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需要配偶同意嗎?

2020-10-04 盈科李丹律師


股權轉讓

在股權轉讓中,大家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享有優先受償權了解的都比較多。但是在股權轉讓中轉讓方是否需要配偶同意,往往存在不同看法。首先明確一點,本文所討論的夫或妻一方持有的股權僅指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形成的股權,至於以個人財產出資形成的股權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內。

有人認為出讓方單方即可決定股權是否轉讓以及轉讓的對價,無需徵求配偶的意見,否則會增加交易成本,不利於股權流通。這種說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是相悖的。


夫妻共同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這一點上,股權與其他夫妻共有財產無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7 條第 2 款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方作出的處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


因此,夫或妻—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的行為,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對這一點有人可能認為配偶並非股東,籤名行為是否合適?對此,我認為配偶雖非股東,如果沒有配偶在這些法律文件上簽字會隱藏巨大的交易風險。

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權的,夫或妻—方與他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另—方對股權轉讓是否明知、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能夠認定另—方明知股權轉讓,且受讓人是基於善意的,則股權轉讓協議對於另—方具有約束力。


善意取得


股權受讓人要承擔證明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從司法實踐來看證明善意取得股權是非常困難的。從受讓人的角度看,受讓人有義務核實出讓人配偶對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知情同意。如果受讓人忽略了這一點,很容易導致股權交易行為效力瑕疵。如果配偶主張股權交易的受讓人為非善意相對人得到法院認可的話,股權交易的目的將難以實現。

總之,股權交易行為一定不要忽略了股權這一財產可能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性質問題,一定要嚴格審核股權交易出讓方配偶對股權交易行為是否知情,同意,並要求股權出讓方配偶在包括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修正案上簽名,這樣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股權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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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由相信有權對訴爭股權進行處分,以一方對案涉股權沒有處分權為由主張《股份轉讓協議》無效不能成立5、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非必須徵得其配偶的同意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可以獨立行使,並非必須要徵得其配偶的同意。6、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非必須徵得其配偶的同意。
  • 疑案探析 | 持股配偶未經非持股配偶同意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認定
    關於持股配偶未經非持股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在認定其效力時,需要重點探討兩個問題:一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股權的性質,即夫妻對股權本身共有或是股權收益共有;二是股權受讓人,即第三人善意的判斷標準。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在明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股權系夫妻共同財產之後,如何認定持股配偶未經非持股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對股權內容進行了廣義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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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夫妻一方轉讓股權是否必須經另一方同意才有效?
    基於這兩種不同的形態,夫妻一方轉讓股權是否須經另一方同意的結果不盡相同。從婚姻法的角度,既然夫妻共有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應當適用婚姻法,但由於股權轉讓又同時屬於公司法的調整範圍,因此,夫妻共有股權轉讓的問題既應適用婚姻法,又應適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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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
  • 我老公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把公司的股票轉讓了,我能撤銷轉讓嗎?
    1.首先肯定婚姻期間取得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對於共同財產的處分應該全體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或全體同意(《物權法》第九十七條)。3.股權具有特殊性,集身份、財產、管理於一體的獨立權利形態。股權登記在誰名下,誰才是股東,股東的配偶對於財產收益享有共有權利,對於股權的其他權能不享有權利,股東可以單獨依法轉讓股權,無需配偶同意。所以不能撤銷轉讓。
  • 一文了解股權轉讓!
    答: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法律對股權的轉讓有不同的限制。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則需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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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實踐中,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部分,一般有兩種分割方式:&nbsp&nbsp&nbsp&nbsp一是股權實物分割。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成為該公司股東。需注意的是,此種分割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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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繫作者:PElawyersh股權轉讓中,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出售股權、配偶主張股權轉讓無效的案例並不在少數。;3、法院最終判決股權轉讓行為無效。股權轉讓在周國剛的操持下得以完成,葉體公司股東變更為毛文彬、劉炯、周俊彥。由於周國剛已將名下股權出售,案件涉及第三方權益,本次訴訟仍未能處理葉體公司的股權分割事宜,徐培娣的訴求還是沒有能夠達成。
  • 最高院:未經配偶同意處分登記在單方名下婚內股權,不屬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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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未經配偶同意處分登記在已方名下婚內股權,不屬無權處分
    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夫妻另一方以未經過其同意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法院確認股東對外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案情摘要1.
  • 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從《白色月光》看夫妻一方惡意轉讓股權
    司法實踐中,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部分,一般有以下兩種分割方式:1、股權實物分割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需注意的是,此種分割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
  • 從《白色月光》看夫妻一方惡意轉讓股權,離婚時對方如何救濟?
    司法實踐中,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部分,一般有以下兩種分割方式:股權實物分割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需注意的是,此種分割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
  • 公司股權轉讓的40個關鍵問題!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此外,由於《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對股權轉讓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特殊規定,則以公司章程規定為準。
  • 公司股權轉讓的40個關鍵問題!
    ,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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