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望某在離婚訴訟前轉讓了自己名下的股權,其配偶起訴股權轉讓無效,法院判決支持。
珩
一
股權轉讓事實
2020年03月,望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與其夫艾某離婚。當日,法院也立案受理了原告望某與被告艾某、楊某某、王某股權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原告望某訴請確認被告艾某轉讓給楊某某、王某、福建某公司30%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之前雙方籤訂離婚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婚後共同在某公司的投資約900萬元及可得收益歸男方所有,向女方支付現金400萬元等。某公司的股東為艾某、楊某某、王某,艾某為執行董事,楊某某為經理,王某為監事,楊某某和王某為艾某的姐夫和妹夫。2020年2月,艾某與楊某某、王某各籤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艾某將股權分別轉讓給王某和楊某某等內容。
二
法院審理認為
1、在無證據證實望某知曉並同意該交易的情況下,應審查楊某某、王某受讓40%股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本案中,艾某與楊某某、王某系親屬關係,且同為福建某公司股東並在公司任職,楊某某、王某稱對艾某和望某正在離婚一事不了解明顯不合常理,艾某與楊某某、王某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顯然是為了規避離婚協議而倒籤的。艾某私自轉讓股權的行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高度可能性,楊某某、王某受讓股權並非善意,故雙方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存在惡意串通損害望某利益的情形,應為無效。
2、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相互返還。一審判決確認艾某與楊某某、王某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楊某某、王某應協助艾某將上述股權變更登記至艾某名下。
三
類案總結
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公司股權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一方可以起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如果購買方是善意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一方可主張分割股權轉讓款。
張特律師
公司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