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來了!欠錢可以不還?

2020-08-30 中國銀行保險報

生活中經常常有「月光族」抱怨,「我這個月『破產』了!」

現在,個人破產制度真的要來了!

近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創新性重要法規。《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企業破產法出臺多年後,千呼萬喚的個人破產制度終於在深圳特區破冰。

《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免責考察期。債務人依法進行破產清算,經過3年免責考察期後,可申請免除剩餘的債務,重獲新生。免責考察期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算。但這隻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



什麼人能申請個人破產?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條例》將申請破產的債務條件限定為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本條例。

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密切關聯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也申請個人破產的,可以合併審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繳納社保的條件。

此外,債權人有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條例》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申請破產後受到哪些限制?

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進行相關行為限制,是國際通行的慣例。《條例》主要從限制高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兩個方面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相關行為作出限制。

限制高消費行為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有下列高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2.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3.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4.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5.旅遊;

6.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7.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職業資格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免責考察期後可重獲新生

債務人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經過一定免責考察期後,可以申請免除剩餘的債務,重獲新生。免責考察期為3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算。

在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應當遵守限制消費和職業限制,並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

債務人違反權利限制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免責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同時,作為激勵性規定,債務人主動清償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也可以提前申請結束免責考察期。

但並不是所有債務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體致損的賠償金,惡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基於法定身份關係產生的贍養費、撫養費和撫養費,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等屬不可免責的債務。


可以欠債不還?不可能!

有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的免責考察期會不會被別有用心者利用,成為他們逃避債務的手段?這樣的擔心並非杞人憂天,也是個人破產立法工作多年進展不大的最大障礙之一。

《條例》就此做了相對嚴密的防範。

第一條有關立法宗旨的規定,「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將破產保護對象界定在「誠信債務人」,即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則不能適用此條例。

同時,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不讓「老賴」有借破產逃避債務的空間。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一旦發現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不予受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個人破產制度價值重大

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完善經濟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規,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

推進個人破產立法是健全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重要一環,重要性不言而喻。

市場經濟下,競爭無處不在,有競爭就有失敗者,破產制度正是為失敗者退出而創設的。通過破產以債務人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是債權人在現實條件下能夠得到的最大保護。而從破產者角度,破產可以讓其甩掉沉重的債務包袱,有了「東山再起」的機會。

無論對實現個體利益還是保障社會運轉,破產制度都具有重大價值

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在於,它為作為個體的市場主體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免除了個人創業者的後顧之憂,讓失敗者有機會甩掉債務包袱重振旗鼓。這樣的制度,對於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無疑大有裨益。


內容綜合自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央視新聞客戶端、中國經濟網、上海證券報等。


編輯 韓業清

封面製圖 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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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的來了!個人也可以申請破產了
    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以後可以欠債不還?不是的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