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何,人傑出「少年」 | 劉三解

2021-02-07 劉三解freestyle


這句話,字數雖少,信息量卻不小,只是在秦、漢簡牘沒有出土的年代,光靠文獻記載,很難把握其中的「玄機」。


「玄機」在哪兒呢?


我們需要對照一下劉邦和夏侯嬰的經歷:


及壯,試為吏,為泗水亭長,廷中吏無所不狎侮。(《史記·高祖本紀》)


嬰已而試補縣吏,與高祖相愛。(《史記·樊酈滕灌列傳》)


蕭何「為沛主吏掾」前面,少了一個「試」字,而他的這句話措辭,與《史記·曹相國世家》中的記載又有不同:


平陽侯曹參者,沛人也。秦時為沛獄掾,而蕭何為主吏,居縣為豪吏矣。


簡言之,劉邦、蕭何、夏侯嬰三人說的是「過程」,而曹參則說的是「結果」、「狀態」,簡單對比,就可理解司馬遷在其間筆法的細微區別。


那麼,有比較價值的,其實仍是劉邦、夏侯嬰為一組,蕭何為一組,多出這個「試」字,《集解》引應劭的注釋是:



實際上形成了循環論證,還是沒有說清楚意思,比較幸運的是,《漢書·平帝紀》的注釋,引用了如淳的解釋,即漢代新吏有一年的「試守」期限,正式除吏後才能食「真俸」,翻譯成今天的話講,就是新上任的官員有1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期間不享受全額工資,必須等到試用期滿合格,才能享受全額工資。


不過,有研究者在考察了裡耶秦簡中一系列吏員的「閥閱」後發現,秦朝應該沒有這種制度性的「試守」期,所謂的「守」官,往往是代理職位,而且時間長短往往到不了一年,且沒有一定之規。


那麼,有沒有可能是某些人理解的「考試」呢?





答案更是「否」。



已知的材料並不支持秦代存在基層官吏考試選拔制度,對於這個問題,沈剛在《簡牘所見秦代地方職官選任》(刊於《歷史研究》雜誌2017年04期)一文中有系統性的討論,秦的官吏選任程序,採取的是嚴格的「保任制」,即由縣級長官(縣令或縣丞)推選補吏人選向郡一級申請,相關文書必須確認被推舉人的年齡、資歷、能力均達標準,並說明理由,如因功提拔,或是補缺。


然後,由郡守府行文尉曹履行最終的置吏權力,也就是「尉」的屬吏下文,完成最後一道「除吏」的手續,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簡要翻譯,唯有「尉」任命的官吏才算數,可以開始辦公和辦理工作交接,嗇夫,也就是部門主官調走,不允許任命他的舊屬官到新的單位任職。


這套體系,從基礎邏輯上,就是與「考試選拔」衝突的。


「保任制」的基礎邏輯,即在一個官吏選任的每個環節,都要確定一個「用印者」作為責任人,以便追究「連坐」,而且「責任制」是雙向的,不僅「被舉者」犯法,要追究「舉主」的連帶責任,「舉主」犯法,其所舉任的官員也要區分罪責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而「考試選拔」卻會「虛化責任人」,儘管對考生在考場內實現了局部公平,卻也讓「舉」與「被舉」的「一對一關係,變成了考生與考官的「多對一的關係,這種增加甄別成本的手法,在這個制度體系之中,絕不討喜。


也就是說,我們只能從「試」的文字本意來入手,漢代的辭書《說文》和《廣雅》中的解釋分別是「用」和「嘗」,實際上,仍然是「任用」的意思。


那麼,蕭何到底有什麼不同?


答案很簡單,蕭何雖然和劉邦、夏侯嬰一樣都是「縣吏」,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縣吏」。


劉邦、夏侯嬰走的入仕路線是「除佐」。


而司馬遷對蕭何入仕的記載很簡略,「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簡言之,除非是司馬遷漏記了蕭何的入仕職務,要麼就是有意為之,尤其是特別強調了「文無害」,絕非偶然。


再結合《史記·蕭相國世家》的後文:


秦御史監郡者與從事,常辨之。


何乃給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徵何,何固請,得毋行。


翻譯過來,就是蕭何先以「文無害」的理由,擔任了沛縣的主吏掾,又被秦朝泗水郡的監御史在業務往來中識別出來,後來就去負責「泗水郡卒史的業務,考課排名第一,監御史要上書舉薦蕭何,卻被他本人堅決拒絕,得以脫身,等到劉邦起兵時,他的職務又回到了沛縣主吏。


詳見《史記·高祖本紀》:


諸郡縣皆多殺其長吏以應陳涉。沛令恐,欲以沛應涉。掾、主吏蕭何、曹參乃曰:……


如果不深入了解秦朝的制度,這段記載乏善可陳,也不可能對認識蕭何的年齡有任何的幫助,但是,其中本就藏有玄機。


核心點,就在於蕭何的職務,到底是「主吏掾」,還是「掾主吏」,還是《史記·高祖本紀》中:



提及的「主吏」?


在這個「主吏」之下,《集解》的注釋是


如果只滿足於有一個解釋,三國時曹魏人孟康的這個說法,足夠貫通三者,因為在東漢、曹魏制度中,郡、縣兩級均有功曹掾,且位置顯要,此處也就沒什麼矛盾可言。


然而,東漢的劍能不能用來斬秦朝的蛇,還要看秦朝的具體情況。


事實是,裡耶秦簡《遷陵吏志》記錄的6類官吏,並無「掾」之名,這個詞兒,雖然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和張家山漢簡中均有記載,卻往往並非東漢的「屬官」之義,試舉幾例:


其他冗吏、令史掾計者。(《秦律十八種·效律》)


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秦律十八種·效律》)


格掾獄,見罪人,不以法論之,而上書言獨裁新黔首罪,是欲釋縱罪人也。何解?(《張家山漢簡·奏讞書》記秦朝事)


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這裡的「掾」字使用都是當動詞講,即「覆核」,前兩例均為對「計簿」的審計、校讎,而後兩例,則屬於對獄案的再審,並不是當職務講的。


與之相反,在裡耶秦簡保存的官方文書中,「主吏」並不罕見,並有諸多稱呼的變體:


主吏,也稱廷主吏、吏曹、廷吏曹。(見鄒水傑:《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刊於《簡帛研究》2016年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


在同一篇論文中,作者還詳細排列了類似的名稱:


倉曹(也稱主倉、廷主倉)、車曹、戶曹(也稱戶曹令史、廷戶曹、廷戶、主戶、戶、廷主戶)、吏曹(也稱廷吏曹、主吏、廷主吏)、令曹(也稱令、主令、廷令曹)、司空曹(也稱主司空)、尉曹(也稱廷尉曹)、獄東曹(也稱獄東、廷獄東)、獄南曹、中曹、兵曹、金布(也稱廷金布)、主簿(也稱廷主簿)、主計(廷主計)、主爵、主錢、主責(債


此外,在嶽麓書院藏秦簡中還有主市曹(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叄)》)。


無論是什麼「曹」或是「主某」、「廷某曹」,主官名稱都並非東漢制度中的「某曹掾」,而直接點明了為「令史」,也正因為有如此多的「部門分工」,恰恰解釋了為什麼只有100多戶人家的遷陵縣會有28個令史的編制,僅在職的就有18個。


至此,我們可以確認,蕭何的職務應為「主吏令史」或稱「吏曹令史」,而非在西漢才出現的「主吏掾」,更非孟康所理解的「功曹掾」。


對於這個變化的過程,鄒水傑在《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刊於《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一文中有精彩的論述,他結合了張家山漢簡、尹灣漢簡和嚴耕望先生對漢代地方屬吏的考證,指出從西漢初期到西漢中後期,存在一個郡縣定編屬吏減少,而太守、令、長私屬擴張的過程,這一過程,到東漢完全制度化,長吏自闢的掾屬反而居於郡、縣實權體系的核心地位。


而這種結論,恰恰對於之前近2000年的秦漢制度史認知屬於毀滅性的打擊。


因為過往的研究,實質上基於存世文獻,但西漢人司馬遷在《史記》中並不關注當代制度的記錄,到東漢人班固的《漢書》中,也只是基於西漢晚期制度對秦和漢初的一些建置進行了回溯。


更多的制度性記錄,甚至還晚出於《漢書》,如如淳、應劭、韋昭、孟康等人的注釋,以及《續漢書》、《後漢書》、《東觀漢記》的記載,往往基於的是西漢中晚期和東漢的律文舊制。


完全不同的制度邏輯下的制度安排,通過「漢承秦制」的「萬能膠」隨意黏貼,最終的結果就是在簡牘迭出之後,舊的認知體系幾乎要全部拆了重建,無疑也是長期的「觀念史研究」傳統的悲哀。


蕭何的經歷,不過是其中的滄海一粟罷了。





言歸正傳,當我們確認了蕭何的「主吏令史」職務之後,再來看看「文無害」和「主吏令史」結合,應該是怎樣的化學反應。



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叄)》中收錄了《為獄等狀四種•(人名:字上為魏下為山)盜殺安、宜等案》的一段嘉獎申請:


一人殺三人田壄(野),去居邑中市客舍,甚悍,非恆人(也有(又買大刀,欲復(?)盜殺人,以亡之(原字為上魏下山)(此處指魏國民大害(也甚微難得。觸等以智治纖微,謙(廉)求得。五年,觸輿史去疢謁(?為(?【□□□□】□之(?今獄史觸、彭沮、衷得微難獄,磔辠(罪一人。為奏十六牒,上。觸為令史廿(二十二歲,年卌(四十三;彭沮、衷勞、年中令。皆請(清潔,毋(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任謁課以補卒史,勸它吏。敢言之。


這一段文字很是詰屈聱牙,簡單翻譯一下,就是有個人在野外殺了3個人,跑到城中市場的客舍中居停,又買了大刀,想要再殺人,之後逃亡魏國,是一個絕對的「悍匪」,卻被名為「觸」、「彭沮」、「衷」的令史抓捕審訊處刑,這之中,獄史「觸」已經觸擔任令史22年,而「彭沮」、「衷」則無論年資還是年齡都符合「令」的規定,並具備清廉、無害、厚道誠實的美德,幹本職工作公正、敬業,所以,申請補為郡卒史,以為其他官吏的表率。


可見,「文無害」是幹部評價的一部分,而「觸」所擔任的職務,「獄史」是職責,「令史」是級別,綜合裡耶秦簡的諸多文書還原,「獄史」實際上是「獄曹令史」的簡稱,順便,咱們連曹參的職務也了解了,他和蕭何實際上是平級幹部。


但是,考察劉邦、夏侯嬰、蕭何和曹參的在《史記》中的早期經歷記錄,我們可以發現,蕭何的「主吏令史」應該是與其他三人不同的「入仕職位」,否則,司馬遷完全沒有必要強調「文無害」的理由,直接像曹參一樣,「秦時為沛獄掾」即可。


那麼,同一個幹部評價用在一個22年的「老令史」身上和一個剛剛入仕的「新令史」身上,能是一個意義嗎?


當然不是,司馬遷對於蕭何的這寥寥數筆,恰恰是在誇耀蕭何本人在「文無害」方面能力之超常。


那麼,什麼是「文無害」?


自古以來,眾說紛紜。


裴駰《史記集解》引《漢書音義》:


文無害,有文無所枉害也,律有無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一曰,無害者如言「無比」,陳留閒語也。


司馬貞《史記索隱》:


應劭云:「雖為文吏,而不刻害也。」韋昭云:「為有文理,無傷害也。


《漢書音義》必定為東漢之後作品,而應劭與韋昭均為東漢末年時人,解釋這個詞兒時,實際上是兩個方向,一個是「有文採而不害人」或者說不「急刻」,而另外一種說法是方言,意為沒得比,出類拔萃。


這倆,都是典型的「儒家化」後的解釋,前者強調了「不刻害」,殊不知,秦制本身就不以此為道德的最高準則,更關注的是所謂的「程序正義」,而非「誅心」和「結果正義」。


而後者的「沒得比」,則完全屬於無標準的概念指標,範疇過大,反而毫無意義。


出土秦漢簡牘中所見的「文毋害」,實質上是一種官吏任用評語,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叄)》:


令曰:「獄史能得微難獄,【……】為奏九牒,上。此黔首大害(也。毋徵物,難得。洋以智治訮(研詷,謙(廉求而得之。洋精(清潔,毋(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勞、年】中令。綏任謁以補卒史,勸它吏,卑(俾盜賊不發」(見《為獄等狀四種•同、顯盜殺人案》)


這是一個案件的嘉獎批覆部分,和上文中的案例非常類似,就是此案處理不易,但是辦案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把事兒辦了,而辦案人員本身,又清潔、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且勞(服務年限)、年(年齡)符合律令規定的標準,所以,提拔其為本郡卒史,希望給其他的官吏起到模範帶頭作用,讓盜賊案件消失。



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鹹陽丞禮敢言之。令曰:獄史能得微難獄,上。今獄史舉□(人名)得微〔難〕獄,為奏廿二牒,舉□無害、謙(廉)絜(潔)敦守吏也,平端,謁以補卒史,勸它吏,敢言之。


這個六年,整理者根據朔閏表考訂為秦王政六年,也就是在漢律裡保留了秦國的案例,基本「幹部評價」與上述秦簡中的表述類似,對照一下,這段因功提拔的官吏個人評價,幾乎一模一樣,可見在當時已經成為通用的,用以優秀「幹部評價」的公文語言。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無害」之外,其餘的全是「德」的評語,而秦吏又稱「刀筆吏」、「文法吏」,總不能一點不提業務能力吧?哪怕是漢朝人注釋裡的「文理」也強調的是「文」的能力,用今天的話講,就是公文寫作和處理能力。


而如果將「入仕」與「文無害」聯繫起來,漢律中的一條記載,最有參考價值,見《二年律令·史律》:


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為史。有(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其八體課太史,太史誦課,取最一人以為其縣令史,殿者勿以為史。三歲壹並課,取最一人以為尚書卒史。


翻譯一下,就是擬任命為「史」的學童,任「史」官職的最低標準是,總共15篇文章,能夠背誦5000字以上。


在這個基礎上,增加考核書法「八體」,即許慎所記的「秦書八體」,包括大篆、小篆、刻符、蟲書、摹印、署書、殳書、隸書等8種,由郡一級將學童的作品交中央太史考核,取其中第一名者任命為所在縣的「令史」,倒數第一不得任命為「史」,以三年為期,全國各郡合併考核,選第一名擔任朝廷中的「尚書卒史」。


也就是說,蕭何本人應該是通過「試史學童」的考核,取得全郡第一的成績,而成為「沛縣令史」。


蕭何接下來的經歷,其實也印證了這個成績,那就是「給泗水卒史事」,對於這句話,很多人翻譯為「擔任泗水郡卒史」,結合蕭何在秦二世元年仍在擔任「沛主吏」可知,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因為「郡卒史」和秦朝所有的吏員崗位一樣,有規定的編制定員,漢代的說法是太守府有編制10人,也就意味著,蕭何的「給事」,實際上是因為「泗水郡監御史的賞識而擔任的「借調」職務,但他的表現仍舊優異,在考課中名列第一。


這種「借調」,在秦漢簡牘中不常見,但在漢武帝設置「刺史」時卻可看到,同樣是中央派出的「監察官」,並沒有自己的官署和屬吏,所以,漢武帝時的刺史要從所「部」覆蓋的郡、縣抽調吏員來協助工作。


而之所以「泗水郡監御史」能夠發現蕭何這個人才,原因在於「秦御史監郡者與從事,常辨之」,而秦漢吏曹所負責的「吏事」,本身就是與人事考功有關,否則也不會演變為「功曹」,這個業務恰恰是與「監郡御史」對口的,而「常辨之」,意味著,不是對他這個「人熟悉。


因為雖然在裡耶秦簡的公文中屢見遷陵縣「令史」或「令佐」親自書寫公文,並本人傳送匯報的情況,但如果是「對人熟悉」,自然用不著「辨」了,只能是對蕭何提交的沛縣吏曹文書的「文法」和「書法」非常讚賞,出類拔萃,才能由文「辨」人。


可以說,以上所有的信息,都在印證蕭何作為一個「文法吏」的技能超絕之處。





蕭何的表現甚至好到讓秦御史欲入言徵何」,這裡的「徵」,過往的解釋往往借用漢代制度,認為應解為「舉薦為『長吏


然而,秦制確實不同於漢制,見嶽麓書院藏秦簡1886:



諸吏為詐,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屬、尉佐及乘車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犫。


這裡屬於對犯法吏的「再授職」,在秦統一之前,犯法吏往往「廢免」不再任用,而在秦統一之後,佔據了巨大的「新地」,所以就出現了特殊的群體「新地吏」,「犯法吏」得到了新生。


蕭何當然不屬於「犯法吏」,但是,在上述律文中,御史和丞相的「除吏」分工卻非常有參考價值,所謂「上御史」,不是說「御史」決定,而是由「御史」上奏於皇帝,由皇帝任命,而次一等的,才由丞相任命。


具體來說,皇帝任命的為「卒史」、「丞」、「尉」以上,「卒史」是郡級屬官,與縣丞、尉同列,也就意味著,縣「長吏」、郡「卒史」以上都是皇帝親命。


而「屬」也是郡級屬官,低於「卒史」,與尉佐和「乘車者」是丞相任命的上限,那也就包含了各種有秩乘車者、毋乘車者、鬥食、佐史等等。


當然,無論是皇帝還是丞相,都不可能親自過問低級官吏的任命,只是他們是整個程序的最高點罷了,並由他們的官署負責這些吏到新地的職位分配。


也就是說,在制度層面,「郡卒史」的任命需「上御史」,再上皇帝,而「縣令史」的任命就只需「上丞相」獲批即可走完程序。


所以,我們看到簡牘中對於「縣令史」補任「郡卒史」的文書極為鄭重其事,要列明「王令」的依據,講明「立功」的情節,再敘述「勞」、「年」合規,最後強調受推薦者的文書能力和品德,這些都是日後「連坐」追責的依據,更是因為跨越了一個重要的「身份鴻溝」。


但是,蕭何卻拒絕了!


這個拒絕的原因,三解準備留待最後再講,這裡先把蕭何年齡的「坑」填上。


見《二年律令·史律》:


史、卜子年十七歲學。史、卜、祝學童學三歲,學佴將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學童詣其守,皆會八月朔日試之。


這一條律文,指出了「史學童」17歲入學,學滿3年後,在當年的8月1日進行課試,也就是說,授官時一定是20歲了。


當然,秦國的制度未必等同於漢初,因為睡虎地秦墓竹簡的主人「喜」的《編年紀》顯示,其於秦王政三年(前244年)揄為史,應該是19歲,不過考慮到秦國「令百姓自書年」比較晚,在這之前一直是以身高為「傅」的標準,則其間有所出入也不奇怪。


也就是說,假設秦佔沛縣時(秦王政二十三年,前224年),蕭何入學室,學滿3年,應為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此時考課優異,以「文無害」補為縣吏曹令史,至遲至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蕭何已經為令史(秦以十月為歲首,8月考課,除官也需時間,應跨年,再加上「數」這個概念,絕對不是一次兩次,且必須有令史職權才能「護」得了),否則就不可能對「布衣」劉邦「數以吏事護之」,而只能是「護」亭長劉邦了。


兩個年份一夾,蕭何擔任「縣令史」的時間基本確定,但他入學時的年齡,就只能靠猜測了,因為秦漢沒有規定25歲就不能進學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蕭何還是曹參,本傳都沒有提及秦朝之前的經歷(劉邦23歲還去張耳處遊數月)而這二人又並非碌碌之人,極大的可能是「戰國時代」他們都還沒有成年。


那麼,蕭何的生年,應該在公元前240年—公元前238年之間的某一年。


另見《史記·高祖本紀》的旁證:


於是少年豪吏如蕭、曹、樊噲等皆為收沛子弟二三千人。


蕭何、曹參、樊噲等可稱為「少年豪吏」,可見在秦二世元年時,蕭何的年齡不大,也就是30虛歲到32虛歲之間,尚可稱為「少年」,若是與劉邦年齡相仿,快40歲的人,怎麼也不可能稱「少年」,若是按《蕭氏族譜》裡的前257年生人,那就快50了,都可以稱「老夫」了。


網劇《天意》中的張良與蕭何(左),張良年齡錯得比較嚴重,蕭何倒是合適


當然,以上論證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 《秦律十八種·內史雜》中有明確規定: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令史毋從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上一句說的是,低等官吏哪怕能夠書寫,也不允許從事「史」的業務,而下一句說的是,犯法的「史」不允許再在官府任職,不是「史子」的人,不允許在學室中學習,否則有罪,也就是說,「史」的職務,按規定是「史」的家族世襲的。


蕭何作為沛縣人,自然是在秦王政二十三年沛縣入秦後才成為秦人,他也不可能是秦國的「史」之子,那麼,是不是沒有可能了呢?


按照秦統一前入仕的睡虎地秦墓墓主「喜」的宦歷(見陳侃理《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中「喜」的宦歷》,刊於《國學學刊》2015年第4期),確實是遵循了由「史」到「令史」:


秦王政三年八月,喜19歲,揄為史,也就是獲得「史」的身份,3個月後,被任命為安陸某鄉的鄉史;


秦王政六年四月,喜22歲,升任安陸縣令史;


秦王政七年正月,喜23歲,調任鄢縣令史;


秦王政十二年四月,喜28歲,出任鄢縣獄史;


秦王政二十一年,喜37歲,升任南郡郡屬。


另見裡耶秦簡8-269號「釦」的宦歷:


資中令史陽裡釦閥閱


十一年九月隃(揄)為史


為鄉史九歲一日


為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


為令史二月


錢計戶計


年卅六


可直(值)司空曹


「喜」和「釦」可以說是比較典型的「史」的升遷路徑,一路在各級「史」職打拼,而根據單印飛《秦代縣級屬吏的遷轉路徑》(刊於《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1月號)一文中對一系列宦歷的排比,「令史」也可以升遷為「官嗇夫」、更低級的「官史」、「鄉史」也可升為「鄉部嗇夫」,同樣,「官佐」、「鄉佐」也可升為「令佐」(即「令史」之異名),只是原作者將同一職務錯認為了兩個。


當然,這種誤解完全情有可原,儘管「令佐」(見趙巖《秦令佐考》,刊於《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1月號與「令史」(見劉曉滿《秦漢令史考》,刊於《南都學壇》,2011年7月號)在職責任務上完全相同,但卻在簡牘公文中以異名出現,一定有對應的道理。


而這道理,應該就在「新地」上,于振波在《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刊於《中國史研究》2009第3期)一文中詳細論述了秦朝統一後,為了統治「新黔首」而在「新地吏」上的眾多制度性變化,快速的疆土擴張,造成了舊的官吏產生機制不敷使用,只能進行一系列的制度變通。


另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縣除小佐毋(無)秩者……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


這裡的秦統一後的律文,縣級有秩以下級別的「小佐」的任命如果不夠編制,就可以用君子子,也就是封君之子、卿爵之子,大夫之子,小爵之子,也就是大夫爵以下的「士爵」之子,以及普通的無爵公卒、士伍之子,年齡在18歲以上的補充。


在之前的文章裡,三解引用的《秦律十八種·內史雜》裡規定任命「佐」,年齡必須在30歲以上,士伍新傅不得任命,律文規定等於被完全推翻掉。


18歲,在秦朝基本上就算是「新傅」,比如「喜」,就是17歲「傅」,如果發育差點,18歲的身高也未必能達到「傅」的標準。





到了漢初的《二年律令·史律》:


□□,大史官之;郡,郡守官之。卜,大卜官之。史、人(卜)不足,乃除佐。


網劇《天意》中的蕭何


這實際上說的是史、卜的任命單位,最重要的是,如果「史」、「卜」不足,可以「除佐」擔任,而這實際上又和上文中《秦律十八種·內史雜》「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的規定相牴牾,當然, 漢律在秦律基礎上修改,不足為奇,但是,漢初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律文,本質上也是秦制中「史」職供應無法滿足要求導致的。


而如上的記載也說明,秦、漢的史、佐任命規則,以秦統一為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實的數量需要難以滿足,舊的截然兩分的組織體系無從支持,只能進行種種變通。


而「令史」與「令佐」名稱在裡耶秦簡中的並存,很可能是地方組織體系之中,為了在最大限度不違背「舊律」原則基礎上,所進行的變通,如「官佐」、「鄉佐」升任「令佐」,「令史」調任「令佐」,或是反之,都是為了在吏員緊張條件下保證「史」、「佐」仕進分途的一種手段,一個比較明顯的旁證就是,至少在裡耶秦簡之中,並未發現「官佐、鄉佐」與「官史、鄉史」相互調動的實例。


綜上所述,由秦國的「秦制」到秦朝的「秦制」,再到漢初的「漢承秦制」,經歷了一系列的現實變通,而絕非一成不變,正因為這種「變通」的出現以及像蕭何這樣的「新秦吏」的仕進,秦帝國的地基不再穩固,而是搖搖欲墜。


這與什麼六國舊貴族的憎恨並無關聯,而是原本充斥著「世襲」、「慣例」的靜態鎮壓組織就像1臺發動機」,比如上文中「觸」那樣的「令史」,至少熬了22年(之前的經歷不計),才得以申請補任「郡卒史」,他就是秦國牌「發動機」上一個最不起眼的零件。


誰能想到,在秦迅速統一之後,1臺「發動機」突然間被拆散,分別裝在5臺一模一樣的「發動機上,並要求他們以原本的功率一樣工作,最終的結果就只能是用各種殘次品、報廢品來填坑,並不斷地發生故障,報廢合格的零件,更可怕的是,像蕭何這樣可以在10年間躍升至「郡卒史」的優秀零件,卻恨不得整臺機器早點報廢。


在此條件下,哪怕我們不考慮其他的因素,就「坐視」著秦國牌「發動機」自行運轉,它的垮臺,也只是時間問題。


而蕭何的態度,絕非危言聳聽,他對「泗水郡監御史」提拔動議的拒絕,本身就包含著對秦帝國命運的絕對懷疑。


其實,司馬遷在《史記》中的一些記載,就透露出了很多信息,比如通俗說史著作中最喜歡引用的劉邦封功臣侯時提出的功人、功狗論的後面,還有一句話,見《史記·蕭相國世家》:


「且諸君獨以身隨我,多者兩三人。今蕭何舉宗數十人皆隨我,功不可忘也。」群臣皆莫敢言。


翻譯過來就是,劉邦說,你們都是自己跟著我,最多也就是兄弟二、三個,蕭何是「舉宗」,也就是整個家族數十人跟隨我,功勞不可忘卻,結果竟然還是「群臣皆莫敢言」,可見只是畏劉邦之威。


可我們知道,在沛縣起兵時,有如下的記載:


蕭、曹等皆文吏,自愛,恐事不就,後秦種族其家,盡讓劉季。


蕭何害怕秦朝勝利後族滅全家,竟然還「舉宗」隨劉邦起義?而且,之後的封賞顯示,這還真不是劉邦的客套話:



這個事實表明,蕭何在反秦起義後,下「本錢」的決心,僅次於劉邦,無論戰勝、戰敗,一家子能扛得動兵器的都上了戰場,絕非「皆文吏」可以概括的。


事實可以說完全不同:


列侯畢已受封,及奏位次,皆曰:「平陽侯曹參身被七十創,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


曹參這個「文吏」,自起兵之初,往往親自陷陣,身受70處傷痕,可他對於劉邦的「忠心」,或者說私人關係,遠遠不及蕭何,決心也遠不及蕭何,在徵戰過程中,兩人的職務也很有意思,曹參屢立戰功,卻由近臣「中涓」不斷封爵,以至於任戚縣縣公這樣的地方官,漢國建立後,升任將軍,越來越遠離中樞


而蕭何和另一位「文吏」,「泗水郡卒史」周苛長期只是「以客從」,等到漢國建立,卻一個任丞相,一個任御史大夫,反倒深受信任。


而上文中的「皆曰」,已經很清楚地展示了「群眾意見」對蕭何的評價,也就是說,所謂的「豐沛功臣集團」的領袖,實質上是依附於劉邦的「孤臣」,根本不被「本集團」認可,這種不認可還有一個重要的背景,就是:



《史記·曹相國世家》裡的說法是:



也就是說,蕭何與曹參在身份低微時關係很好,成為將相後,卻有很深的矛盾,哪怕曹參長期跟隨韓信以偏師伐楚,「功臣集團」仍會推崇曹參,這才是所謂的「功臣貴族集團」的本相,他們從來都不是鐵板一塊,也並不對劉邦俯首帖耳,而唯有蕭何這樣的「秦吏」,才是最好的帝王「同盟者」,他們依附於帝王、匍匐在帝王的腳下,承受著各式各樣的「敲打」,仍然戰戰兢兢地為帝王服務。


那麼,青年時代的蕭何,為什麼寧可毀家紓難跟隨一個泗水亭長造反,卻不願意為大秦帝國的帝王服務呢?


歸根結底,在於這個帝國的「優秀零件」更加熟稔秦制的運行邏輯,自然也就深知整個組織自建立之初就已經接近「臨界點」,崩潰已成必然,相比仕途的進步,他更關心的是如何自保,所以,對同鄉的豪傑劉邦早早觀察和投資,才有了旁人送錢三,他獨送錢五的情感投資,這些微不足道的「情感投資」,與其說是早有先見之明地換取一國之相,不如說是為了天下大亂時,靠著豪傑的大樹,在沛縣能夠自保,只是他無論如何也想不到,最終自己能走到這個地步。


這種「官僚」的性格,用一句比較文藝的話總結,就是:


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


最令我輩慚愧的不是這個境界,而是蕭何領悟上述關竅並開始布局的年齡——不到30歲,此後,33歲(或35歲)時他當上了漢國的丞相,37歲(或39歲)時,他成為整個漢帝國的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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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後劉邦率大軍東進徵伐楚軍,而蕭何則是鎮守大後方,負責籌備戰略物資,為了保證物資供給,劉邦給了蕭何很大的權限,可以說在大後方,蕭何說了算。但是劉邦也不是吃素的,知道權限大了就會出問題於是隔三差五的派人來犒勞蕭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