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負債方配偶持股權析產判決,可暫阻卻對婚內股權執行

2020-10-14 劉磊律師

作者:初明峰 劉磊 鄭夢圓




裁判概述:

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對登記在夫妻中負債一方名下股權強制執行,配偶一方以另案法院判定的其對該股權享有的財產權益份額提出執行異議的,法院應當支持其異議請求,並裁定全案中止執行。待後續確定配偶一方是享有股東資格,還是對股權轉讓所得進行分割後,再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處理。



案情摘要:

1. 申請執行人李順祥依據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廖全聲名下的嘉拓公司及融達公司股權強制執行。

2. 另查明,案涉股權雖登記在廖全聲名下,但系廖全聲在與案外人羅菊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

3. 再查明,在另案羅菊芳與廖全聲的離婚訴訟中,法院判定:登記在廖全聲名下嘉拓公司12%的股權,羅菊芳分得55%、廖全聲分得45%;登記在廖全聲名下融達公司10%的股權,羅菊芳分得55%、廖全聲分得45%

4. 案外人以其享有的股權份額為限,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法院因此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申請執行人李順祥不服,向法院提起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其異議請求。再審法院亦駁回其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案外人廖全聲是否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益?



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廖全聲取得嘉拓公司股權的時間以及後續兩次增資的時間、兩次向融達公司出資的時間均在其與羅菊芳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二審判決據此認定廖全聲名下嘉拓公司和融達公司的股權是廖全聲和羅菊芳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股權的特點,應指案涉股權的財產權益部分,並沒有認定羅菊芳在嘉拓公司和融達公司的股東資格,後續是確定羅菊芳在嘉拓公司和融達公司的股東資格,還是對廖全聲名下嘉拓公司和融達公司出資的轉讓所得進行分割,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因此,一、二審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等的規定,判決駁回李順祥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並無根本不當

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到股權除具有財產權屬性,還包括一定的身份權、人格權等內容,對於以夫妻共同財產認繳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但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一定爭議,但對於該股權轉讓後所得價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是無爭議的。本案中,廖全聲名下嘉拓公司、融達公司的股權即便全部被拍賣,所得價款中也應先析出羅菊芳所享有的財產份額,李順祥並不能就全部股權拍賣所得受償。因此,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1執異543號執行裁定中止對廖全聲持有的嘉拓公司6%和融達公司5%股權的執行,並未損害李順祥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原審在處理結果上也無不當。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6275號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逕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實務分析:

關於夫妻婚內取得股權登記在夫妻單方名下,股權持有一方處分股權的效力問題,筆者曾結合權威判例進行過相關梳理。主流觀點認為:股權不同於房產、金錢等普通財產權,其具有除財產權益外的人身屬性。因此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股權持有人進行股權處分一般認定為有權處分。其他對股權享有財產權益的人僅依據對股權享有的財產權益主張股權持有人無權處分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最高院:未經配偶同意處分登記在單方名下婚內股權,不屬無權處分

引申思考,如果上述情形下持股人的債權人執行相關股權,對股權具有財產權益一方(主要是指婚內取得股權的配偶一方)是否可以依據對被執行股權所享有的財產權益阻卻執行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基於婚內股權性質的特殊性,本文援引引判例進一步明確,如果作為配偶的股權共有人在已經取得法院析產判決基礎上提出阻卻執行的,法院應當中止對全部股權的執行,待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確定配偶一方是享有股東資格或對股權轉讓所得進行分割後,再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執行事宜。特此推薦。

相關焦點

  • 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被執行人的配偶是否有權對一半股權排除執行?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 股權質押需不需要徵得出質人配偶同意?
    3、在執行過程中,曾某偉之妻王某榮認為,出質股權為夫妻共有財產,曾某偉用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權為巨額債務提供擔保,未徵得其同意,故提出執行異議。其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王某榮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對其持有的閥門公司股權的執行。
  • 僅夫妻一方是被執行人,未經析產可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該條規定的共有包括但不限於夫妻間的共有,對於共有財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共有財產析產後只能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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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高院對執行法院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觀點變化沿革(一)爭議階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前,最高院對該問題主要持三種觀點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 最高法院: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且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關於配偶一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需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規定。7、股權系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非股東不享有上述權利,即便是股東的配偶。8、股權屬於商法規範內的私權範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幹預。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亦確認股權轉讓的主體為股東個人,而非其家庭。
  • 疑案探析 | 持股配偶未經非持股配偶同意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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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股權繼承有關的10個重要法律問題
    九、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配偶繼承人先析產後繼承。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相對應股權,該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有股權的夫妻一方死亡後,配偶繼承人該如何析產與繼承股權。  股權雖然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配偶繼承人繼承相應份額之前應當對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產。
  • 轉讓夫妻共有的股權需要配偶籤字嗎?
    艾梅、張新田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審判決。裁判要點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2013年前為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據此,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無必須徵得其配偶的同意的內容。
  • 「股事」夫妻一方單獨轉讓股權,法院判決股權轉讓無效
    聯繫作者:PElawyersh股權轉讓中,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出售股權、配偶主張股權轉讓無效的案例並不在少數。;3、法院最終判決股權轉讓行為無效。2014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徐培娣向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分割包含葉體公司的股權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雖然判決兩人離婚,也對他們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由於公司股權分割會影響到其他股東的權益,沒有處理葉體公司股權分割事宜。2015年1月,徐培娣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周國剛名下的葉體公司股權。
  • 最高院:未經配偶同意處分登記在單方名下婚內股權,不屬無權處分
    編者按:本文援引判決認為如無特別約定,對於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於商法規範內的私權範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幹涉。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 最高院:未經配偶同意處分登記在已方名下婚內股權,不屬無權處分
    銘源融信(蘇州)股份有限公司編者按:本文援引判決認為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於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於商法規範內的私權範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幹涉。
  • 股權轉讓需要配偶同意嗎?
    但是在股權轉讓中轉讓方是否需要配偶同意,往往存在不同看法。首先明確一點,本文所討論的夫或妻一方持有的股權僅指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形成的股權,至於以個人財產出資形成的股權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內。有人認為出讓方單方即可決定股權是否轉讓以及轉讓的對價,無需徵求配偶的意見,否則會增加交易成本,不利於股權流通。
  • 股權回購稅務問題探討,增值稅到底應不應該繳納?
    下面我們就具體看看PE各種退出渠道下的交易本質: IPO退出, PE從一級市場以增資或受讓取得企業股權,IPO後公開市場可流通再賣出股票賺取估值差價。由於國內二級市場估值普遍遠高於一級市場,IPO退出一般可賺取較高的投資回報。其交易本質是低買(一級市場低估值買)高賣(二級市場高估值賣)的賺差價行為。
  • 股權轉讓16大風險盤點(附最高院裁判規則) ︳實務乾貨
    看一個簡單的案例,協議當中是約定轉讓方也就是隱名股東,在三個月內辦完顯名的手續,然後再把股權變更登記變更給受讓方。但是轉讓方沒有按照約定寫明,並且在期限當中,標的股權又被名義股東轉讓給了另外一個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因為是善意的,所以取得了股權。這種情況下,轉讓方和原本的雙方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由於無法再繼續履行,所以法院最終的判決是解除了隱名股東,與在先轉讓方籤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並且判決了隱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最高院判例—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判決書
    (五)雙潤投資公司與豐禾公司在保全裁定生效後轉移案涉股權及股權轉讓款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且情節嚴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雙潤投資公司答辯稱:(一)一審法院以保全裁定送達惠安農信社及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時間作為案涉股權查封時間正確。
  • 最高院:股權轉讓的內部效力和多重股權轉讓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原告主張被告違約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成都泰和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判令《股權轉讓協議》已解除,並由原告退還成都泰和公司已支付的2016年補償款30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爭議焦點】1.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即使股權沒有進行轉讓登記,只要轉讓協議合法有效,股權亦產生轉讓效力;2.在股權轉讓糾紛中,轉讓人將股權轉讓受讓人後,未進行轉讓登記,又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並進行轉讓登記,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判斷第三人是否為股權所有人。
  • 發起人在股份公司設立一年內轉讓股權,不產生股權轉讓交付效力
    另查,在甘肅銀行七裡河支行與致遠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甘肅高院於2016年11月8日凍結了致遠公司在民樂農商行股權1000萬元、臨澤農商行股權400萬元。後法院判令致遠公司對甘肅銀行七裡河支行承擔給付責任。蘭州農商行對前述股權凍結不服,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
  • 離婚案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分割的思考
    被告要求分割金某在金泰公司50%的股權,按照一定數額計算股權價值後由原告折價補償,但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股權價值不予認可,而被告認為原告應當提供公司財務帳冊,可對股權份額作價評估後再行分割;原告表示願意分割,但稱公司財務會計帳冊涉及另一股東之權利,另一股東賈某明確表示不願提供財務帳冊且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現因缺少財務帳冊致不能評估股權價值進而無法分割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