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簡而言之,個人資不抵債時,由法院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然而,一直以來,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個人破產制度推出後,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可以通過依法申請破產保護的方式,避免其永遠陷入債務危機,也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後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破產保護也提供給債務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深圳:謹小慎微地試水
今年8月底,深圳發布《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成了全國第一個在法律層面允許個人破產的城市。《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構建了系統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從適用範圍看,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第2、8、9條)。
須注意的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171條規定,債務人申請或者被申請破產的,其配偶可以選擇同時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而不受第2條規定的「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發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其第12條明確規定:「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全面落實自然人破產案件裁判在特區內外的法律效力。」
但是,個人在深圳想要通過個人破產保護的審查,免除債務,必須經過重重考驗,任何信用問題都可能導致前功盡棄。
首先是嚴苛的資格準入門檻,需要在深圳居住,並連續繳納社保滿三年,證明你在當地有正當穩定的工作或商業經歷。其次是細緻入微的財產申報,不管是銀行存款、微信支付寶上的現金、住房公積金等現金資產,股票、基金、保險等投資,還是房產、固定資產、個人收藏品,在其他公司或他人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全都要申明。而且不止是自己,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親,也都會被調查。再就是嚴苛的消費限制,通過審核後,才是噩夢的開始。法院會設置三年考察期,並可以根據情況再延長兩年,破產人至少要忍受三年的「經濟監牢」,日常出行、生活等消費都僅限於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程度。最後在破產期間,申請破產人及家人的累計豁免價值不超過20萬,包括必要的生活、醫療、學習在內。這意味著如果在深圳有房,這個房也得用來還債。
浙江:再度收縮尺度
12月2日,浙江高院發布《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共有61條,分為十一部分,分別是「基本原則」、「管轄」、「申請和受理」、「財產申報」、「管理人」、「財產調查、核實」、「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債務清理」、「程序終結」、「法律責任」等,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區分機制,通過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管理人調查核實等措施,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債務人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予以區分,在對前者強制執行的基礎上,給後者以相對寬鬆的制度出路。
《指引》明確,針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的誠信債務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可以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依法決定保留債務人生活必需品,並適當予以相關費用的補貼等。針對債權人,人民法院將引入更多調查核實債務人財產的手段,如管理人資源和破產專項資金等,並確保債務人誠實參與、積極配合,更加全面、徹底地調查核實債務人財產狀況,維護債權人正當利益。
同時,《指引》在深圳的基礎上再度收縮了尺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啟動後,人民法院將限制債務人的高消費行為,要求債務人如實報告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近親屬名下財產情況等。《指引》明確,債務人免責考察期為5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餘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後的5年。比深圳考察期多出2年。第二,沒有設置明確的財產豁免天花板,而是設立了雙重表決規則、將債權人會議審議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範圍結論作為人民法院相應決定重要依據、引導債權人作出附條件減免債務承諾等。
比如,去年10月,溫州法院審結了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宣判「個人背負214萬債務,最終只需還3.2萬」。該案中破產人除了需承受3年的消費限制和6年的考察期外,還規定了「6年內若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超過部分的50%要拿出來清償未償還的債務」。這進一步化解了借貸雙方的矛盾,令破產的個人東山再起的阻力更小。
京悅說法
個人信用的價值愈發凸顯
個人破產制度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如何確保不會有真的老賴冒名頂替,通過合法的手段賴帳不還。
這就需要建立財產登記和查詢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同時通過進一步完善個人債務清理、個人破產配套法律制度,讓債務人有機會重新開始。而在《指引》中,債務人的「誠信」是制度運行的前提基礎,如債務人有惡意逃債行為等不誠信行為,則集中清理程序將不予啟動或及時終止。也就是說,不論是3年還是5年,任何時候被發現,都將被終身追責,撤銷原先裁定,免除的債務強制執行,並永久計入個人徵信,多部門聯合加倍處罰。
因此,對於預防和打擊破產欺詐逃廢債,應建立嚴密和嚴厲的制度:一方面,申請人有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非誠信行為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其破產申請,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已經審理完畢裁定破產免責的,經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破產免責裁定;另一方面,債務人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由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