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股權轉讓!

2020-12-18 騰訊網

一、股權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答:股權是投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投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對公司的投資實質上是對投資財產權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財產權利成為公司法人對投資財產的財產權,保留下來的權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權利就成為投資人的股權。

股權內容比較豐富,主要包括:(1)股東身份權;(2)參與決策權;(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4)資產收益權;(5)知情權;(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9)股東訴權。

二、股權的內容都一樣嗎?

一般而言,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額上有所差別,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容進行規定,如將股權與決策權分離,就決策權問題進行特別規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為優先股和普通股,優先股通常會預先設定股息收益率,優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參與決策。

三、什麼是股權轉讓?

答: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四、法律對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答: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法律對股權的轉讓有不同的限制。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則需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此外,由於《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對股權轉讓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特殊規定,則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幾點: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五、股權的各項內容能否分別轉讓?

答:不能。如前所述,股權基於投資者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股權的各項內容是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來的,並不可分。

六、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答: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並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併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於,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七、股東可以退股嗎?

答:股東可以通過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註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淨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八、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答: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九、股權轉讓後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權?

答:不能。知情權是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情況或信息真實了解和掌握的權利,但是股東在股權轉讓後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擁有股權期間的經營管理狀況。上海高院即明確規定股東權利不能與其股東身份相分離,股東退出公司喪失了股東身份,不再對公司享有股東權,故其請求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的權利也隨之喪失。

事實上,如果允許原股東繼續對公司行使知情權,將對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導致公司商業秘密外洩。

十、股權轉讓後能否請求其持股期間公司盈利的分紅?

答: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在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沒有落實,由於股利分配方案通過後股東對股利就有獨立於股權的債權請求權,出讓人即使轉讓了股權也可以請求該分紅;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權出讓後通過的,由於分紅收益權依附於股權,則出讓人無權請求該分紅。

當然,如果出讓人與受讓人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原持股期間的公司盈利分紅有特別的約定,從該約定。

十一、股權轉讓需要交納哪些稅款,如何計算稅額?

答:個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個人所得稅(20%)和印花稅(0.5‰)。法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企業所得稅(25%)和印花稅(0.5‰)。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必須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相關規定,納稅(包括取得免稅、不徵稅證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必要前提。

十二、就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納時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第一,正確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稅率為20%。股權轉讓收入不僅是現金,也包括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非貨幣形式的轉讓收入往往被納稅人忽視,誤以為不用繳稅。

第二,準確界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納稅。發生股權轉讓行為後,納稅人(轉讓方)或扣繳義務人(受讓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款,並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注意納稅申報地點。納稅申報應在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東所在地。

第四,股權交易價格要公允。股權轉讓交易價格不是「我的股權我做主」,無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稅務機關有權按淨資產或類比法核定交易價格計徵個人所得稅。

第五,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要有正當理由。股權交易價格雖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六,籤訂低價轉讓陰陽合同風險大。一些納稅人為逃避納稅義務,籤訂低價轉讓的陰陽合同,會給股權受讓方帶來涉稅風險,因為下次股權再轉讓時,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稅費。各地稅務機關通過建立電子臺帳、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形成股權轉讓所得徵管鏈條,陰陽合同如同地雷,會給受讓方帶來巨大損失。

第七,個人股權轉讓或其他終止投資經營情形時取得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股權轉讓產生的各項收入,即使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等名目收回,也屬於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三、哪些屬於股權轉讓價格低於成本的合理理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明確以下是股權轉讓價格低於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二)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三)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十四、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二)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三)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四)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八)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九)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十)違約責任。

(十一)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通知義務、聯繫方式約定。

(十三)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十四)協議的籤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十五、股權轉讓合同從何時生效?

答:股權轉讓合同不屬於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十六、實現股權轉讓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續?

答: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經過以下手續:

(一)首先需要與第三方(受讓方)籤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欲相關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三)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四)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五) 在上述文件籤署後30日內,向稅務部門交納相關稅款,再向公司註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十七、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否等於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答:不等於。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只有完成上述手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權。

十八、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需要與出資額相同?

答:不需要。 北京恆拓遠博高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薛輝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確指出:「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是股權轉讓的重要內容之一,而股權的價值與有形財產不同,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

如果公司發展良好,其股權轉讓價格一般高於股權對應的出資額,如果公司連年虧損,則有可能低於出資額。事實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其價格明顯與出資額並無絕對關係。

十九、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否有權轉讓股權?

答: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

程俊訴崔焱、王國林股權轉讓案亦確認實際投資人轉讓股權的合同有效。

二十、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轉讓股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答:首先,因為名義股東才是股東名冊登記的股東,所以需要名義股東配合籤訂股權轉讓協議,否則一旦發生爭議會存在履約不能的風險,會增加訴訟風險。

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

二十一、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必須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格?

答:不是。股權轉讓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實現,也可以贈與的方式實現,因此股權轉讓協議並不一定要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實現股權轉讓的協議也可以約定由補充協議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不過必須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以贈與方式轉讓股權的,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並不穩固。

二十二、沒有實際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能夠轉讓股權嗎?

答:可以。雖然股權有瑕疵,但是該股東仍擁有股權,也就可以對股權進行轉讓。但是轉讓瑕疵股權的股東所負的出資義務並不隨股權轉讓而消失,除非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約定,否則出讓人仍有補足出資的義務。

二十三、受讓股權的新股東是否還有出資驗資的義務?

答:沒有。僅是發起設立人有出資驗資的義務。

二十四、其他股東以各種方式拒絕回應,如何實現股權轉讓前的書面通知?

答:可以通過在一定級別的報紙上發布轉讓告示,結合寄發雙掛號信給其他股東的方式實現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未回復的,可以視為其同意股權轉讓。

二十五、其他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又不願意優先購買的,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

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股權轉讓,又不願意優先購買,導致股權轉讓因缺少公司的議決而無法實現,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十六、小股東不同意大股東轉讓股權,又無力實現優先購買時該怎麼辦?

答:如不願意與新加入的大股東合作,可以選擇對外轉讓股權,實現退出。

二十七、公司內部股權變更後可否不工商變更登記?

答:不可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如果不及時進行工商登記將要承擔相應的罰款。

二十八、股權受讓人能否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答:《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行使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於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不應有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

二十九、股東名冊變更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答: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進行三個變更手續:股東名冊的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工商登記的變更。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可見,股東名冊的作用在於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係,是股東資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籤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籤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變更股東名冊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內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變更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的變更使受讓方現實地取得股權,從而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變更的性質與上述類同。

三十、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答:《公司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行為,對外起對抗效力,是證權性質,而不是設權性質。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失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籤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籤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三十一、股權轉讓協議籤署後,工商管理機關以協議不符合登記要件不予辦理登記,出讓方股東又反悔,怎麼辦?

答:由於工商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受讓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並強制轉讓,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據生效判決變更股權登記。

(二)受讓股東也可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及其他變更文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工商管理機關履行變更登記的職責。

三十二、以參與改制重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業對外投資的股權,該股權其他股東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答:如果被改制公司單筆公開轉讓股權,公司其他股東當然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符合《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組過程中,股權轉讓往往與債務承擔是聯繫在一起的,享有股權必然要承擔相應的債務,這時受讓方的股權購買與公司法上的股權轉讓情況就不同了。因而,傾向於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東一般不宜主張優先購買權。

實務操作中應當注意:

1、改制、重組企業、公司時,受讓股權的,要分清是債務型受讓,還是純粹的市場購買行為,如果按照市場價格購買,應當進行評估,以市場正常價格轉讓,受讓方無需承擔轉讓方的債務。

2、如果是低價受讓,或者是無對價受讓,則意味著資產與債務一併受讓。

3、受讓股權,或者承接公司資產,應當由公司債權人同意,不能以此損害公司債權人和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十三、「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籤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陰陽合同」。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另一份是僅僅存在於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法規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例如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籤訂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

筆者認為,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籤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認為是「陰陽合同」。

「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並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不正當目的而籤訂的,屬於當事人惡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該合同是無效的,可申請撤銷。

「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對於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於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稅等規避法律法規中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稅款。對於為了阻止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中的「陰合同」,因為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使該合同歸於無效。

三十四、能否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由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且手續繁瑣,稅負較重,因此越來越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希望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

針對能否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因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法以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的方式實現,因此以另一個法律行為(轉讓股權)掩蓋真意,以實現同一效果。此外,此種行為惡意規避國家關於房地產法(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應當認定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合法有效,理由在於,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法所保護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並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轉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財產,股權轉讓行為與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彼此之間相互獨立、毫不相關。任何股權變動都會導致資產控制狀態的變化,不能僅因股權轉讓而導致的對於特定資產的間接控制就否定行為本身的效力。同時,稅法制度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合理避稅。如果認定此類行為無效,將會削弱股權的流通性,違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徵,影響交易安全和效率。

三十五、涉港澳股權轉讓糾紛由何地管轄權?適用何地法律?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十六、公司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被判決無效,是否影響已經轉讓的股權?

答: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應區分股東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內外有別予以處理。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公司內部,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決議被判決無效、撤銷或不存在後,股權轉讓合同喪失效力,股權回歸到轉讓前的狀態。對決議瑕疵負有責任的股東應向無過錯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股權轉讓給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應儘量適用代表權、表見代理等法則保護因信賴公司決議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權轉讓不必然回歸到轉讓前的狀態:當第三人為善意時,必須保護第三人合理信賴利益,股權轉讓的結果不受影響;當第三人明知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決議存在瑕疵而受讓股權的,則股權轉讓的結果不應被確認。

三十七、職工股能否轉讓?

答:在改制企業中,大量職工以職工持股會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權。部分職工將股權對外轉讓,受讓人要求公司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公司予以拒絕,受讓人即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主張股權轉讓無效。對此種轉讓的性質及效力實踐中爭議很大。

要正確解決這個爭議,關鍵是要明確轉讓標的的性質。在職工、職工持股會和公司之間形成的3方關係,其性質並不是委託代理,而應當屬於信託。因為職工的股權已轉移到職工持股會的名下,職工持股會是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公司的股權的,股權的受益則由職工享有。職工屬於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而職工持股會則屬於受託人。因此,作為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是職工持股會,而不是職工,職工不應直接作為公司的股東來確認。職工所持有的,只是在職工持股會中的信託份額,所轉讓的只是信託份額的受益權,其效力應當按照信託受益權轉讓的規定予以判定。實踐中把信託誤認為是委託,或者以職工股不能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為由認定轉讓合同無效或撤銷的,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三十八、乾股能否轉讓?

答:不能。「乾股」是一種俗稱,是指不實際出資或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等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出資形式的要素出資,而佔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東。由於乾股股東並沒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資驗證,也沒有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也不擁有股份股權,因此不能對乾股進行轉讓。事實上,乾股是一種公司的分紅協議,而不是真正的股權。

三十九、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份轉歸一人該如何處理?

答: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份轉歸一人的,導致公司形式發生了變更,應作出股東會決議,並按法律規定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十、夫妻離婚侵害共同所有的股權該如何處理?

答: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第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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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張奇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公司法律師一、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約定對轉讓人與受讓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轉讓人負有交付股權的義務,而受讓人負有支付約定價款的義務。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不會自動發生股權轉讓,還需要,即轉讓人交付股權。
  •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股權轉讓要交什麼稅
    那麼,股權轉讓要交什麼稅?為了避免偷稅漏稅的情況出現,大家可以詳細的了解下股權轉讓稅費。股權轉讓要交什麼稅(一)股權轉讓是需要繳稅的。需要繳納的稅費包括1.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2.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稅費的問題。
  • 股權轉讓的入門乾貨
    作者:法律追夢人房地產企業併購的主要方式分為資產併購和股權併購,股權併購方式因其具備稅費低,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簡單易行而深受房地產企業的青睞,但是任何一種交易方式都有其利弊,股權轉讓的交易方式也不例外,因其收購的目標公司對外的權利義務具有延續性,故目標公司的潛在債務也成為了股權轉讓過程中不得不防的重大風險,需要我們在起草股權轉讓協議時合理規避此類風險
  • 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些法院據此認為,股東A對外轉讓股權,未徵求股東B的意見,股東B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法院應予支持,股東A對外轉讓股權的合同因此無效。並在一些案件中對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作出無效的認定。對於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五種觀點,分別是:無效說、附法定生效條件說、效力待定說、可撤銷說、有效說。
  • 股東離職,能否強制其轉讓股權?
    張三作為大股東,為了穩定三人的股東關係,共同經營好公司,提議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如股東離開公司應當將其股權全部轉讓給股東會指定的人員,轉讓價格按照離職時公司淨資產乘以持股比例計算,李四和王五均表示同意,遂記載在公司章程中。經營過程中,王五因故離開公司,不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張三要求王五按照公司章程轉讓股權,王五對此表示拒絕,認為股權屬於其個人財產,他人不得強制要求轉讓。
  • 首創轉讓青旅置業51%股權,三月內已三次轉讓項目股權
    8月14日,北京產權交易所信息顯示,首創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擬轉讓首創青旅置業(崑山)有限公司(下稱「青旅置業」)51%股權。除轉讓青旅置業之外。近期,首創置業也曾接連轉讓其他項目股權。AI財經社梳理公開資料發現,首創置業已於3個月內接連3次轉讓項目股權。據北京產權交易所信息顯示,7月3日,首創置業擬轉讓北京麗澤商務區50%股權,同時轉讓瀋陽吉天置業50%股權;7月31日,首創置業公告稱,以底價3.85億元轉讓北京陽光苑商業投資有限公司35%股權。
  • 老闆,你可知道個人股權轉讓和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繳稅?
    經常聽到公司有股東問財務,股權轉讓要交稅嗎?那麼,今天,源沅財管小編將對股權轉讓的涉稅問題進行理性思考,了解股權與稅收的關係。1.企業轉讓股權要交哪些稅?增值稅。股權轉讓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可在稅額的50%以內減免,具體減免範圍以當地要求為準。企業所得稅。企業轉讓股權,轉讓價格大於取得成本的,為股權轉讓所得,所得部分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 [股權轉讓]*ST麥趣:全資孫公司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ST麥趣:全資孫公司股權轉讓 時間:2020年12月14日 12:05:33&nbsp中財網 原標題:*ST麥趣:關於全資孫公司股權轉讓的公告麥趣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12月12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全資孫公司股權轉讓的議案》,同意全資子公司浙江新美心工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新美心」)以1,390.60萬元轉讓其持有全資子公司紹興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新美心」)95%的股權。
  • 股權轉讓糾紛之二:揭開「數份股權轉讓協議中不同價格條款」的面紗
    在公司法實務中,當事人為轉讓其股權而與他人先後籤訂多份協議的現象屢見不鮮,多份協議價格條款的約定前後不一,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到底以哪份協議為準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需要藉助法官一雙慧眼審慎判定。如果存在多份股權轉讓協議且在該協議成立的前提下,需要探究雙方意思表示,只有依據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籤訂的協議才能發生當事人意欲的法律效果。
  • 離婚前與他人籤訂股權轉讓合同,被判轉讓無效
    珩一股權轉讓事實2020年03月,望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與其夫艾某離婚。當日,法院也立案受理了原告望某與被告艾某、楊某某、王某股權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原告望某訴請確認被告艾某轉讓給楊某某、王某、福建某公司30%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之前雙方籤訂離婚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婚後共同在某公司的投資約900萬元及可得收益歸男方所有,向女方支付現金400萬元等。
  • 股份轉讓協議未付款是否有效,股份轉讓與股權轉讓的區別
    股份轉讓協議——股份轉讓與股權轉讓的區別是什麼股份轉讓和股權轉讓的區別:股份轉讓與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股份轉讓是轉讓人轉讓其股份的行為,通常是一股票轉讓的方式表現出來。而股權轉讓是股東向他人轉讓其股權的行為。二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轉讓行為都有區別。股份轉讓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願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其他人,而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股權所有權的法律行為。
  • 股權轉讓需要配偶同意嗎?
    股權轉讓 在股權轉讓中,大家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享有優先受償權了解的都比較多但是在股權轉讓中轉讓方是否需要配偶同意,往往存在不同看法。首先明確一點,本文所討論的夫或妻一方持有的股權僅指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形成的股權,至於以個人財產出資形成的股權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內。有人認為出讓方單方即可決定股權是否轉讓以及轉讓的對價,無需徵求配偶的意見,否則會增加交易成本,不利於股權流通。
  • 最高院:股權轉讓的內部效力和多重股權轉讓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爭議焦點】1.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即使股權沒有進行轉讓登記,只要轉讓協議合法有效,股權亦產生轉讓效力;2.在股權轉讓糾紛中,轉讓人將股權轉讓受讓人後,未進行轉讓登記,又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並進行轉讓登記,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判斷第三人是否為股權所有人。
  • 股權轉讓常見的八種籌劃方法
    股權轉讓業務,涉及的稅種是印花稅和所得稅,其中,個人股東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東轉讓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業務中,印花稅由於金額不大,也沒什麼籌劃的空間,大家一般不太在意。通常來說,轉讓方會特別關注如何降低或延遲繳納所得稅。常見的股權轉讓都是圍繞著所得稅來進行籌劃的。
  • 股權轉讓收益所得的納稅籌劃
    同時,股權投資也是一個非常專業的投資模式,作為投資者,在除了對投資的項目領域有深入的研究了解之外,投資收益的稅務考量也是重中之重。如果股權投資之前不進行適當的稅務籌劃,在歷經千辛萬苦最終取得投資收益回報時,才發現,國家才是最大的股東。
  • [股權轉讓]沃森生物:籤署上海澤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及增資...
    一、概述 2020年12月3日,雲南沃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沃森生物」)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籤署上海澤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的議案》。59,330.9508 65.1429% 蘇州金晟碩達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8,453.6921 8,453.6921 9.2818% 天津高瓴楚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7,741.4609 7,741.4609 8.4998% 新疆翠文股權投資合夥企業
  • 賀蘭縣稅務局從源頭加強股權轉讓稅收徵管
    該局組織核查人員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條款,通過邀請高校老師、網際網路在線課堂自學和大比武大練兵等學習方式,進一步明確轉讓行為認定、收入確認原則、股權原值的確認等問題,提高業務水平。
  •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股權轉讓中形成的證明等文件,是否變更了股權轉讓合同?
    ,是否構成了對原股權轉讓合同的變更?,籤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款中的1000萬元由箭波公司支付給滕州開發區管委會,該1000萬元系開發區管委會在鑫茂公司建設初期給予的「扶持貸款」。張明通據此主張《權力證明》變更了原《股權轉讓合同》的支付義務,箭波公司需向自己支付1000萬元股權轉讓款,一審二審均駁回訴請。張明通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別是什麼,有哪些不同?
    股權交易過程中,很多交易雙方在沒有搞清楚股權和公司資產關係的情況下,將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混同,導致交易主體錯誤,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那麼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別是什麼,有哪些不同?  網友諮詢: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別是什麼,有哪些不同?
  • 發起人在股份公司設立一年內轉讓股權,不產生股權轉讓交付效力
    裁判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一年之內將股權轉讓給他人,目標公司也已為受讓人頒發股金證,但因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於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制轉讓期間,在法定股份轉讓限制期限屆滿前,不產生股權轉讓交付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