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具體有哪些區別?

2021-01-07 鹿師律師

抗辯權是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但是抗辯一詞的含義極為豐富。抗辯可分為實體法上的抗辯與程序法的抗辯,前者含事實抗辯與權利抗辯(抗辯權),後者含有妨訴抗辯與證據抗辯,德國法上稱抗辯權為不需主張的抗辯,而事實抗辯則是要主張的抗辯,其抗辯的事實存在與否直接決定著原告請求權的有效存在與否,足以使原告請求權歸於消滅。抗辯權不以對抗請求權為限,亦可對抗形成權與抗辯權,如抵消權的抗辯權與再抗辯。

抗辯權從效力上來說可分為兩種:暫時性抗辯權和永久性抗辯權,前者為暫時阻止相對人行使其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與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後者指永久阻卻相對人行使其權利的抗辯權,如時效屆滿後的請求權因抗辯權人的拒絕給付而不再可請求,對債務人形成「自然債務」。抗辯權人放棄抗辯的權利時,法院不可依職權審查,但對於否認權,即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出,法院也要予以審查,若認為存有抗辯的理由,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須依職權作出有力的裁決,使對方請求權歸於消滅或主張請求權自始不發生。

可主張請求權自始不發生的抗辯理由有:合同不成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進行,無權代理未取得本人承認等。主張的請求權雖已發生,但事後歸於消滅的抗辯權事由有: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以及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或雙方當事人事由的給付不能,撤銷權的行使,權利不當行使等。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有:雙務合同的三大抗辯權,時效抗辯權等。程序法上的抗辯權有:協議管轄的約定抗辯權,仲裁協議的抗辯權等。

綜上,關於抗辯權的具體區分問題,本文僅作出簡單的介紹,篇幅有限不再贅述,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相關焦點

  • 【普法】先訴抗辯權條件都是有哪些,先訴抗辯權有哪些條件?
    證責任是保證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保證責任的成立與否對債權的實現至關重要,而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成立與否又直接影響到保證責任的成立,那麼先訴抗辯權條件都是有哪些,先訴抗辯權有哪些條件?先訴抗辯權條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確立,立法意圖在於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實現競爭有序的經濟規則。那麼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 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種類?
    形成這種抗辯權的基礎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義務方面的牽連性,與違約有本質上的不同。  二、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種類?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有哪些行使方式?
    抗辯權,顧名思義,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中規定的抗辯權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哪些行使方式?
  • 民法重述|抗辯權的定義、性質及分類
    所謂「重述」,意在說明《民法典》的絕大多數制度均有其歷史淵源,回顧其從羅馬法到近代歐陸乃至亞洲的大陸法系傳統及其流變,觀察其發展變化,有助於在歷史的視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體制度。於此之上,「重述」更要闡釋具體制度在當下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展開,解析其構成、體系,說明其適用範圍及方法。
  • 今天說說不安抗辯權
    以當事人公司沒有履約能力,發函解除合同,這就涉及到合同法不安抗辯權的相關規定了,該案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1、什麼是不安抗辯權?2、該權利行使的法定條件有哪些?3、本案當中第三方購買方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是否能達到其訴訟目的?
  • 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別
    筆者認為,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似有必要在此予以辨析。  一、留置權有兩個層次的法律效力  本案案由是加工合同糾紛,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加工物,被告則以留置權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本案中,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具體期限,從平衡雙方的利益出發,定作人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報酬或價款的期限。如果定作人沒有支付報酬或價款,則承攬人有權繼續佔有工作成果及材料,以此對抗定作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此時,承攬人所行使的留置權在法律特性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近似。這就是留置權第一層次的效力。
  •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分
    這個知識點在事業單位的常規課程中是很少涉及的知識點,同時它又是涉及一定理論內涵的,在具體講解時如何用學員能夠理解的難度講其區分,以及用理論來做對題目是一個重難點,本文試圖對這個理論進行梳理,以及分析一下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
  • 不安抗辯權與默示預期違約之比較
    在具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原則上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發生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債權之實現時,如仍強迫先履行一方先為履行,則該當事人可能有不能獲得對待給付之風險,則必然有悖公平原則。
  • 論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義務履行,又稱為履行合同抗辯權。」 [1]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理論基礎在於合同法的兩項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
  • 王麗娜律師:債務人可以享有哪些抗辯權?
    狹義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由於抗辯權的行使十分簡便,只要單方面地表示拒絕,即可產生抗辯權行使的法律後果,加之,抗辯權是一項私力救濟權,因此如果允許一方隨意行使抗辯權,不僅有違抗辯權的立法宗旨,而且將會造成他人權利隨意被侵害的惡果。
  • 淺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筆者認為,由於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對此情況則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加以判斷。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第一,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完全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有瑕疵,導致對方當事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 從本案談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三項要件:一,雙務合同的雙方的債務的履行時間不同,一個在先,一個在後,如果是同時履行,則只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二,雙務合同成立後對方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三,對方財產明顯減少,有可能影響其給付義務的履行。
  • 論不安抗辯權
    所謂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而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有權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的履行。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並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則等作了具體的規定。
  • 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學員問題】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解答】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公基 |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分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這個知識點在事業單位的常規課程中是很少涉及的知識點,同時它又是涉及一定理論內涵的,在具體講解時如何用學員能夠理解的難度講其區分,以及用理論來做對題目是一個重難點,本文試圖對這個理論進行梳理,以及分析一下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
  • 合同義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以雙務合同、有償合同的存在為前提,雙務、有償合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關係,可作如下具體分析:  一、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願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履行的義務,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他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合同均為雙務合同。
  •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概述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  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這類權利的作用有兩方面:於積極方面可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他人介入;於消極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礙其配,而具有排他性。
  • 先訴抗辯權的國際比較及借鑑
    我國的這樣的規定就有違保證人之真實意思,使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得不到實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擔保交易的發展。為此,筆者就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進行中外比較,看看我國這方面的規定與國外有哪些不同,以便能更好的保護保證人的權利。當然,筆者並不能對中外先訴抗辯權制度進行深刻通透全面的比較,只能就有關方面提出一些淺薄之見來與大家分享。
  • 淺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句俗語,反映的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錢」與「貨」的針對性和對價關係,買方只能針對用「錢」買的「貨」、賣方只能針對用來買「貨」的「錢」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具體討論一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應條件及常見問題。    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娟    《合同法》第66 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