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財經《經濟與法》)在北京市門頭溝區有一位韓女士,今年五十多歲的她打理著一攤不小的生意,用她自己的話說,在門頭溝地區也算是公眾人物了。可是,做大生意都順風順水的韓女士,卻因為買房子栽了一個大跟頭。
2016年7月中旬,韓女士突然發現,她買了好幾年的一套房子竟然被人偷偷抵押了出去,借了一大筆錢,借款金額高達100萬元。韓女士說,這一百萬元可不是一筆小數目,而且用她的房子做抵押擔保,她竟然毫不知情。
韓女士後來看到了這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籤訂日期是2016年的6月14日,這個時間讓韓女士突然感覺,自己可能是落入了一個圈套。韓女士說辦理抵押借款的這個人她認識,叫小劉。她不光認識小劉,還認識小劉的父親,老劉,當初,這套房子韓女士就是從老劉手裡買來的。
老劉是北京某集團公司的職工,這棟房子是老劉單位的福利房,2012年初,老劉取得了購買本單位福利房的資格,之後,由於家裡原本有住房,所以他決定把這套福利房賣掉,於是便委託中介公司對外發布了出售房屋的信息。
2012年的時候,韓女士的女兒大了,馬上面臨著戀愛結婚,於是韓女士就想把她原來的房子留給女兒,另買一套環境好點的房子自己養老居住。那年4月份的時候,韓女士在一家中介公司看到了這個房源,她覺得戶型位置什麼的都不錯,於是便動了心。
這套房子位於門頭溝的濱河西區,馬路對面就是一個很大的公園,小區環境也很好,韓女士覺得十分滿意,更巧的是,她一見房主是老劉,發現雙方還認識。那更好了,於是韓女士便和老劉在中介公司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總價136萬。
籤訂合同當天,韓女士先給了老劉5萬元定金,並約定,韓女士於2012年7月13日之前再支付126萬元的房款,最後的5萬元房款於房屋過戶當日支付。而至於過戶的日期,則沒有具體約定,因為要等開發商的通知。
一切都很順利,2012年6月19號,開發商給老劉交了房,韓女士則先後分兩次,又給了老劉購房款126萬元,並拿到了新房的鑰匙,很快住了進去。
至此,合同約定的過戶之前的相關事宜雙方都履行完畢,韓女士也把房子裝修好入住了,接下來就等房屋過戶了。韓女士說,她一直關注著過戶的消息。2013年11月份的時候,她聽同買一個小區的朋友說可以辦理過戶了,於是就聯繫了老劉。
但是沒想到,老劉卻說,這套房子其實是他兒子小劉的,兒子當初就不同意出售,所以他也沒有辦法。這房子不是老劉的福利房嗎?怎麼突然變成小劉的房子了呢?原來,老劉單位的政策是,福利房如果職工本人不買,也可以由他們的子女購買,那房屋就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經過查詢,這套房子從籤訂購房合同到付款的人其實都是小劉,自然就成了小劉的房子。而小劉的態度則十分明確。如果要過戶需要加40萬。
這樣的情況韓女士完全沒有想到,她感覺這父子倆是以這個產權為藉口,想撕毀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韓女士說,從他們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到2013年底,那片兒的房價每平米大概漲了有五千元。她買的這套房子89平米,一共漲了大約45萬。
後來雙方在中介公司的協調下,對是否增加購房款進行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2013年的11月25號,韓女士把老劉、小劉和北京金城阜業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原來籤訂的合同辦理過戶。但是,現在問題的關鍵是,這套房子是登記在小劉的名下,小劉才是真正的產權人。那當初老劉和韓女士籤訂的買賣合同還有效嗎?這老劉和小劉父子倆之間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老劉已經60多歲了,他說,老伴去世早,家裡就剩下他們父子倆了。兒子沒有房子,所以當兒子小劉得知他要賣掉這套房子的時候,心裡就不同意。
老劉說,因為他與韓女士比較熟悉,已經什麼都談好了,他也不好意思回絕了。但是,他在與韓女士籤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還沒有取得爭議房屋的所有權,而且,後來這套房子的產權實際落到了兒子小劉的名下,所以,老劉其實從始至終都沒有權利出售這套房產。
在法庭上,小劉說,這套房子是他出資購買的,父親根本無權處分,他主張父親與韓女士所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韓女士並不認可。 韓女士說,從當初賣房籤合同到後面的交付以及辦理相關事宜,小劉都是在場,而且沒有表示不同意。
韓女士還出示了中介公司出具的證言,證明小劉對賣房這件事是知道的。韓女士說,在他們溝通過戶、辦理房產證事宜時,小劉也不止一次給她打電話
按照韓女士的說法,小劉當初同意並全程參與了賣房的過程,現在當然應該繼續履行合同,把房子過戶給她。但是,在法庭上,小劉卻表示,就算他當初是同意把房子賣給韓女士,實際上也不可能成交,因為韓女士根本不具備北京市的購房資格,所以父親和韓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是無效的。
在庭審中,法院確認,韓女士確實不具備北京市的購房資格,那最終法院會做出怎樣的判決呢?2014年7月,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小劉的父親雖然對房屋沒有所有權,但韓女士作為善意的房屋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小劉出售爭議房屋,所以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小劉受合同約束。但由於韓女士現有兩套住房,不符合限購規定,故駁回韓女士將房屋所有權變更到自己名下的訴訟請求
法院雖然判決認定了買賣合同有效,但也因韓女士沒有購房資格駁回了韓女士的過戶請求。這對現在不同意賣房的小劉來說,也不算一個太壞的結果。畢竟韓女士沒有購房資格,雖然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實際無法履行。於是,2015年2月,小劉以韓女士不具有北京市購房資格為由,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可是,小劉沒想到的是,這時突然出現了一個意外情況,韓女士竟然又有購房資格了,因為韓女士她離婚了。2016年5月6日,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小劉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小劉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但是沒過多久,小劉又主動撤訴了。這下韓女士終於鬆了口氣,這回總算可以過戶了吧,哎,事情可沒她想像的那麼簡單,這房子依然是無法過戶,這又是為什麼呢?
2016年7月4號,韓女士再次起訴小劉,要求辦理過戶手續,可是在訴訟期間她卻被突然告知,這個涉案房屋被辦理了一個抵押登記,這也就是節目開頭我們看到的情況。小劉把這套房子抵押給了一個叫郭某的人,借了100萬元。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啊,這個抵押又是怎麼回事呢?韓女士看著抵押合同的籤訂時間,感覺這其實就是小劉不願過戶,而故意設置的障礙。當初,2016年5月6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駁回小劉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很快,小劉就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但是,一個月之後,他就撤訴了。而小劉和郭某辦理抵押借款是2016年6月14日,正是在他上訴期間。
對此,韓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小劉向郭某抵押借款的合同,內容是疑點重重。
而且,韓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100萬元的借款,對誰來說也不是一筆小數目,那作為出借人,正常情況下應該對作為抵押物的房子調查核實清楚。正常情況下,沒人願意接受一套涉及產權糾紛的房子做抵押。
韓女士的代理律師還注意到一個異常情況,那就是小劉和郭某雖然在2016年6月14日就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是,在事隔近一個月之後,韓女士再次起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時候,借款才真正發生。
因發現房屋抵押問題,於是韓女士要求過戶的案子經雙方確認中止審理,韓女士接著另行起訴,要求確認小劉和郭某之間籤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
韓女士一方提出的上述疑點,雖然依據常理看起來確實有不符合常理的地方,但凡事都有例外,小劉說,他和郭某是多年好友,郭某相信他,所以並沒有去核實房子有沒有糾紛,合同籤得也很簡單隨意。而且,小劉向法院提供了兩份郭某給他轉帳的銀行憑證,用於證明他們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門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會做出怎樣的判決呢?
法庭上,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小劉與郭某之間是真實的借款和抵押合同關係,還是虛構債務故意製造抵押權登記,是否存在故意串通。庭審中,主審法官當庭要求原被告雙方籤署保證書,保證如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將要承擔法律責任。隨後郭某被暫時帶出法庭等候,法官對小劉和郭某分開進行了詢問。
小劉說,他和人合夥開了一家傳媒公司,他沒有投入錢,現在借款就是為了還給合伙人。接著,法庭對小劉向郭某借這100萬借款的細節進行了詢問。小劉說自己在借這100萬之前,跟郭某也曾有過其他的借款關係,但是對於這麼大一筆借款,僅僅才過去了五個多月,小劉竟然對很多重要的細節都記不清了。
在問完小劉之後,法庭傳被告郭某入庭,郭某則否認了在這一百萬借款之前,和小劉之間曾有過借款關係。郭某說,在辦理抵押的時候,因為有房產證,所以他沒有去實地看房,但兩人不存在惡意串通。
郭某說出借給小劉的100萬是向四五個朋友借的,當法官問到這四五個朋友的名字時,郭某認為跟本案沒有關係沒有回答。但是,在對小劉和郭某詢問結束後,法官出示了一樣東西,這出乎在場所有人的預料。原來,法官為了調查清楚這次抵押借款的所有細節,依職權調取了小劉和郭某等人的銀行轉帳明細。
法官發現郭某給小劉轉100萬之前,有一個叫張某的人給郭某先轉了一百萬,事後小劉將一百萬轉給了李某。法官根據這條線索去查了一下李某和張某的銀行流水。最後發現是四個人之間在大概十天左右時間完成了從張某轉給郭某,郭某轉給小劉,小劉轉給李某,李某最後再轉回到張某這麼一個輪迴。
庭後,記者提出想採訪小劉和郭某,進一步了解他們之間抵押借款及房屋買賣的種種爭議點,但他們都表示不願意接受採訪。2016年12月23號,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依據對小劉郭某的陳述及銀行交易明細,以及抵押合同內容、抵押合同的訂立時間與訴訟進程的契合度等可疑點進行的綜合分析與判定,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最終認定小劉和郭某之間的抵押借款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了韓女士的利益,所以判定小劉和郭某之間的抵押合同無效。但是,接下來事情還沒有結束,韓女士還得繼續跟小劉打官司,要求小劉給她過戶。本來很簡單的一次房屋買賣交易,因為房子升值,竟然變得如此曲折,足足折騰了三四年還沒有了結,雙方也為此都額外付出了很大的精力和時間成本。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維護各方利益,但是這種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以合法方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依然不受法律保護。
(本文編輯:魏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