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損失就慘重了。因此,承攬人違反保密規定,除給定作人造成損失以外,定作人還可以追究侵權責任。
6、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糾紛
根據《民法典》第787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無須徵得承攬人的同意。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如何理賠,勢必要進行協商,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的,只得申請調解或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民法典》把條件限制為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這裡的「完成工作」應當理解為「交付工作成果」,實踐中的判斷會比較複雜。
四、違約責任的種類
(一)承攬人違約責任
1、質量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數量責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包裝、保管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2)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4、交付責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一般可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總額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約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
(2)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3)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5、原材料檢驗及調換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2)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6、替代履行責任
由於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實為滿足定作人一定目的的工作成果,當承攬人拒絕交付工作成果時,如僅交付半成品(加工合同)或無法完成安裝、調試(定作合同),根據債務的性質無法強制履行,定作人可以請求承攬人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二)定作人違約責任
1、單方變更合同責任
中途變更是指承攬合同籤訂以後,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之前,定作人未經承攬人同意而單方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增減等行為。《民法典》第777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如變更標的內容、改變定作物數量、質量、規格等,典型的如設計變更。定作人的中途變更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應向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如果對承攬人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還應賠償損失。
2、原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責任
按照合同規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等或完成某些輔助和準備工作,定作人應按時按量完成,這是承攬人順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證。如果承攬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內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數量不足,不能按原計劃開工,或開工後又被迫停工待料,那麼,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小於承攬人的實際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不足部分;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根據情況,將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遲,定作人還應償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3、逾期領取責任
(1)承攬人按時按質完成定作物後,定作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領取定作物。如果無故推遲領取,應承擔承攬人實際支出的保管、保養費。同時,還應償付違約金。
(2)若承攬人委託運輸部門將定作物運到合同規定的收貨地點或收貨人,按貨運合同有關規定,收貨人(定作人)應及時取貨,並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超過規定期限,不領取貨物,要交納運輸部門的罰款,並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3)定作人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保養費後,仍有餘款,可以以定作人名義存入銀行,所有權屬定作人;如果變賣的價款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所受損失,承攬人有權向定作人追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由定作人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4)定作人擅自變更履行地點,履行地點即交付定作物的地點是合同主要條款之一,雙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執行。若定作人不與承攬人協商,擅自改變交付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造成承攬人多次運輸、無人接收的結果,定作人應承擔由此而多支付的運輸費用及保管、保養費等,同時還應支付違約金。
4、不配合驗收責任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5、逾期付款責任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無法補充約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五、責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
(1)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即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當事人不採取必要措施,則對此負有相應的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況和理由,使對方及早採取補救措施。如未及時通報情況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對方損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責範圍之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不可抗力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發生,才可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人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承攬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取得有關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而且證明應採取書面形式送交對方以後,才能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6)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為藉口,任意擴大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以避免或減輕自己的違約責任
2、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
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下,即使出現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亦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約定負責條款時,需注意不得顯失公平,否則約定的負責條款無效。
六、承攬人留置權
(一)什麼是承攬人的留置權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對已佔有債務人財產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時,留置該動產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留置權是一種從權利,它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
留置權屬於他物權,留置權人有權從留置的債務人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方式,它依法律規定而發生。
《民法典》第783條規定:「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相比《合同法》第264條增加了「有權拒絕交付」,與「留置權」的性質不同,後者為法定擔保物權,而前者為「先履行抗辯權」,依據是《民法典》第7782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二)承攬人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本法似及我國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攬人行使留置權應當符合以下兩個前提條件:
1、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
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基本義務。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報酬外還應當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雖然承攬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權,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屆滿時,定作人仍未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的,承攬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
承攬合同約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承攬人支付報酬以及材料費等其他費用。合同未約定支付期限的,如果承攬合同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約定報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補充約定的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2、承攬人合法佔有本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留置的財產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因此,承攬人留置的工作成果應當是根據本承攬合同而合法佔有的定作人的動產。如果承攬人已經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也就是說該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佔有,承攬人就無法實現留置權。
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動產如已粉刷的牆壁,承攬人也無法實現留置權。如果定作人同承攬人訂有數個承攬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個合同的報酬的,承攬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報酬的那個合同的工作成果。
(三)承攬人如何行使留置權
我國《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付款期限屆滿時,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有權留置工作成果,並通知定做人在2個月的期限內支付報酬以及其他應付價款,定做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將留置的工作成果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該項工作成果,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受償的範圍包括定做人未付的報酬及利息,承攬人提供材料的費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費,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以及承攬人的其他損失等。工作成果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定做人應付款額的,歸定做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七、承攬合同如何解除
(一)能否解除加工承攬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任何一方實質性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合同法》還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賦予了定作人單方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因為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訂立的,合同成立後定作人認為特定承攬工作已經成為「不必要」時,只要賠償承攬人實際損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作人賠償義務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預見和承攬人可減少的實際損失。《民法典》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
(二)承攬人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消滅的行為。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於兩種情況:
一是在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是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包括:
(1)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債務;
(2)對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3)對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
如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這些法定解除權外,承攬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履行僵局解除
《民法典》增加了合同僵局解除的規定,當非金錢債務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或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承攬合同由於具有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人完成工作具有獨立性,因此存在事實上無法履行且不適於強制履行的情形,如加工的設備無法調試成功,無法設計滿足生產要求,就屬於典型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均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四)第三人履行解除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八、承攬合同審查要點
(一)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
1. 自然人: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號碼和地址。
2. 法人:
(1)審查身份:審查對方的經營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實存在。
(2)審查履約能力:審查對方現有的、實際的、真正的經營情況。查驗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年檢情況、相關資質。有相應的生產能力、履約能力嗎?籤約前要對對方進行信用調查和信用分析,通過信函、電話、傳真、派人上門了解情況等方式,去了解對方情況。
(3)企業法人應提供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加蓋公章,提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履行合同需要的資質證件(如乙方的供應商的生產廠家授權書和售後服務承諾書)。
(4)代理人要有代理權:
在與企業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籤合同時,必須得到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可以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之內與其籤訂合同;
子公司必有營業執照,如果分公司有營業執照,則無需授權書;
職能部門有授權書也能籤合同,甲方名稱可以寫上職能部門的名稱。
(二)主要條款:
1、寫上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文書的送達地點,通訊地址變更應及時通知合同的當事人;考慮將來的訴訟地點,是去原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還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
2.關於合同籤字:
(1)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籤字為準,也可以以蓋章為準,或者籤字加蓋章;
(2)能籤字的人:自然人、法人的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有授權委託書)、非法人組織負責人、合夥企業的合伙人;
(3)合同大於2頁的,要蓋騎縫章;
(4)如果對方的籤字人是法人代表,要求對方出具法人個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如果對方的籤字人是業務員,則需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證書和業務人員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企業法人: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單獨親筆籤字;
(6)不蓋章合同也生效;委託代理人有授權委託書的,不蓋公章,只籤字也生效。建議做法:蓋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籤字後生效。
3.明確合同的籤約地:合同的籤約地最好是我方所在地。
4.標的物的名稱要明確和具體,不能籠統,對標的物的實際情況要做出實事求是的規定,儘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和習慣稱呼,標的物的名稱包括了型號、規格、品種、牌號、商標等描述。
5.標的物的數量條款:找一個雙方都接受的計量單位,先確定好度量衡。需要注意,有些標的物是有自然損耗、毛重、淨重的。
6.標的物的質量條款: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技術要求、標準、品質的公差和浮動範圍等。合同審核是一個公司多個職能部門配合的結果,作為買方,財務部、技術部、檢驗部都要對合同把關。作為賣方,也要仔細看質量標準是否能夠達到甲方要求。質量條款的原則是:有合同約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約定,沒有約定的,通過協商去補充。不能達到補充協定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慣例去確定。
如果仍然不能確定質量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去履行。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去履行。對於合同目的需要做進一步解釋的,有樣品的,按樣品質量作為標準,但在合同籤訂時,樣品要封樣,驗收時按照樣品質量去驗收。可以寫上「對產品的質量要求見附件」。
7.標的物的檢驗條款:包括檢驗的時間、地點、檢驗標準、檢驗機構、 通知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時間期限。一定要約定檢驗期限,可以寫成:
【1】當場驗收;
【2】收貨後XX日內驗收;
【3】X月X日前驗收;
【4】XX日內驗收,過期不驗收,視為驗收合格。
買方覺得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驗收的,應及時通知賣方,過期則視同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已經符合約定了。
8.標的物的計價條款:
【1】貨幣可以使用出口國匯率、進口國匯率和第三國匯率。賣方願意用堅挺的貨幣來確定價格,買方願意用容易貶值的貨幣來確定價格。如果已經籤訂成了對我方不利的貨幣計量,則需增加訂立保值條款,防止匯率變動風險;
【2】合理確定商品單價,作價過高或過低都很可能隱含了商業欺詐行為;
【3】如果包裝材料是單獨計價的,詳見包裝條款;
【4】明確計價貨幣、佣金、折扣、裝卸地、銀行費用(包括寄單郵費、電報費、信用證的通知費、修改通知費、議付費、單據處理費,佔總貨款的1%-4%)。
9.違約責任條款:以經濟補償為原則,法律首先尊重雙方的約定,其次,按照「填平原則」,賠償實際損失即可,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1】違約是指:不履行義務、部分履行義務、不適當履行義務、遲延履行義務;
【2】相應的措施是:
(1)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維修、修理、更換;
(3)賠償損失:賠償貨款和利息,包括守約方預期可以獲得的利潤。但是賠償損失不太好計算,先在合同裡列明賠償範圍和賠償各項費用的計算方法。由於有些損失發生了可能沒有寫進去,可以在合同裡寫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上損失。
(4)支付違約金:
合同裡規定了違約金,才能用違約金條款;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不能並列使用,但與損失額持平即可;
增加關於合同解除權的約定:逾期XX天履行義務,我方可解除合同;按貨款的百分之幾計算;
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XX元;
逾期交貨,每逾期1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貨款的百分之幾作為違約金。
【3】訂金、定金、押金、保證金:
(1)訂金是預付款,可以退;
(2)押金、保證金可以退;
(3)訂金、押金、保證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
(4)定金是一種擔保款,付定金的一方沒有履行義務,定金不退;收定金的一方沒有履行義務,雙倍返還定金;
(5)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算預付款。
作者簡介
張通 律師
企業併購工作室
同濟大學法律碩士,擅長併購重組 、複雜商事訴訟、稅務爭議、供應鏈金融等法律領域。現任浙江省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杭州市律協稅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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