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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的國際比較及借鑑
《法國民法典》第2021條規定:保證人僅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權人負履行責任,債務人之財產應先受檢索;保證人拋棄檢索利益或與債務人連帶負擔債務時,不在此限,於此種情形,保證人之債務,其效力依連帶債務之原則定之。《德國民法典》第771條對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作出規定,即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向債務人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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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民法典 | 重點條文解讀之債務人的抗辯權
讀懂民法典 | 重點條文解讀之債務人的抗辯權 2020-10-09 10: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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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述|抗辯權的定義、性質及分類
學者們在對民法上抗辯權的概念進行定義時,主要圍繞兩個要素展開:一是抗辯權的「對抗」效力,二是抗辯權的行使對象。抗辯權的「對抗」效力系「抗辯」的應有之義。所謂「抗辯」,即表現為一種針對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是抗辯權的核心效力。這種對抗在具體場景中通常表現為一種「拒絕」,這也是立法上在描述抗辯權時通常表述為「有權拒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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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官解讀!硬核乾貨!
在傳統民法裡,未規定先履行抗辯權,僅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德國民法典》中規定的「不履行合同抗辯權」,②包括了同時履行抗辯與先履行抗辯,我國合同法立法時將之分立為獨立的制度,在兩個條文中分別予以規定,這是與其他大陸法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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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聖平: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 學習民法典之54
建議以法院執行局作出的執行終結文書為節點;如果已經由拍賣等方式實現的,以相應執行文書作為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消滅的客觀判斷標準。4. 保證人權利保護體系:主債務人的抗辯【擔保法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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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硬核乾貨!鄂爾多斯市中院法官詳細解讀《民法典...
【學習民法典】硬核乾貨!在傳統民法裡,未規定先履行抗辯權,僅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德國民法典》中規定的「不履行合同抗辯權」,②包括了同時履行抗辯與先履行抗辯,我國合同法立法時將之分立為獨立的制度,在兩個條文中分別予以規定,這是與其他大陸法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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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別
筆者認為,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似有必要在此予以辨析。 一、留置權有兩個層次的法律效力 本案案由是加工合同糾紛,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加工物,被告則以留置權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此時,承攬人所行使的留置權在法律特性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近似。這就是留置權第一層次的效力。 留置權第二層次的效力是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依據是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債務人應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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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積累:民法之抗辯權
《公共基礎知識》積累:民法之抗辯權 本節內容:民法之抗辯權。 一、抗辯權的概述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抗辯權狹義上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二、抗辯權的特徵 (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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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高聖平: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保證人權利保護體系:主債務人的抗辯【擔保法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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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具體有哪些區別?
抗辯權是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但是抗辯一詞的含義極為豐富。抗辯可分為實體法上的抗辯與程序法的抗辯,前者含事實抗辯與權利抗辯(抗辯權),後者含有妨訴抗辯與證據抗辯,德國法上稱抗辯權為不需主張的抗辯,而事實抗辯則是要主張的抗辯,其抗辯的事實存在與否直接決定著原告請求權的有效存在與否,足以使原告請求權歸於消滅。抗辯權不以對抗請求權為限,亦可對抗形成權與抗辯權,如抵消權的抗辯權與再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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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之訴訟時效_政務_澎湃新聞-The Paper
(見《民法典》第188條)2.特別訴訟時效:(1)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見《民法典》第189條);(2)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終止之日起計算(見《民法典》第190條);(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訴訟時效自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見《民法典》第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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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來了|高聖平: 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4.保證人權利保護體系:主債務人的抗辯【擔保法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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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之擔保物權篇讀書筆記
這時候共同保證人之間不得主張分擔,不得做份額的抗辯。這兩個保證人的保證類型是連帶責任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在乙不償債時甲很可能讓丁給錢,丁不能主張和丙有份額。今年要做民法典司法解釋、清理以前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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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之司法判定
鑑於馮某隱瞞了處於可實現狀態的部分抵押權,故我向馮某提出不安抗辯,要求其自行解押或提供解押擔保,但馮某拒絕。我中止履行是正當行為,馮某無權提出解除合同,故不同意馮某的全部訴訟請求。[1]就立法目的而言,68條是對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移植,是負擔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擔心自己先為給付後,對方無力為對待給付而設立。傳統民法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認為,須對方財產或資力惡化,有將來難為給付之虞。[2]相對人財產惡化應至如何程度,立法上有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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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合同履行抗辯權64條權威裁判觀點總整理(同時履行抗辯權)
——顧偉強、孫美蘭:《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5、連帶之債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如,甲、乙向丙、丁購買彩電10臺,價款2萬元,約定甲、乙和丙、丁均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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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建議以法院執行局作出的執行終結文書為節點;如果已經由拍賣等方式實現的,以相應執行文書作為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消滅的客觀判斷標準。4. 保證人權利保護體系:主債務人的抗辯【擔保法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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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涉他性
評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超出訴訟時效後的債權,經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主張權利,連帶債務之一人重新出具欠條對債務予以確認,其他連帶債務人未予以認可,未予以認可之連帶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行使抗辯權是否能成立。簡而言之即一連帶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的行為是否具有涉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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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制度內涵及其法律構造
假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不以兩項債務已屆清償期,則同適當履行與違約的理念以及判定標準不盡一致,與履行期尚未屆至或未屆滿的抗辯、不安抗辯權等制度的立法目的及功能不相協調。比如,一方的債務尚未到期,不論是是履行期未屆至,還是未屆滿,當對方請求履行時,均可直接行使履行期限未屆至或未屆滿的抗辯,無須另行求助於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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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制度
這一規定在學理上稱為先履行抗辯權制度,與該法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其同構成我國的雙務合同抗辯權制度。雙務合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拒絕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這種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具有阻止對方請求權的效力,但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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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合同抗辯權的體系構造
1、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1條之規定,除法定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外,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