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治中洩露病人信息將承擔法律責任

2020-08-13 新疆網

新疆網訊(記者劉青霞)疫情防治中,單位或個人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個人信息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勞動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絕錄用?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範圍是否受限制?8月12日,新疆法愛律師事務所主任康明遠對此進行解答。


單位洩露病人信息如何擔責?


康明遠:我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8、69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者曾患新冠肺炎,單位可否拒用?


康明遠:不可以。《就業促進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後被治癒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工作是否受限?


康明遠:受到限制。《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由於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冠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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