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經營服裝店,以雙方共有的房子作抵押向銀行辦理了貸款。
幾年過去了,服裝生易一直做不起來,兩人的矛盾卻越來越多,丈夫甲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抵押的房子,但欠銀行的貸款還未還清,甲乙離婚時究竟能否分割抵押的房子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抵押房子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仍然可以就房子的分割進行約定,抵押權繼續保留。
對抵押房子的分割與未設抵押權的房子一樣,房子的價值一人一半,要房子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所不同的是,由於房子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就涉及到抵押權人即銀行權利的保護。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可見,抵押房子雖然登記在夫妻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可以對房子的分割進行約定,但是房子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也就是銀行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的房子,
也不能辦理房子過戶登記。只有在抵押人清償完銀行貸款消滅了抵押權之後,才能徹底消除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