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陳某以購房為由向戰友李某借款30萬元,同年4月12日陳某與劉某(陳某與劉某是夫妻關係)出資95萬元在南昌市九龍湖購買房產一套。2020年1月,李某因自身需用錢,向陳某提出歸還借款,但陳某以暫時困難為由拒絕還款。2020年2月18日,李某向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要求陳某與劉某歸還借款30萬元。劉某稱借條她沒籤字,不同意承擔還款義務。
首先,調解員向陳某與劉某講述戰友情來之不易。李某念在與陳某的五年戰友感情,借款30萬元給陳某與劉某,並且不計利息,不說感恩,至少沒有必要逃避債務,這樣做於情不通。其次,陳某當初需要用錢,李某二話不說出手相助,現在李某有困難,要求還款,而陳某不還,於理不通。最後,從法律層分剖析。陳某借錢是用來購房,屬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質要件。顯然,不屬於非法債務。故劉某稱借條她沒籤字,不同意承擔還款義務,於法無據。
2020年3月12日陳某、劉某與李某達成調解協議,籤訂調解協議書當日陳某、劉某償還李某借款30萬元。
本案中被告劉某是否應承擔償還該原告借款義務呢?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劉某也有償還原告借款的義務。
理由是:1、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鑽空子的機會,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
2、陳某向李某借款時,與劉某系夫妻關係,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時間要件。同時,陳某借錢是用來購房,屬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質要件。顯然,也不屬於非法債務,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要件。故陳某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劉某稱借條她沒籤字,不同意承擔還款義務,於法無據。
綜上,在本案中,陳某與劉某夫妻二人向李某的借款債務,是陳某與劉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陳某向劉某所主張的債權,對於劉某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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