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元:「一流法治城市」的定義、建設指標初探

2020-12-15 環球網

深圳市委、市政府於2011年10月10日召開全市依法治市工作會議,省委常委、市委書記王榮在會上明確地提出要把深圳建設成為「一流法治城市」。這是一個很高的城市建設目標,也是一個很好的切合時代發展主題的城市建設目標。

我們國家正致力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立法的嚴謹與細緻、立法的深度與前瞻性方面,都正處在關鍵性地探索與建設階段。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深圳先行提出建設一流法治城市的戰略目標,具有國家的意義、歷史的意義。本人認為:深圳應當在建設與完善國家法治體系的過程中,率先具備領先之標杆與示範的功能。本文試就針對深圳建設「一流法治城市」的概念與建設指標作出有益地探索。

一、關於「一流法治城市」的定義

深圳要建設「一流法治城市」,則首先要對「一流法治城市」這個概念予以明確地界定。如此,方可以使「一流法治城市」這個建設目標指向明確,而不至於概念模糊或容易產生歧義。筆者基於對全人類生活本原的研究與全人類迄今最顯成功的社會治理經驗比較分析,認為「一流法治城市」這個概念可以這樣地予以定義:把深圳這座城市建設成為具有一流的城市管理水平、具有一流的立法水平與執法能力、具有一流的舒適居住環境的現代文明城市。對於這個定義予以具體地分解,就是:市、區、街道三級政府的行政行為從立法、執法、到責任機制落實動態要達到一流,公檢法三家的市、區(包括派出機構)二級司法運行系統內的依法與執法的質量要達到一流,全市商業誠信服務的水準要達到一流,市民安居生活內心體驗的品質要達到一流。這裡的一流,應界定為:指與世界上發達國家或城市的治理水準起碼是趨於並行或相近的國際一流。

二、關於「一流法治城市」的題義下應包含有哪些城市建設指標

王榮在會上提出的關於「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和諧社會必然是法治社會」的論斷可謂恰如其分。本人認為,建設現代「一流法治社會(城市)」至少應當包含有以下幾方面的具體社會(城市)建設指標:

(一)嚴謹、細緻、詳盡的城市治理立法

諸如歐洲社會從古希臘、古羅馬開始探索,到現代社會的成功治理,其間的關鍵經驗便是社會治理的詳盡立法。詳盡立法是建設「一流法治城市」的根本性基石。詳盡立法則要求有十分細緻、嚴謹並人性化的關於社會(城市)治理的立法(可操作)技能。具體地說,深圳要建設一流法治城市,就是要在國家(法律)所賦予的享有立法自主權的權限前提下,在城市治理立法的嚴謹與細緻上,敢破敢立,要在關於政府行政行為覆蓋能力規範立法方面、行政行為效益與效率規範立法方面、城市規劃與建設規範立法方面、城市管理與示範行為規範立法方面、市民公共責任行為規範立法方面、商業交易活動規範立法方面、商業誠信服務規範立法方面、社會公益道德與公益權益行為規範立法方面等各個領域的立法技能上,想得周、規得細,向迄今世界上具有最先進治理水平的城市學習借鑑立法技能,進而儘可能嚴謹地制訂出具有行為拘束力(包含罰則)的城市治理行為規範。

(二)系統、完善、公開、快捷的城市治理投訴和糾錯(執法)應答機制

系統、完善、公開、快捷的城市治理執法與投訴應答機制,是賦予城市立法以鮮活生命力的決定性環節,尤其是在關於城市治安疏漏或缺失、商業交易與服務誠信缺失、政府治理行為疏漏或(效能)缺失、司法行為濫用或(公正)缺失等關係一個城市功能核心運行與指標評價的關鍵領域。「一流法治城市」的體徵正是須憑藉這樣一些具體指標元素在日常運行過程中所要求有相應的系統、完善、透明、快捷的應答機製得以體現,並由此得為城市市民(社會成員)的客觀檢測。

(三)低成本、高水準、高效益的公共管理處置與反應能力

現代城市管理主體主要有二個系統:政府管理系統與公共管理組織系統。

政府管理系統是城市治理的決策和主導系統,但從目前的城市治理實踐上看,有大量的行政行為低能(遲鈍)、行政行為重複、行政行為浪費、行政行為低效、行政行為缺失、行政行為租賃、行政行為失度等的情況存在,這是顯而易見的。解決這一些問題,一要制訂有嚴謹細緻、少缺失、少疏漏的行政規章(除國家和地方性的相應法規以外),二要建立有周密無漏的行為責任(投訴)監察(問責)應答機制。這是建設「一流法治城市」的題中本義。

現代城市公共管理是指除政府系統以外,還存在著被授權代行政府職能或受委託代行政府管理職能之公共管理系統,前者如有關的公共事業單位,後者如有關的國有企業或行業協會。公共管理組織系統因為存在擁有政府(事業)財政與編制(崗位)配置的(部分)部分權能,它們的管理職能行使過程中所存在的混亂、低能、權力租賃或交易、缺失、甚至暴力行為,則更顯得有對於它們的管理權限地行使予以嚴格地依法監管的必要。對之也更加需要制訂出儘量嚴謹細緻、少疏漏、少缺失的詳盡的行政規章為其行為依據,並同時輔以完善的責任監察與責任糾錯機制的良好監管。這是建設「一流法治城市」不可或失的重要環節。

(四)一流的司法運行水準

「一流法治城市」必然要求有「一流的司法運行水準」。

司法腐敗是市民最痛恨的社會疾患,也是建設「一流法治城市」的最大阻礙。司法腐敗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權力(益)租賃、權力(益)交易、有法不依、司法怠惰、司法欺詐、監管失責。這些司法腐敗的表徵,正是建設「一流法治城市」的難點所在。司法腐敗不解決,建設「一流法治城市」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王榮在會上指出:「各級司法機關要堅持公正司法,把好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關口。」其言鑿鑿、其理灼灼!公平與正義是人類社會理性運行的靈魂,更是司法運行的靈魂。公開、公平、依法、規範、高效地司法運行,是鉗制權力(益)交易、司法怠惰、司法欺詐等司法惡疾無處遁身的有效手段,也是具有一流司法運行能力(質量)的標誌。

建設一流法治城市,就應該把深圳建設成為全國法治社會的先行區、示範區、法治環境的淨地,則必須在公開、公平、依法、規範、高效地司法運行能力(質量)上,出高招,下狠招,從嚴治警,常治不懈。

三、關於提倡市民參與城市立法

建設「一流法治城市」是一個應當由政府與市民全面參與的社會系統工程。根據國內外社會(城市)治理實踐,市民參與立法不失為是一個有效的方法。

市民參與城市立法,是指在關於立法項目、立法內容上通過有效地安排或建立便於市民充分參與立法過程的良好平臺(通道),廣泛深入地聽取廣大市民,尤其是聽取具有各科專業背景知識技能並熱愛公益事業、關注社會民生建設人士的有關立法意見或建議,形成市民立法的良好意識(風尚),使市民立法得以切實可行,得以成為城市立法方法上的常態。這樣,勢必會促進城市立法更加周詳,這也是擴大市民對於城市立法知情權、增強市民榮譽感與知法守法責任意識的有效方法。[作者為仲尼東西方人類治理(香港)研究院首席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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