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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
李延忱:《關於買賣合同與承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載蘇澤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10年第3輯(總第27輯) 司法實踐中,有關合同的性質問題往往與案件的管轄問題相聯繫,特別是在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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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如何認定?
李延忱:《關於買賣合同與承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載蘇澤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10年第3輯(總第27輯)司法實踐中,有關合同的性質問題往往與案件的管轄問題相聯繫,特別是在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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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中國法院網
2019-04-01 15:05:3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趙宏偉 司法實踐中,在當事人因勞務侵權或受到損害的侵權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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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承攬合同能否適用所有權保留條款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雖先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全部價款支付以前,出賣人對於標的物仍然保留所有權。我國《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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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區別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理論上在於6個方面
裁判要旨1.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兩者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理論上認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1)籤訂合同的目的不同。(2)標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3)承攬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性。(4)定作人對產品生產過程有一定的控制力。(5)承攬人對承攬工作承擔保密義務。(6)合同價款的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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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之間的區別
在該案例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是適用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雖然原告與被告之間並未籤訂書面合同,但是可從實際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來確定雙方之間在民事實體上的法律關係。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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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之間的區別
在該案例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是適用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雖然原告與被告之間並未籤訂書面合同,但是可從實際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來確定雙方之間在民事實體上的法律關係。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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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民法典 | 如何區分承攬和買賣,承攬和僱傭?
,比如雙方之間到底是承攬關係,合同關係,還是僱傭關係,諸如此類的基本法律關係如理不清,對於具體的實體賠償及法律適用問題就不能很好的解決。上述定義可以看出,理論上區分承攬和買賣,承攬和僱傭的難度不大,但是實踐中有些案件卻不容易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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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2014-06-25 14:12:1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趙全能 在實務中,哪些合同究竟是承攬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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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線】第177期: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
【司法在線】第177期: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如何區分、認定及歸責 2020-11-30 14: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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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發布合同是承攬合同嗎,什麼是承攬合同?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廣告合同是廣告經營單位與廣告刊戶之間對刊登、播放、設置和張貼廣告的時間、地點、次數、形式、違約責任等有關事項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那麼,廣告發布合同是承攬合同嗎,什麼是承攬合同?網友諮詢:廣告合同是承攬合同還是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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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麼區別?
該案件中,李某乙與村委會之間的約定是屬於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知識提要: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1、 合同主體資格:僱主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僱員是自然人;承攬人即具有合法經營能力可以承攬業務,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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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雙合同」糾紛處理
這也能解釋為何在有的司法實踐中未基於表象將「雙合同」糾紛分拆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之訴」和「裝修合同糾紛之訴」,若非如此,將可能使當事人增加訴訟成本,並可能使糾紛解決陷入困境。但轉換角度來看,商品房買賣市場的「賣方市場」特徵明顯,尤其在房價持續走高的語境下,購房者比之開發商的議價能力和專業經驗相對不足,在某些特殊實例中認定滿足主觀要件也並非不可能。而至於客觀要件的審查,如將裝修合同獨立審查,其恐怕難以契合「公平」「等價有償」等判斷標準,雖然筆者對此持保留意見,但司法實踐中已出現的將房屋買賣合同與裝修合同效力獨立認定的案例,說明該等風險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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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雙合同的糾紛處理!
由於政府指導價與開發商實際成本及市場利潤的差距,催生了商品房買賣「雙合同」。所謂「雙合同」,即購房者與開發商或其授意的第三方在購房過程中簽署兩份合同,其一為符合政府指導價的房屋買賣合同,其二為裝修等名義的相關合同,後者約定的合同價款或部分價款實質構成房屋買賣價款的一部分。 在法院訴訟及仲裁實踐中,出現諸多「雙合同」糾紛,案件類型複雜多樣,裁判機關觀點也並非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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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中確認管轄法院的一般規則
在民商事訴訟中,「給付貨幣」為主要的訴訟請求之一;如健康權侵權糾紛,被侵權方訴訟請求一般包括賠償經濟損失;如買賣合同糾紛,賣方訴請主要為支付貨款;再如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主要訴請為返還金錢。前兩個訴訟案件中,法院審理的基本法律關係並非金錢關係,健康權侵權糾紛中主要審理侵權行為發生過程並判定過錯責任,從而判決侵權人賠償相應款項;買賣合同糾紛中主要審理買賣標的物是否符合約定的質量、實際交付等,從而判決相對方支付貨款。相反,民間借貸糾紛中主要審理金錢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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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還是承攬合同?主要看這幾點
而段勇則辯稱雙方是承攬合同關係,不應該對馬遠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訴至法院後,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雙方系僱傭關係,段勇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在籤訂合同時只會關注合同的價款、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等實質性內容,一般不會刻意的區分合同是屬於哪類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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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這些案件即將庭審直播!
庭審直播預告高明法院將於2020年9月2日至3日進行庭審直播,案由是買賣合同糾紛和承攬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案號:(2020)粵0608民初2260號案由: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嚴某被告:李某承辦法官:劉駿全書記員:藍碧瑩時間:2020年9月2日下午3時地點: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第十五審判庭案情簡介(材料來源:起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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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4]﹞ (一)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司法認定概況 調研的36個案例涉及股權轉讓合同、買賣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聯合開發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租賃合同、委託合同、承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合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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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合同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未依照《合同法》第95條進行催告的情形居多。通過對36份裁判文書的分析,我們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形下,經催告後的合理期限的確定,法院主要有以下幾種認定思路:其一,圍繞是否可以類推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的規定來認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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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買賣合同糾紛律師:關於買賣合同質量異議期的若干問題
a.有約定從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買賣雙方可以對質量異議期限自由約定。但是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買賣雙方約定的檢驗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的,則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