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及爭議域名
投訴人﹕3M 公司 (3M Company) 地址為:美國明尼蘇達州 55144,聖保羅市,哈得孫路 2501 號,3M 中心
被投訴人:liangyanzhong 地址為:xushuixianhezhenliangjiayingcunsanqu101hao
爭議域名: < 3mkouzhao.net >
投訴人的主張如下:
1. 爭議域名與投訴人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極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投訴人「3M」商標使用在投訴人口罩商品之上。而且,經過投訴人長期的使用和宣傳,「3M」口罩在相關公眾中積累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其次,爭議域名<3mkouzhao.net>的可識別部分為 3mkouzhao。其中,「3m」與投訴人的「3M」商標構成完全一致; 而「kouzhao」,是「口罩」商品的拼音表達形式,不具有顯著性,而「口罩」商品正是「3M」商標指定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因此,被投訴人將「3m」和「kouzhao」組合在一起使用,極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的網站為投訴人「3M」品牌的官網或誤認為被投訴人與投訴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繫。
第三,爭議域名指向的網站(http://www.3mkouzhao.net)曾被用於宣傳和銷售投訴人的「3M」口罩商品,並且該網站中還聲稱網站的經營者系投訴人在華北地區的銷售中心。考慮到投訴人「3M」商標在口罩等產品上的較高知名度,毫無疑問,爭議域名極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
第四,爭議域名的後綴 「.net」是 ICCAN 推出的域名種類,不應被納入到爭議域名與投訴人註冊商標和商號是否相同/相似的認定中。(PomellatoS.p.A. v. Richard Tonetti,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案件編號:D2000-0493,專家組認為後綴「.com」與認定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無關)
綜上所述,很顯然,爭議域名與被投訴人的在先註冊商標「3M」已經構成混淆性近似,投訴滿足了《政策》第 4.a.(i)規定的條件。
2. 被投訴人惡意註冊並且正惡意使用爭議域名。
首先,在認定被投訴人是否具有惡意時,應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後而加以判斷。且認定標準應為證據優勢原則,即現有證據表示被投訴人具有惡意的可能性大於沒有惡意的可能性即可。(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Marshmallows,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案件編號 D2000-0003.)
其次,爭議域名是投訴人在日常監控中發現的,當時爭議域名所指向的網站被用於銷售投訴人的口罩商品。投訴人依照該網站所發布的聯繫信息,確認到「石家莊華宇安全防護設備有限公司」並追查到其營業地址在石家莊市長安區鼎堅市場南區 4 棟 36 號。投訴人在確認該主體銷售的「3M」口罩系假貨後,向當地執法部門進行了投訴,執法部門在該處查扣了 8800 個假冒3M 口罩和 200 個 3M 顆粒物濾棉。
第三,目前,爭議域名指向的網站無法訪問。被投訴人不使用此域名,客觀上阻礙了投訴人通過其相關域名經營業務。被投訴人的行為致使希望登陸爭議域名指向網站謀求投訴人相關信息的消費者無法獲得與投訴人相關的信息,阻礙了投訴人通過網際網路推廣其產品,嚴重幹擾了投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而且,被投訴人的行為會淡化和損害投訴人的知名商標及品牌形象。考慮到投訴人在中國的知名度和廣泛業務,被投訴人消極持有域名並阻礙他人使用該域名反映其業務也應視為惡意的一種。(Ferrari S.p.A. v. American Entertainment Group, Inc,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案件編號 D2004-0673)
第四,鑑於投訴人在中國所享有的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訴人不可能不知曉投訴人及其商標。在不具備民事權利基礎的情況下,被投訴人明知投訴人的知名商標仍然搶註爭議域名,其行為明顯具有惡意(Victoria’s Secret er alv. Atchinson Investments Ltd, 美國國家仲裁論壇, 案件編號:FA0101000096496; Victoria's Secret et al v Plum Promotions, 美國國家仲裁論壇, 案件編號:FA0101000096503)
綜上,被投訴人註冊和使用爭議域名的惡意可以得到證明,投訴滿足《政策》第 4(a)(iii)條規定的條件。
被投訴人的主張如下:
被投訴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正式答辯。
裁決
專家組認為投訴人的投訴己滿足了《政策》第 4(a)條所規定全部三個條件。根據《政策》第 4(a)條和《規則》第 15 條規定,專家組裁定被投訴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